11種不正當競爭行為處罰標準如下:
1、不正當競爭行為造成損害程度較輕,行為人只用承擔民事責任。
2、觸犯了行政法規規章的,行政主管部門會對行為人進行行政處罰。
3、行為嚴重到構成犯罪的,會對行為人追究刑事責任。
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屬于發布虛假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處罰。
表現形式:
中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列舉規定了11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其中四種屬于限制競爭行為,另外七種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分別包括市場混淆、商業賄賂、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侵犯商業秘密、低價傾銷、違反規定的有獎銷售、商業毀謗。
1、混淆行為:混淆行為是指經營者在市場經營活動中,以種種不實手法對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作虛假表示、說明或者承諾,或不當利用他人的智力勞動成果推銷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使用戶或者消費者產生誤解,擾亂市場秩序、損害同業競爭者的利益或者消費者利益的行為。
2、虛假宣傳:虛假宣傳行為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和其他方法,對產品的質量、性能、成分、用途、產地等所作的引人誤解的不實宣傳。以廣告或其他方式銷售商品,是現代社會最常見促銷手段。但各類虛假廣告和其他虛假宣傳,或亂人視聽,有害社會主義精神文明。
或直接誤導用戶及消費者,使其作出錯誤的消費決策,引發了大量社會問題或侵犯其他經營者,特別是同行業競爭對手的合法利益,造成公平競爭秩序的混亂。《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均將此類行為作為必須禁止的違法行為予以規范。
不正當競爭行為表現包括假冒行為、引人誤解虛假宣傳行為、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商業詆毀行為、以不正當利益進行交易的行為、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低于成本價的銷售行為等。
(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經營者在交易活動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經營者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的,應當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也應當如實入賬。
對不正當競爭怎么處罰?
針對不同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設置了不同的行政處罰,包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市場競爭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認的商業道德的手段和方式,與其他經營者相競爭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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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當競爭行為有虛假宣傳行為、商業賄賂行為、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抽獎式的有獎銷售、詆毀商譽行為。
1、虛假宣傳行為
虛假宣傳行為包括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這種行為不僅欺騙消費者,而且違法。
2、商業賄賂行為
商業賄賂行為是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一種,包括商業賄賂、行賄行為等。它通過賄賂、賄賂等手段,以銷售或購買商品的方式,為交易對方提供便利,從而影響市場交易秩序。
3、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包括以盜竊、利誘、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4、抽獎式的有獎銷售
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是不正當競爭行為之一,金額不能超過最高限定,而且不能重復抽獎。這種行為可能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產品,欺騙消費者,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
5、詆毀商譽行為
詆毀商譽行為是經營者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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