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國對律師收費實行 政府指導價 與市場調節價分類管理。 廣東省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律師服務收費的基準價及浮動幅度由廣東省物價局和廣東省司法廳共同制定 一、按計時收費方式收費的收費標準: 200-3000元/小時。 二、按計件收費方式收費的收費標準: 1.刑事: (1)偵查階段:2000-6000元/件 (2) 審查起訴階段 :6000-16000元/件 (3)審判階段:6000-33000元/件 刑事自訴、擔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列標準執行。 刑事案件因時間或地域跨度極大、屬集團犯罪和其他案情重大的、復雜的,可以在不高于規定標準1.5倍之內協商確定收費標準。 2.不涉及財產的民事、行政訴訟:3000-20000元/件 三、涉及財產的民事、行政訴訟收費標準: 在收取基礎費用1000-8000元的基礎上再按其爭議標的額分段按比例累加計算收取: 5萬元(含5萬元)以下:免加收 5萬-10萬(含10萬元):8% 10萬-50萬(含50萬元):5% 50萬-100萬(含100萬元):4% 100萬-500萬(含500萬元):3% 500萬-1000萬(含1000萬元):2% 1000萬-5000萬(含5000萬元):1% 5000萬元以上:0.5% 四、收費說明: 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訴訟費、仲裁費、鑒定費、公證費、查檔費、翻譯費、異地辦案差旅費、跨境通訊費、專家論證費及律師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費用(以下簡稱“辦案費”),不屬于律師服務收費,不包括在上述收費標準范圍之內,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律師可以根據所在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委托事項的難易程度和委托人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在政府規定的收費標準浮動幅度范圍內,確定具體的收費標準。 2、律師收取律師費的多少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一)耗費的工作時間; (二)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 (三)辦理法律事務所需律師人數和承辦律師的業務能力; (四)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會經濟發展狀況; (五)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六)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 (七)辦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商標侵權行為訴訟費用是多少商標權侵權訴訟費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明確規定:“商標法第56條第1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訴訟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二)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三)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交納。(四)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六)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具體交納標準。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內容,對于商標侵權行為,是需要原告先行墊付訴訟費用的,當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后,是由敗訴方承擔最終的訴訟費用的。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法律客觀:商標侵權訴案件訟費用的承擔:一、權利人為調查商標侵權行為及提起訴訟而支出的合理費用是否應予賠償權利人為調查商標侵權行為及提起訴訟而支出的合理費用應予賠償,這是實際損失的一部分。關于合理費用的內容,應當包括律師費、調查費、差旅費、公證費、消除影響的登報費等。關于合理費用的標準,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區標準的,從標準;無標準的,從公平合理原則。合理費用的發生數額,由權利人證明,侵權人可以反駁質證。二、申請執行階段支出的律師費是否由被告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此作出了進一步的解釋,該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該條第二款繼而規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由此可見,合理的律師費可以計入前述合理開支,但關鍵問題在于這筆開支是不是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而支付的費用。因此,當原告申請執行與提起商標侵權訴訟分別處于兩個不同的程序階段,原告在申請執行階段聘請律師系為了完成執行事宜,與商標侵權訴訟中對相關侵權行為進行調查與取證不同,則原告主張其在申請執行階段支出的律師費并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賠償范圍。相反,如果案件沒有產生有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而原告進行的聘請法律人員在判決前進行的訴訟活動,則屬于合理的賠償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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