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侵權的處理方式為: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相關的行政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可以提起自訴。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六十五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
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侵犯別人 知識產權 處理如下: 1、協商。 如果確認自己已經侵犯了別人的知識產權可以和對方協商和解并賠償侵犯的損失,這樣可以維護 著作權 人的合法權益,也可以避免侵權人聲譽受損; 2、調解。 如果協商不成,且當事人愿意調解,可以走調解流程。 3、達不成調解協議或調解后反悔的,都可以向法院起訴, 訴訟 是解決民事爭端的終極途徑。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 著作權糾紛可以調解,也可以根據當事人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或者著作權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書面仲裁協議,也沒有在著作權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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