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商標如何進行認定?
申請認定為著名商標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商標注冊人為在本省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2、申請認定的商標須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注冊,且使用期限一般滿三年;?3、商標所有人重視廣告宣傳,商標在消費者中具有較高的信譽度和認知度;?4、商標所指定的商品質量穩定、可靠,售后服務優良;?5、商標所指定商品的產量、銷售額、利潤等指標在本省同行業中居領先地位;?6、商標所指定的商品在市場上有較廣的輻射面和較高的占有率;?7、商標所有人有較強的商標意識和嚴格的商標使用、管理、保護措施;?注冊商標被侵權假冒嚴重,須重點保護的,予以優先認定。
上海市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康暮鸵罁?br /> 為了規范上海市著名商標認定工作,保護上海市著名商標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上海市著名商標(以下簡稱“著名商標”),是指相關公眾知曉、在本市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并依照本辦法規定予以認定的商標。第三條?。ü芾聿块T)
市工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經濟信息化、商務、稅務、質量技監、知識產權、統計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第四條?。ㄔu審委員會及其工作機構)
市工商部門組織設立的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負責著名商標認定的評審工作。
評審委員會的委員由有關部門、單位推薦的人員組成,具體包括:
?。ㄒ唬?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有關行業協會、上海市商標協會等社會團體的代表;
?。ǘ?經濟、法律、知識產權等領域的專家;
?。ㄈ?工商、統計、質量技監等有關部門的代表。
評審委員會的日常事務,由市工商部門指定的工作機構(以下稱“評審委員會工作機構”)承擔。
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委員產生方式、任期以及評審規則,由市工商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第五條?。ɑ驹瓌t)
著名商標的認定申請,實行自愿原則。
著名商標的認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本市鼓勵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依法申請商標注冊,提高商標知名度,爭創著名商標。第六條?。ㄖ黧w責任)
著名商標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所使用著名商標的商品質量可靠、安全,并不斷完善商標使用和管理制度,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第二章 著名商標的認定第七條?。ㄉ暾垪l件)
符合下列條件的,商標注冊人可以申請認定著名商標:
?。ㄒ唬┥虡俗匀耸蔷哂斜臼袘艏虺钟斜臼芯幼∽C的自然人,或是依法在本市設立的法人、其他組織;
?。ǘ┥虡藱鄬贌o爭議,在中國境內注冊滿2年并實際使用滿3年,在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知名度;
?。ㄈ┦褂迷撋虡说纳唐焚|量可靠、安全,具有良好的市場信譽;
?。ㄋ模┦褂迷撋虡说纳唐方?年銷售額、利潤、稅金等主要經濟指標在本市同行業中居領先地位;
(五)商標注冊人和使用人已建立商品質量投訴和糾紛處理制度且運行良好;
?。┥虡俗匀艘呀⑸虡耸褂煤凸芾碇贫惹疫\行良好;
?。ㄆ撸┥虡俗匀撕褪褂萌私?年未發生嚴重違法行為。
非營利性質的商標注冊人申請認定著名商標,不適用前款第(四)項規定。第八條 (提出申請)
市工商部門應當在每年3月底前發布公告,明確當年著名商標申請的期限、申請受理點等事項。
商標注冊人申請認定著名商標,應當向所在地的區、縣工商部門提交認定申請書和證明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申請人應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第九條?。ㄊ芾韺彶椋?br /> 區、縣工商部門接受市工商部門的委托,承擔著名商標認定申請的受理工作。
區、縣工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決定。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10日內,將申請材料送交評審委員會工作機構;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需要補正的,區、縣工商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限期補正。申請人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第十條?。ê藢嵡闆r)
評審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在收到區、縣工商部門遞交的材料后3個月內,對認定申請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進行調查核實,并向評審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評審委員會工作機構調查核實情況時,應當征求有關部門、行業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及消費者代表的意見。第十一條?。性u審)
評審委員會應當召開會議,對認定申請材料和評審委員會工作機構的書面報告集中進行評議和表決。
出席評審會議的委員人數應當占評審委員會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并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產生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認定申請經占出席評審會議的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認定為著名商標。
江西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江西省著名商標(以下簡稱著名商標)的認定工作,維護著名商標聲譽,保護著名商標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著名商標,是指在市場上享有良好聲譽,為相關公眾所知曉,依照本辦法認定的注冊商標。第三條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設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著名商標的推薦和保護工作;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著名商標的保護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行業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依據各自職責,協助做好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第四條 著名商標的認定,應當遵循自愿申請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第五條 著名商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該商標所有人的住所或者商標所指商品的產地在本省行政區域內;
(二)申請著名商標認定前,該商標連續3年合法使用,商標權屬無爭議;
(三)該商標所指商品近3年質量穩定,在相關公眾中享有良好聲譽;
?。ㄋ模┰撋虡怂干唐蜂N售區域較廣,近3年的銷售額、納稅額、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在本省同行業中領先;
?。ㄎ澹┰撋虡擞袊栏竦氖褂煤凸芾碇贫纫约氨Wo措施。第六條 申請認定著名商標,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暾垥?;
?。ǘ┥暾埲说挠嘘P身份證明材料;
(三)商標注冊的證明材料(申請人為商標使用人的,還須提交該商標使用許可的證明材料);
(四)該商標所指商品近3年的銷售額、納稅額、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及在省內同行業排序情況的有關材料;
(五)該商標使用、管理和保護的有關材料。第七條 設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提出推薦或者不予推薦的意見,并連同申請材料一并報送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和設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之日起20日內,依據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進行初步審查,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將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并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需要補正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予以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第八條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受理的著名商標認定申請,應當在省級新聞媒體上發布初步審查公告,并征詢有關部門、行業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的意見。
自初步審查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以提出異議。
有關部門、行業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應當如實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意見。第九條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設立的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以下簡稱認定委員會),負責著名商標的認定工作;每次認定著名商標,應當有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認定委員會委員參加。
認定委員會組成辦法以及著名商標的具體認定標準、程序、規則,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有關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備案。第十條 認定委員會應當依據著名商標申請材料、有關方面意見,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對提交認定的商標進行客觀、公正的判斷和評價。第十一條 認定委員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獲與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票數通過的商標,認定為著名商標。
認定為著名商標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相應證明,并在省級新聞媒體上公告。未被認定為著名商標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第十二條 著名商標有效期為3年,自公告之日起計算。
著名商標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著名商標所有人、使用人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延續認定申請。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延續認定并公告。每次延續認定的有效期為3年。逾期不申請延續認定的,該著名商標失效。第十三條 自著名商標公告發布之日起,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外,其所有人、使用人可以在著名商標所指的商品、商品包裝、裝潢、說明書、業務函件或者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業務活動中使用“著名商標”字樣。
未被認定為著名商標或者未經著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許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使用“著名商標”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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