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商標受到不同于普通商標的格外法律保護,勢必就導致它的認定程序非常嚴格,到底認定馳名商標的條件有哪些呢?馳名商標和普通商標相比,優勢在什么地方呢?相關法律對馳名商標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法律依據(列舉)
(一)根據《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條規定:馳名商標是指在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相關公眾包括與使用注冊商標所標示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生產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以及經銷渠道中所涉及的銷售者和相關人員等。
(二)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模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三)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被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在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使其蒙受損失的注冊商標時,不受本款中的五年的時間限制。
(四)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第5號令關于《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中的十四條指出:“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馳名商標加強保護,對涉嫌假冒商標犯罪的案件,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移送。”
二、如何認定馳名商標
(一)根據《商標法》的規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1、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2、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3、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
4、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5、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在認定馳名商標時,應當綜合考慮以上各項因素,但不以該商標必須滿足該條規定的全部因素為前提。
(二)證明商標馳名的證據材料:
1、證明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知曉程度的有關材料;
2、證明該商標使用持續時間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使用、注冊的歷史和范圍的有關材料;
3、證明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的有關材料,包括廣告宣傳和促銷活動的方式、地域范圍、宣傳媒體的種類以及廣告投放量等有關材料;
4、證明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記錄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曾在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有關材料;
5、證明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據材料,包括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產量、銷售量、銷售收入、銷售區域等有關材料。
(三)馳名商標的認定方式:
A、商標異議程序中一—向商標局申請認定馳名商標。即申請人如果認為他人經商標局初步審定并公告的商標與申請人在先權利相同或相近似時,在提出異議申請的同時提出馳名商標的認定申請。
B、商標爭議案件中——同時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對商標馳名的認定申請。即申請人如果認為他人已注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在請求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的同時,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證明自己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由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自己的商標為馳名商標。
三、馳名商標的優勢
1、對抗惡意搶注;
2、對抗不同商品的相同或者相似商標的影響;
3、對于近似商標的認定更容易;
4、在立案調查假冒商標犯罪案件時,不受立案金額的限制;
5、防止其它公司以馳名商標為公司名稱注冊;
6、在電子商務中避免域名注冊問題。
四、保護馳名商標的意義
馳名商標的保護意義主要在于:享受在非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擴大保護。主要看三個方面
1、該商標的制作性;
2、該商標的馳名程度;
3、欲享受擴大保護的商品與馳名商標指定商標的關聯程度。
馳名商標馳名商標的認定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法律分析:
馳名商標的認定條件可概括為兩個“高度”:高知名度和高美譽度。
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法律依據:
根據《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二條規定:馳名商標是在中國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
相關公眾包括與使用商標所標示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生產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以及經銷渠道中所涉及的銷售者和相關人員等。
根據《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九條規定: 以下材料可以作為證明符合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證據材料:
(一)證明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知曉程度的材料。
(二)證明該商標使用持續時間的材料,如該商標使用、注冊的歷史和范圍的材料。該商標為未注冊商標的,應當提供證明其使用持續時間不少于五年的材料。該商標為注冊商標的,應當提供證明其注冊時間不少于三年或者持續使用時間不少于五年的材料。
(三)證明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的材料,如近三年廣告宣傳和促銷活動的方式、地域范圍、宣傳媒體的種類以及廣告投放量等材料。
(四)證明該商標曾在中國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材料。
(五)證明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據材料,如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在近三年的銷售收入、市場占有率、凈利潤、納稅額、銷售區域等材料。
前款所稱“三年”、“五年”,是指被提出異議的商標注冊申請日期、被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商標注冊申請日期之前的三年、五年,以及在查處商標違法案件中提出馳名商標保護請求日期之前的三年、五年。
根據《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在認定馳名商標時,應當綜合考慮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一款和本規定第九條所列各項因素,但不以滿足全部因素為前提。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在認定馳名商標時,需要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實有關情況的,相關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 馳名商標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標注冊審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商標違法案件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商標局根據審查、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在商標爭議處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在商標民事、行政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作為省著名商標要求商標使用達3年以上才可以,這個3年是說商標從國家商標局授權之日算。
申請認定省著名商標應具備的條件如下:
1、該商標為國內注冊商標,且商標注冊人住所在本省境內;
2、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市場覆蓋面和占有率在省內同行業中位居前列;
3、使用該商標商品近三年來的銷售額、利稅或者出口創匯額等主要經濟指標在省內同行業中領先;
4、該商標在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的認知程度,并能注重對該商標的廣告宣傳;
5、出口商品的標識應當在主要出口國地區注冊,使用該商標的商品銷售量較大或者銷售地區廣泛;
6、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質量達到國際標準或者國內外先進標準,有明確的修理、更換、退貨方式,消費者投訴率低;
7、未發生過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具有較強的商標自我保護意識和嚴格的商標使用管理制度;
8、未發生過其他違反商標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簡單說需要注冊商標3年以上,達到一定的經濟指標且對產品的質量、信譽的要求也比較高。在本省范圍內有較好的知名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十四條
馳名商標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標注冊審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商標違法案件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十三條
規定主張權利的,商標局根據審查、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在商標爭議處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規定主張權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在商標民事、行政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規定主張權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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