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需要根據銷售金額的大小進行定罪量刑,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以三年至七年的有期徒刑,同時需要并處罰金。而對于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司法解釋中對“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標準分別為五萬元和二十五萬元。綜上所述,觸犯了銷售假冒注冊商品罪的量刑如下:銷售金額大于五萬元的,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金額大于二十五萬元的,處以三年至七年的有期徒刑,同時需要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在定罪上,銷售者只有明知是假冒而進行銷售,才構成本罪,如果不明知,則不構成本罪。什么是明知?刑法上的明知包括知道和應知。本罪的立案標準: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二○一○年五月七日)第第七十條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二)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三)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已銷售金額與尚未銷售的貨值金額合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法律客觀:1、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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