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 侵權 責任承擔由誰負責 根據《 產品質量法 》第四條的規定,生產者、銷售者依照本法規定承擔產品質量責任。 1、按照本條規定,依照本法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的責任主體,是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即從事產品生產活動或銷售活動的各類企業及個體工商戶。 2、本條所稱的“產品質量責任”,與本法第一條中所說的產品質量責任含義相同,是指本法規定的責任主體不履行本法規定的保證產品質量的義務,所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包括違反本法規定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因產品質量問題引起的 民事責任 。 生產者,銷售者承擔三類產品質量責任的法律適用的情況有所不同。 1、生產者、銷售者違反本法有關產品質量行政監督規定的,依照本法規定給予 行政處罰 、行政處分,追究其行政法律責任。例如,按照本法“罰則”一章中的規定,對生產、銷售本法規定禁止生產、銷售的有嚴重質量問題的產品尚未構成犯罪的,除責令停止生產、銷售外,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法律規定數額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其 營業執照 。 2、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民事責任,適用本法規定。 (1)銷售者售出的產品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或者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承擔修理、更換、退貨的民事責任,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還應當賠償損失。鑒于銷售者與購買商品的消費者之間構成 買賣合同 關系,銷售者對其售出的產品質量負有默示擔保(除事先有特別說明的外,應保證其出售產品的質量具備該產品應具備的使用性能)和明示擔保(保證產品質量符合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或與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明示表明的質量狀況相一致)的義務。當然,導致銷售者對消費者承擔違約責任的產品質量問題如果是由于產品的生產者或者其他供貨者造成的,銷售者可以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 (2)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產品的生產者依照本法規定承擔侵權損害的賠償責任,即通常所說的產品責任。由于 民法典 、民法典中關于產品質量民事責任的規定屬于民事責任的一般法律規定,本法關于產品質量民事責任的規定屬于特別法的規定,按照立法法所規定的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有關產品質量民事責任的問題,應當優先適用本法的規定。 3、關于生產者、銷售者的嚴重質量違法行為的刑事責任問題,與行政責任與民事責任不同。按照我國的立法體例,有關 犯罪構成 要件及刑事處罰,都統一在刑事法律(包括 刑法 和刑法的補充規定)中作出規定,而不在其他單行法中另作規定。在本法的有關條款中,都只是重申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至于如何認定是否構成犯罪及給予何種刑事處罰,則要依據刑法的規定。新修改的刑法第三章中專門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一節,對各類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犯罪構成及應給予的刑事處罰作了具體規定。違反本法的規定,同時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已構成犯罪的,應依照刑法的規定追究生產者、銷售者的刑事責任。 當我們購買到低質量的產品時,不能將就使用,而應該與銷售方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功,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要求銷售方對我方進行經濟賠償。這可以有效的抑制低質量商品的泛濫,給生產商敲響警鐘。關于產品質量侵權責任承擔由誰負責的問題,如果你的情況比較復雜,網頁提供 律師在線 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 法律咨詢 。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民事責任;侵權行為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權的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無害化銷毀處理侵權復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違法經營額難以計算或者不足五萬元的,可以并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公眾將所涉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等行為才算侵權。
法律客觀: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竊他人作品的;(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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