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2019修訂)
第一條 為了規范缺陷汽車產品召回,加強監督管理,保障人身、財產安全,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中國境內生產、銷售的汽車和汽車掛車(以下統稱汽車產品)的召回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缺陷,是指由于設計、制造、標識等原因導致的在同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的汽車產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
本條例所稱召回,是指汽車產品生產者對其已售出的汽車產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動。第四條 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負責全國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 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負責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監督管理的部分工作。
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缺陷產品召回技術機構按照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的規定,承擔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的具體技術工作。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投訴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的缺陷,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應當以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布受理投訴的電話、電子郵箱和通信地址。
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應當建立缺陷汽車產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統,收集匯總、分析處理有關缺陷汽車產品信息。
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汽車產品主管部門、商務主管部門、海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汽車產品的生產、銷售、進口、登記檢驗、維修、消費者投訴、召回等信息的共享機制。第七條 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和有關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所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不得泄露。第八條 對缺陷汽車產品,生產者應當依照本條例全部召回;生產者未實施召回的,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責令其召回。
本條例所稱生產者,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生產汽車產品并以其名義頒發產品合格證的企業。
從中國境外進口汽車產品到境內銷售的企業,視為前款所稱的生產者。第九條 生產者應當建立并保存汽車產品設計、制造、標識、檢驗等方面的信息記錄以及汽車產品初次銷售的車主信息記錄,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第十條 生產者應當將下列信息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備案:
(一)生產者基本信息;
(二)汽車產品技術參數和汽車產品初次銷售的車主信息;
(三)因汽車產品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故障而發生修理、更換、退貨的信息;
(四)汽車產品在中國境外實施召回的信息;
(五)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要求備案的其他信息。第十一條 銷售、租賃、維修汽車產品的經營者(以下統稱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的規定建立并保存汽車產品相關信息記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經營者獲知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租賃、使用缺陷汽車產品,并協助生產者實施召回。
經營者應當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報告和向生產者通報所獲知的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關信息。第十二條 生產者獲知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組織調查分析,并如實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報告調查分析結果。
生產者確認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進口缺陷汽車產品,并實施召回。第十三條 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獲知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通知生產者開展調查分析;生產者未按照通知開展調查分析的,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應當開展缺陷調查。
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認為汽車產品可能存在會造成嚴重后果的缺陷的,可以直接開展缺陷調查。第十四條 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開展缺陷調查,可以進入生產者、經營者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調查,查閱、復制相關資料和記錄,向相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況。
生產者應當配合缺陷調查,提供調查需要的有關資料、產品和專用設備。經營者應當配合缺陷調查,提供調查需要的有關資料。
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不得將生產者、經營者提供的資料、產品和專用設備用于缺陷調查所需的技術檢測和鑒定以外的用途。
汽車召回與三包區別有哪些
1、性質不同:汽車召回的目的是為了消除缺陷汽車安全隱患給全社會帶來的不安全因素,維護公眾安全;汽車三包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產品責任擔保期內,當車輛出現質量問題時,由廠家負責為消費者免費解決,減少消費者的損失。
2、法律依據不同:汽車召回是根據《產品質量法》對可能涉及對公眾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威脅的缺陷汽車產品,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維護公共安全、公眾利益和社會經濟秩序。汽車三包對經營者來講在法律關系上屬特殊的違約責任,根據《產品質量法》對在三包期內有質量問題的產品,國家制定有關“三包規定”,由銷售商負責修理、更換、退貨,承擔產品擔保責任。
3、對象不同:召回主要針對系統性、同一性與安全有關的缺陷,這個缺陷必須是在一批車輛上都存在,而且是與安全相關的。“三包規定”是解決由于隨機因素導致的偶然性產品質量問題的法律責任。
4、范圍不同:“三包規定”主要針對家用車輛。汽車召回則包括家用和各種運營的道路車輛,只要存在缺陷,都一視同仁。國家根據經濟發展需要和汽車產業管理要求,按照汽車產品種類分步驟實施缺陷產品召回制度,首先從M1類車輛(駕駛員座位在內,座位數不超過9座的載客車輛)開始實施。
5、解決方式同:汽車召回的主要方式是:汽車制造商發現缺陷后,首先向主管部門報告,并由制造商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缺陷,實施召回。汽車三包的解決方式是:由汽車經營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有問題的汽車承擔修理、更換、退貨的產品擔保責任。在具體方式上,往往先由行政機關認可的機構進行調解。
汽車之家報價
我國目前在哪些領域產品召回制度
產品召回標準即確定產品是否存在缺陷的問題。缺陷是產品被召回的基礎。
《關于人身傷亡的產品責任的歐洲公約》認為,“考慮了包括介紹產品在內的所有情況后,若產品未給人們提供有權期待的安全”則該產品存在缺陷。
英國的1978年《消費者保護法》認為,“如果產品的安全性沒有達到人們通常有權期望的程度,那么產品就存在著缺陷。”
美國的《統一產品責任法》認為:“如果并且只有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證明產品存在缺陷:(1)產品制造上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2)產品設計上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3)未給予適當警告或指示,致使產品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4)產品不符合產品銷售者的明示擔保,致使產品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
我國的《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
中國召回制度
【自2004年中國誕生第一個產品召回制度——《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以來,眾多企業每年都要從市場和消費者手中召回大量的各種各樣存在缺陷的產品。此舉有利于保障消費者的合法利益。】
我國現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民法中的民事賠償制度和1988年通過行政手段實行的產品“三包”制度。
雖然我國的上述法律法規為消費者提供了維權武器,但涉及缺陷產品召回方面的內容是泛泛而言,而且太籠統,缺乏可操作性。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26條明確規定:“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條明確規定:“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雖然我國的這些法規和制度與產品召回制度一樣都是保護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利益,但兩者卻有明顯的不同。按照我國的法規和制度,一種產品只有在造成傷害后,才會進行處理。國內對諸如有質量問題或者不合格的缺陷產品的處理,主要還是采取由受損的消費者對該產品以違約或侵權為由,通過司法程序向銷售者或制造者提出索賠。對于批量生產出現的缺陷產品,導致大量消費者人身、財產受損害,行政機關如何進行管理、懲戒,并促進企業進行改進、彌補產品缺陷等的管理仍顯乏力。而缺陷產品召回制實行以后,只要發現有批量產品存在質量問題并有可能對消費者造成傷害,企業就有義務將產品召回補救或者銷毀。顯而易見,產品召回制度有著“防患于未然”的功能,較之于被動保護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著明顯的優越性。美國至少有十幾項法案與“產品召回制度”有關,對產品召回的細節做了嚴格的規定。而我國尚沒有一部全國性的法案對此做出規定,只有上海市于2002年10月通過了《上海市消費者保護條例》。該條例第三章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中止停止出售該商品或者提供該項服務;商品已出售的,應當采取緊急措施告知消費者,并召回該商品進行修理更換或者銷毀,同時應當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行業協會報告。”該條例還規定:“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要求經營者立即中止出售存在嚴重缺陷、對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商品或服務,并對已售出的商品采取召回措施。”這是一次極其有益的嘗試,填補了國內這方面立法的空白。
2003年,國家質檢總局決定對第二季度國家監督抽查中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插頭插座予以強制收回。按照要求,凡購買了相關不合格插頭插座的消費者可以向商場或生產廠家提出退貨。這是我國首次以國家的名義強制收回某項產品,標志著我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涉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產品,特別是對劣質產品加大了市場監管力度。 國家的監督是十分必要的,但這種監督因受人力、物力及其他條件的限制,其監督的范圍畢竟要受到一定的影響。
歷經四年、十次研討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終于在2004年的3月15日消費者權益日浮出水面, 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和海關總署共同制定的該規定,是我國以缺陷汽車為試點首次實施的產品召回制度,這標志著中國汽車消費市場進一步邁向規范和成熟。
但是,這一規定還存在著許多問題,有待完善,如;執法主體不明,配套法規太少,罰則不夠重。另外,在一些汽車產業成熟的國家,汽車召回制度往往是以國家大法的形式出現,具有較高的權威性和較強的約束力,如美國的《國家交通及機動車安全法》、日本的《公路運輸車輛法》。而我國《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作為國家機關部門的規章制度,并非嚴格意義上的法,無法對其它部門產生法律效力,也使得相關認證制度缺乏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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