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是如何取得和消滅的?
法律主觀:
1、自動取得制度。著作權自動取得,指著作權因作品創(chuàng)作完成、形成作品這一法律事實的存在而自然取得。也稱“無手續(xù)主義”“自動保護主義”。自動取得的先決條件是:1)作者是本國公民或者在本國長期居住的外國人。2)其作品第一次在本國出版的外國人。3)作品第一次在與本國簽訂有雙邊協(xié)定的國家或者與本國參加了同一個國際著作權公約的國家出版的外國人。2、注冊取得制度。注冊取得,指以登記注冊作為取得著作權的條件,作品只有登記注冊后才能產生著作權。也稱注冊主義。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jù)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fā)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chuàng)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chuàng)作的作品發(fā)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chuàng)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著作權的限制有哪些方面
著作權的限制包括三種情況:一是對權利行使范圍的限制;二是對著作權行使期限的限制;三是著作權的地域限制。
(一)著作權的時間限制
著作權的時間限制,是指著作權受法律保護的時間界限。具體來說,時間限制是對著作財產權和著作人身權中的發(fā)表權的限制,而著作人身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沒有時間限制。在著作權的保護期限內,著作權人享有相對完全的著作權;期限屆滿后,受限制部分的著作權就喪失,不再受法律保護。我國著作權法第21條對不同類型的作品保護期限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具體如下:
1、公民的作品保護期限
公民的作品保護期限,其發(fā)表權、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截至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則截至于最后一個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作品保護期限
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保護期限,其發(fā)表權、財產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至于作品首次發(fā)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品自創(chuàng)作完成后50年內未發(fā)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保護。
3、電影作品或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攝影作品保護期限。
電影作品或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攝影作品的保護期限,與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作品保護期限相同。
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保護期限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保護期限,發(fā)表權和財產的保護期為50年,截至于作品發(fā)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者的身份明確后,則適用于公民的作品保護期限的規(guī)定。
(二)著作權的地域限制
著作權法是國內法,只能在本國有效,即在本國所創(chuàng)作完成的作品,只能受到本國法律的保護,其他國家不予保護。這就是著作權的地域限制。
(三)著作權的權能限制
著作權的權能限制,是指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而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且不構成侵權的法律規(guī)定。著作權的權能限制主要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許可和強制許可。
1、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根據(jù)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在一定的范圍內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同意,不支付報酬的法律制度。合理使用是針對使用人而言的,使用人必須在特定的條件下方能適用:使用的作品已經發(fā)表;使用的目的是非營利性的‘使用他人。作品時,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使用他人作品必須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和出處;合理使用必須有法律依據(jù)。
2、法定許可
法定許可,是指根據(jù)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在一定的范圍內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同意,但應支付報酬的法律制度。
3、強制許可
強制許可,是指在特定條件下,著作權主管機關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授權使用他人作品時,不須著作權人同意,但應支付報酬的制度。作品的使用者基于某種正當理由需要使用他人已發(fā)表的作品,與著作權人協(xié)商未果時,經申請授權后可使用該作品,但應支付報酬。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并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fā)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fā)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xiàn)或者引用已經發(fā)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fā)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著作權人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fā)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改編、匯編、播放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fā)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fā)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zhí)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fā)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fā)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已經發(fā)表的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創(chuàng)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shù)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fā)行;
(十二)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向其提供已經發(fā)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十四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并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fā)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fā)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xiàn)或者引用已經發(fā)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fā)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著作權人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fā)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改編、匯編、播放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fā)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fā)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zhí)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fā)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fā)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已經發(fā)表的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創(chuàng)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shù)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fā)行;
(十二)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向其提供已經發(fā)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guī)定適用于對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限制。
著作權法18條解讀
法律主觀:
著作權在作者作品創(chuàng)作完成后就會依法自動產生,不需要經過任何主管機關的審查批準。我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管是否發(fā)表,都會依法享有著作權。
著作權法第十條的主要內容:
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fā)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fā)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xiàn)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chuàng)作出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guī)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guī)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guī)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guī)定獲得報酬。
以上就是著作權法第十條的主要內容,如果你對于你在著作權的發(fā)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四項人身權不清楚,希望上文的內容對你有所幫助。
法律客觀:
著作權法內容包括著作權主體、著作權客體、著作權內容、著作權限制、著作權繼承和轉讓、侵犯著作權的處罰等。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權法是英國于1710年頒布的《安妮女王法令》。《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于1990年9月7日通過,1991年6月1日起施行。著作權亦稱版權,是指作者對其創(chuàng)作的文學、藝術和科學技術作品所享有的專有權利。著作權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種民事權利,屬于無形財產權。其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其中著作人格權的內涵包括了公開發(fā)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他人以扭曲、變更方式利用著作損害著作人名譽的權利。著作權是指指文學、藝術、科舉作品的作者依法對他的作品享有的一系列的專有權。它表現(xiàn)為:第一,享有著作權的作者可以決定是否對他的作品進行著作權意義上的使用;第二,他可以決定是否就他的作品實施某些涉及他的人格利益的行為:,第二,他可以在必要時請求有關的國冢機關以強制性的協(xié)助來保護或實現(xiàn)他的權利。著作權是一種特殊的民事權利。在廣義止,它也包括法律賦予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或出版耆對其表演活動、音像制品、廣播電視節(jié)目或版式設計的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版權亦稱“著作權”。指作者或其他人(包括法人)依法對某一著作物享受的權利。根據(jù)規(guī)定,作者享受下列權利:-1以本名、化名或以不署名的方式發(fā)表作品;(2)保護作品的完整性;-3修改已經發(fā)表的作品;-4因觀點改變或其他正當理由聲明收回已經發(fā)表的作品,但應適當賠償出版單位損失;-5通過合法途徑,以出版、復制、播放、表演、展覽、攝制片、翻譯或改編等形式使用作品;-6因他人使用作品而獲得經濟報酬。上述權利受到侵犯,作者或其他版權所有者有權要求停止侵權行為和賠償損失。以上就是對著作權法的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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