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可分為:事故報告、事故調查、事故處理三個階段。事故報告階段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應在接到報告后一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報告,安監部門和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保護事故現場。同時,安監部門和主管部門應嚴格按照《條例》規定,及時逐級上報事故。報告事故的內容具體包括:(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3)事故的簡要經過;(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5)已經采取的措施;(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事故調查階段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市、縣級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授權、委托的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監、主管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的有關人員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監察院派人參加,視情況也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參加。事故調查組成員與所調查的事故應沒有直接利害關系。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的職責是: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出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調查組應當在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2)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3)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4)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5)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處理階段事故處理是根據事故調查的結論,對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事故責任人進行處理的過程。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15天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延長,但延長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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