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其必備要素;事實行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當事人實施行為的目的并不在于追求民事法律后果。2、法律行為依行為人意思表示的內容而發(fā)生效力;事實行為依法律的規(guī)定直接產生法律后果。3、法律行為的本質在于意思表示,而不在于事實構成;事實行為只有在行為人的客觀行為符合法定構成要件時,才發(fā)生法律規(guī)定的后果。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一百十三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
一、占有物返還糾紛是否屬于物權糾紛
占有物返還糾紛是否屬于物權糾紛。占有物返還糾紛是指因占有物被他人非法侵占,占有物請求返還的糾紛。占有物被他人非法侵占的,占有之事實狀態(tài)將受到破壞,因此,法律賦予占有人以保護其占有為目的的返還占有物的請求權,即占有物返還請求權。
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占有的行為,占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占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占發(fā)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
二、占有的法律特征
1、占有是一種法律保護的事實狀態(tài)。占有不是一種權利,只是一種事實狀態(tài)。這種事實狀態(tài)就是一種對物的實際控制。
2、占有的對象僅限于物。按照《民法典》的規(guī)定,占有的對象僅限于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但須注意的是這里的物并非必須是獨立的物,對某一獨力物的某一部分亦可成立占有。
3、占有是對物具有事實上的管領力。這種管領力,就是對物具有實際的控制和支配能力。空間、時間和法律上的結合是判斷事實上管領力的標準。空間上的結合表明特定物在特定人的控制下,時間上的結合要求這種控制有一定的連續(xù)性,法律上的結合強調控制的效力而非直接控制。
三、占有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一條【權利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滅失,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請求賠償的,占有人應當將因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給權利人;權利人的損害未得到足夠彌補的,惡意占有人還應當賠償損失。
第四百六十二條【占有保護請求權】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占有的行為,占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占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占發(fā)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