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中物權變動的情形有哪些
物權變動是指物權的發生、轉移、變更和消滅;物權變動是物權法上的一種民事法律效果,和其他民事法律效果一樣,物權的變動也是由一定民事法律事實引起的。那么,物權法中物權變動的情形有哪些呢?現由為大家介紹。 一、物權法中物權變動的情形有哪些 1、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是指基于法律行為之外的事實因素而導致物權變動,不經登記或交付即可直接生效。 2、特點: (1)、必須依據法律的規定產生。 (2)、必須有特定的事實或者事實行為發生。 (3)、不以登記為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 (4)、此種物權變動現象是物權變動的例外。 3、例如:(1)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2)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都是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二、物權的變動模式有哪些 1、債權意思主義 債權意思主義是指法律認定以債權法上的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直接引起物權變動,如《法國民法典》第1583條規定,物權隨著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變動。法典實施50年后,在1855年制定的《不動產登記法》規定物權變動不登記不能對抗第三人。這種立法體例把不動產登記作為對抗的效力,而且只針對不動產。 2、登記對抗主義 19世紀末期,日本制定民法典借鑒了法國的做法,進一步明確規定,把不動產登記擴大到動產領域。《日本民法典》第176條規定,物權變動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為生效;第178條規定,不動產不登記,動產不交付,不得對抗第三人。 3、公示要件主義 即債權形式主義。典型的為奧地利的物權變動模式,當物權因法律行為發生變動時,當事人除了有債權合意之外,尚需要進行登記或者交付的法定方式,即進行公示,方發生效力。如《韓國民法典》第188條規定,“在不動產場合,基于法律行為的不動產物權的取得、喪失及變更,非經登記,不生效力。關于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 4、物權形式主義 德國法的物權變動模式以物權意思表示作為本質,以登記或交付作為外在形式。從立法模式上來看,意思主義以債權的意思作為物權變動的依據,產生物權與債權劃分不清的弊端,也存在兩種權利的本質劃分不清的問題,德國的做法較為理想。該理論也稱“物權行為的無因性”,即物權行為的成立及有效不受債權行為的影響,具有無因性的特點。 不管是公示原則還是公信原則,設立的初衷都是為維護交易安全。公示原則之功能主要是將物權變動的事實公開,讓第三人知曉”;公信原則之功能則是讓物權變動的事實產生效力,讓第三人信賴”。物權法中物權變動的情形有哪些,為大家介紹到這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簡述動產物權的變動
動產物權的變動包括動產物權的取得、轉移、變更、消滅等。關于動產物權變動的原因,有法律行為和法律行為以外的事實兩種。
(1)動產物權因法律行為而變動動產物權依其準據法,則該權利的變動原因一一物權的法律行為的成立及其效力,也由動產物權的準據法解決。但關于行為能力,則不單獨由動產物權的準據法解決。
第一,原因行為如依其準據法為無效時,依動產物權的準據法(此處常是動產所在地法)能否足以發生物權的效果,即常說的物樹 于為的有因性與無因性問題,由物權的準據法決定。
第二,依原因行為的準據法有物權的效果,但依動產準據法無該物的效果時,其物權效果的有無由物權準據法決定。
(2)動產物權因法律行為以外的事實而變動一定期間的占有、遺失物的拾得、無主物的先占、埋藏物的發現等,均屬法律行為以外的事實。這些事實能否發生物權變動的效果,應由動產物權的準據法來解決。
供參考。
簡述動產物權變動的一般規定
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交付
變動規則:交付生效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現實交付)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注意】物權對抗規則:(1)一般動產:看占有;(2)特殊動產:看登記(即: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主要是指當事人通過合同約定轉讓動產所有權和設立動產質權兩種情況。
“法律另有規定”,主要包括以下三種情形:觀念交付(簡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對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所規定的特殊情況;非依法律行為而發生的物權變動的規定;動產抵押權和留置權的規定。
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交付
交付方式
現實交付:直接交由對方依法占有
觀念交付:
簡易交付,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依法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指示交付,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轉讓人與受讓人有關轉讓返還原物請求權的協議生效時為交付之時)
占有改定,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提示】動產交付的形態包括現實交付和觀念交付。
擬制交付:在動產物權以倉單、提單等物權憑證為表現形式時,動產物權的變動通常無須對動產進行現實交付,而是以倉單、提單的交付來代替動產的現實交付。擬制交付與現實交付具有完全相同的法律效果。
觀念交付(交付替代),是對動產的占有關系僅在觀念上發生轉移,在外觀上并未現實地發生變化,包括簡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三種。
所有權轉移的判斷標準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動產所有權轉移的認定的標志是出賣人和買受人之間已經完成動產的交付,但是對于汽車、船舶等特殊動產,需要按照不動產轉移認定標志中的登記制度,完成所有權轉移變更登記為認定標準,是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的。動產所有權轉移的認定標志是動產的交付,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但是有幾個例外:汽車,船舶。它們雖然也是動產,但是如果不登記,是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的。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第三人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動產物權轉讓時,當事人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里的動產包括汽車、輪船、飛機等特殊動產,但是由于其特殊性必須完成登記變更制度才能認定交付完成,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中,標的物所有權自買受人交清最后一筆款項時移轉給買受人。
在五種特定情況下認定當事人就財產轉移的共同意思的標準,即設立了在缺乏明確意思表示時如何認定當事人默示的標準:
1、當事人就處于可交付狀態的特定物簽訂無條件買賣合同的,所有權在合同簽訂時轉移到買方,且與具體的貨物交付時間和價款交付時間無關。
2、如果買賣特定物的合同約定賣方必須履行特定義務使該貨物處于可交付狀態的,所有權在賣方履行了特定義務且買方也知道賣方的履行情況時轉移。
3、如果買賣已處于交付狀態的特定物的合同約定,賣方必須履行特定義務以確定合同的具體價格的,所有權在賣方履行了此特定義務且買方已知道賣方的履行情況時轉移。
4、如果賣方以“買方認可”或“售后付款”的方式將貨物在沒有簽訂合同前先交付給買方的,所有權在發生下列情況時轉移:
(1)買方向賣方明確表示認可或接受,或以其他行動接受該交易;
(2)買方未明確表示認可但也未退貨或拒絕,而賣方規定的退貨期限或合理期限已屆滿的。
5、如果合同涉及非特定物的買賣,只有在非特定物按照雙方同意的方式和時間被無條件的劃撥為特定物時所有權才發生轉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條 【動產交付的效力】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條 【特殊動產登記的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的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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