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婚法律保護的內容有哪些
法律對軍婚的保護主要體現在離婚上,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必須要經過軍人的同意。
法律對軍婚的保護主要體現在離婚上,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必須要經過軍人的同意。但決不能機械的理解為只要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該婚姻就可以永久維持下去,法律規定在“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軍人也是可以離婚的。所謂“軍人一方的重大過錯”通常包括: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軍人其他的重大過錯。
和現役軍人結婚對女方有法律保護嗎
和現役軍人結婚對女方是有法律保護的。軍人出現重大過錯的情況下,女方也可以提出離婚,但女方同時要遵守法律對軍婚的保護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特殊情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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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政府對退伍軍人有何新的政策?
如題,從去年開始,國家對退伍軍人的安置就業有何新的政策?詳細說明,只要政策上的,比如某一規定的某幾條款。黨和政府對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歷來高度重視,也是一項長期的重要的政治任務,是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關系到國防建設、經濟建設和社會穩定。它隨著國家、軍隊的存在而存在,并且隨著社會的發展、歷史的進步和兵役制度的變革而發展變化。多年來,國務院、中央軍委根據社會的發展和實際情況,每年都要發出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做好復員退伍軍人安置工作。我市各級政府對退役士兵的安置和解"三難"做了大量的工作,有力地促進了社會穩定,為社會發展和經濟建設起到了的推動作用。隨著經濟體制改革,退役士兵的安置也有所調整。
義務兵退伍后的安置原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從哪里來,回哪里去"即由農村來的回農村,由城鎮入伍的回城鎮,是工人、職員、學生的復工、復職、復學、沒工作的另行安置。安置時"按系統分配任務、包干安置"。從1993年開始,國務院和中央軍委根據形勢的發展,陸續出臺了有關安置政策。對退役士兵安置實行"雙向選擇、供需見面,試行安置任務有償轉移和鼓勵自謀職業的多種形式開展安置工作。
1、城鎮退伍義務兵的接收安置
城鎮退役士兵:由政府負責安置,即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或根據本人自愿選擇自謀職業,由政府發給自謀職業一次性補助金,享受相應的就業優惠政策。我市目前對退伍士兵開展的是由市、區二級政府發放自謀職業補助金進行安置形式。城鎮退伍軍人待安置期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則發給生活補助費。(四)城鎮退伍軍人自謀職業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并給予政策上的優惠。"
2、轉業士官(原稱志愿兵)的接收安置
轉業士官:是指第三、四期士官(每期4年)且服現役滿10年以上的或者服現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獎勵但服役未滿10年的、本人自愿轉業到地方工作的士官。
轉業士官安置政策的主要依據 自1978年全國人大黨委會決定實行義務兵與志愿兵相結合的兵役制度后,志愿兵退役安置制度逐步形成并不斷完善。主要安置政策依據:1998年修訂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國發[1999]27號)和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國務院軍安領導小組、民政部、總參謀部《關于志愿兵轉業實行集中交接的意見》(國發[1994]6號),以及民政部、總參謀部、總后勤部等部門聯合下發的《因病提前轉業安置的志愿兵患幾種常見慢性病基本穩定條件》([1993]衛聯字第156號)
《兵役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志愿兵退出現役后,服役不滿10年的,按照本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安置;滿10年的,由原征集地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級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區內統籌安排;自愿回鄉參加農業生產自謀職業的,給予鼓勵,由當地人民政府增發安家費;服現役滿30年或者滿55歲的作退休安置,根據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也可以作轉業安置。
《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作復員和轉業的士官退出現役后,原則上回入伍時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安置。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國家或者軍隊建設需要的;(二)服現役期間,家庭常住戶口所在地變動的;(三)結婚滿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戶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礎的;(四)因其它特殊情況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門批準的。"
復員士官的安置 復員士官入伍前是城鎮戶口的,按照城鎮退伍兵的安置政策進行安置;復員士官入伍前是農業戶口的,按照農村退伍兵的安置政策進行安置。《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士官復員后,由征集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按退伍義務兵的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農村入伍的初級士官服現役期間,保留承包土地、自留地;中級以上士官復員后,沒有承包土地、自留地的,重新劃給。家村入伍符合轉業條件的士官,本人要求并經批準作復員安置的,允許落城鎮戶口。"
3、軍隊復員干部的接收安置
復員干部: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符合退出現身條件且本人自愿要求復員的軍隊干部,須有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另一種是因刑滿釋放、勞動教養、被開除黨籍等原因不宜安排置業又不具備退休條件的軍隊干部,由組織安排復員。軍隊復員干部退役時領取復員費,退役后政府不再負責安排工作,也不發給退役金。
民政部門對軍隊復員干部安置的工作職責是:按照計劃和政策規定做好接收落戶工作。軍隊復員干部的就業和再就業、養老、住房、醫療保障、生活困難救助等問題,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4、傷病殘退伍義務兵的接收安置
《兵役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參戰或因公負傷致殘的,由部隊評定殘廢等級,發給革命殘廢軍人撫恤證。退出現役的1-4級(原來的特、一等)革命殘廢軍人,由國家供養終身。5-8級(原來的二等、三等)革命殘廢軍人,家居城鎮的,由本人所在地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農村的,其所在地區有條件的,可以在企業事業單位安排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規定增發撫恤金,保障他們的生活。"
9-10級殘疾退役士兵。可享受《軍人優待撫恤條例》規定的撫恤待遇,農村入伍的安置問題目前國家和我省均無相關政策。
2009年8月,民政部、財政部、總參謀部、總后勤部聯合頒發了《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規定》,這是國家和軍隊首次以軍事行政規章形式,對傷病殘軍人的退役方式、安置方法、住房和醫療保障等問題作出全面系統的規范,是軍地各級做好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工作的基本遵循和依據。
5、退役士兵的異地安置
允許異地安置的四種情況是:
?。?)國家或者軍隊建設需要的;
?。?)服現役期間,家庭常住戶口所在地變動的;
?。?)結婚滿兩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戶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礎的(在駐地找對象結婚或婚后將配偶戶口遷往駐地的除外);
?。?)因其他特殊情況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安置部門批準的。
6、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
國家和各級政府鼓勵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凡符合城鎮安置條件,主動放棄安置由本人自行就業的可享受政府的相關優惠政策。優惠政策包括:我市退役士兵自謀職業一次性經濟補助標準按照??谑腥嗣裾蛾P于調整退役士兵自謀職業一次性經濟補助標準的通知》(海府[2009]74號)文件所確定的標準,即:義務兵每服役一年1萬元,士官每服役一年6000元發給。士官因特殊情況服役未滿一期復員的,按滿一期的年限計算,從第二期起,按實際服役年限計算。
同時免費接受一次技能培訓和技能鑒定、勞動部門免費保管檔案、免費提供職業介紹和就業指導服務,招工時優先錄用,參加社會保險時軍齡視同社會保險繳費年限、從事個體經營的免收工商部門收取的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費、管理費、集貿市場管理費、合同示范文本費、衛生部門收取的民辦醫療機構管理費、勞動部門收取的合同鑒證費,以及其他有關登記費、管理費的收費項目,稅務部門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銀行優先貸款;有固定合法住所、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的在省轄市以及以下城鎮準予落戶,為其配偶子女辦理農轉非并隨其落戶。
7、認真做好退役士兵信訪和穩定工作
?。?)正確退役士兵上訪問題。退役士兵上訪問題,是經濟社會發展到一定時期社會矛盾凸顯的具體體現,是一個動態過程,老問題解決了,還會出現新的矛盾。解決有關上訪訴求的問題是項長期的任務,還需要一個艱辛的過程。退役士兵上訪,可分為三種情況:一是通過正常渠道反映退役后工作和生活方面存在的困難和問題;二是根據《兵役法》和有關安置文件規定,要求其工作和有關生活待遇問題;三是對政策不理解,攀比要求享受相關待遇,甚至對現實不滿而采取過激行為。對退役士兵上方的訴求,我省各級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始終予以高度重視,并做了大量細致的工作,解決了一些實際問題。但是,一些對政策不滿、期望值過高、頑固堅持不合理訴求的人員,一些政策邊緣、心理不平衡、攀比享受相關待遇的人員,一些因政策規定滯后、不夠完善而未能完全落實到位的人員,不有一些年齡偏大、體弱多病、實際困難較多的人員受個別人煽動,依然在伺機串聯、策劃集體上訪活動。對此,我們要認真做好上訪接談和思想疏導工作。努力維護社會穩定。
?。?)退役士兵上訪訴求的主要問題:一是城鎮退役士兵要求按照現行的安置政策給予安排工作,解決上崗就業問題。二是要求發給待安置期間的生活費,并解決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問題。三是有些農村退役士兵要求與城鎮退役士兵享受同等待遇,或要求政府幫助解決生活、生產、治病、住房和保險等問題。四是農墾系統2004年前的退役士兵要求按城鎮退役士兵同等待遇,給予安排工作或領取自謀職業一次性經濟補助。五是有些對象不滿足現行的安置政策,提出不合理的問題,堅持不合理訴求。
?。?)退役士兵上訪的一些訴求未得到解決主要原因:一是現行的安置法規難以執行,依法保障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就業的難度不斷加大。二是落實安置政策難、解決退役士兵實際問題的過程中,各區無法解決實際工作崗位,仍然存在著較大的難度。一些單位以各種理由拒絕安置城鎮退役士兵,有的單位接收了也一直沒有安排上崗。三是自謀職業政策及配套措施不夠規范和優惠,缺乏足夠的吸引力。四是城鄉有別的安置政策引起一些農村退役士兵不理解不滿意,要求給予資金補助和辦理社會保險。五是有的單位對上訪退役士兵的訴求答復不慎重,亂開政策"口子"而又無法解決和落實,引起負面影響。
?。?)在信訪和工作中要做好六項工作:一是認真做好退役士兵接訪工作。要做到有訪必接,耐心做好退役士兵特別是農村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的解釋和說服教育工作,把問題解決在基層、把矛盾化解在內部、把隱患解決在萌芽狀態。在信訪工作中要嚴格執行安置政策,不亂開政策"口子"。二是努力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工作。加強對他們的政治形勢教育和民主法制教育,進一步激發他們愛黨愛國愛社會主義的政治覺悟和政治熱情,自學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三是認真抓好有關安置政策的落實,妥善解決城鎮退役士兵安置遺留問題。四是妥善解決農村退役士兵回鄉后在生活、生產、治病等方面存在的問題。五是做好退役士兵矛盾糾紛的排查摸底工作,認真采取化解矛盾的有效手段和措施。六是制定和完善工作預案,充分發揮維穩、民政、公安、安全、保障、信訪等有關部門的職能作用。 望采納?。?!
退役軍人保障法新規定
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移交接收
第三章 退役安置
第四章 教育培訓
第五章 就業創業
第六章 撫恤優待
第七章 褒揚激勵
第八章 服務管理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退役軍人保障工作,維護退役軍人合法權益,讓軍人成為全社會尊崇的職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退役軍人,是指從中國人民解放軍依法退出現役的軍官、軍士和義務兵等人員。
第三條 退役軍人為國防和軍隊建設做出了重要貢獻,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
尊重、關愛退役軍人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關心、優待退役軍人,加強退役軍人保障體系建設,保障退役軍人依法享有相應的權益。
第四條 退役軍人保障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國防和軍隊建設服務的方針,遵循以人為本、分類保障、服務優先、依法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退役軍人保障應當與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
退役軍人安置工作應當公開、公平、公正。
退役軍人的政治、生活等待遇與其服現役期間所做貢獻掛鉤。
國家建立參戰退役軍人特別優待機制。
第六條 退役軍人應當繼續發揚人民軍隊優良傳統,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保守軍事秘密,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第七條 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退役軍人保障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退役軍人保障工作。
中央和國家有關機關、中央軍事委員會有關部門、地方各級有關機關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退役軍人保障工作。
軍隊各級負責退役軍人有關工作的部門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密切配合,做好退役軍人保障工作。
第八條 國家加強退役軍人保障工作信息化建設,為退役軍人建檔立卡,實現有關部門之間信息共享,為提高退役軍人保障能力提供支持。
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與中央和國家有關機關、中央軍事委員會有關部門密切配合,統籌做好信息數據系統的建設、維護、應用和信息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九條 退役軍人保障工作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共同負擔。退役安置、教育培訓、撫恤優待資金主要由中央財政負擔。
第十條 國家鼓勵和引導企業、社會組織、個人等社會力量依法通過捐贈、設立基金、志愿服務等方式為退役軍人提供支持和幫助。
第十一條 對在退役軍人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移交接收
第十二條 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中央軍事委員會政治工作部門、中央和國家有關機關應當制定全國退役軍人的年度移交接收計劃。
第十三條 退役軍人原所在部隊應當將退役軍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接收退役軍人。
退役軍人的安置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四條 退役軍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持軍隊出具的退役證明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報到。
第十五條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在接收退役軍人時,向退役軍人發放退役軍人優待證。
退役軍人優待證全國統一制發、統一編號,管理使用辦法由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 軍人所在部隊在軍人退役時,應當及時將其人事檔案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人事檔案管理有關規定,接收、保管并向有關單位移交退役軍人人事檔案。
第十七條 安置地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為退役軍人辦理戶口登記,同級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八條 退役軍人原所在部隊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時將退役軍人及隨軍未就業配偶的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關系和相應資金,轉入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軍隊有關部門密切配合,依法做好有關社會保險關系和相應資金轉移接續工作。
第十九條 退役軍人移交接收過程中,發生與其服現役有關的問題,由原所在部隊負責處理;發生與其安置有關的問題,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負責處理;發生其他移交接收方面問題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負責處理,原所在部隊予以配合。
退役軍人原所在部隊撤銷或者轉隸、合并的,由原所在部隊的上級單位或者轉隸、合并后的單位按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三章 退役安置
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移交接收計劃,做好退役軍人安置工作,完成退役軍人安置任務。
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依法接收安置退役軍人,退役軍人應當接受安置。
第二十一條 對退役的軍官,國家采取退休、轉業、逐月領取退役金、復員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家保障與社會化服務相結合的方式,做好服務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轉業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據其德才條件以及服現役期間的職務、等級、所做貢獻、專長等和工作需要安排工作崗位,確定相應的職務職級。
服現役滿規定年限,以逐月領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逐月領取退役金。
以復員方式安置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領取復員費。
第二十二條 對退役的軍士,國家采取逐月領取退役金、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等方式妥善安置。
服現役滿規定年限,以逐月領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逐月領取退役金。
服現役不滿規定年限,以自主就業方式安置的,領取一次性退役金。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據其服現役期間所做貢獻、專長等安排工作崗位。
以退休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家保障與社會化服務相結合的方式,做好服務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供養方式安置的,由國家供養終身。
第二十三條 對退役的義務兵,國家采取自主就業、安排工作、供養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自主就業方式安置的,領取一次性退役金。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據其服現役期間所做貢獻、專長等安排工作崗位。
以供養方式安置的,由國家供養終身。
第二十四條 退休、轉業、逐月領取退役金、復員、自主就業、安排工作、供養等安置方式的適用條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五條 轉業軍官、安排工作的軍士和義務兵,由機關、群團組織、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接收安置。對下列退役軍人,優先安置:
(一)參戰退役軍人;
(二)擔任作戰部隊師、旅、團、營級單位主官的轉業軍官;
(三)屬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軍人;
(四)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或者特殊崗位服現役的退役軍人。
第二十六條 機關、群團組織、事業單位接收安置轉業軍官、安排工作的軍士和義務兵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編制保障。
國有企業接收安置轉業軍官、安排工作的軍士和義務兵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保障相應待遇。
前兩款規定的用人單位依法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接收安置的轉業和安排工作的退役軍人。
第二十七條 以逐月領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退役軍官和軍士,被錄用為公務員或者聘用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自被錄用、聘用下月起停發退役金,其待遇按照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八條 國家建立傷病殘退役軍人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養制度。軍隊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將傷病殘退役軍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安置。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妥善解決傷病殘退役軍人的住房、醫療、康復、護理和生活困難。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加強擁軍優屬工作,為軍人和家屬排憂解難。
符合條件的軍官和軍士退出現役時,其配偶和子女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隨調隨遷。
隨調配偶在機關或者事業單位工作,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負責安排到相應的工作單位;隨調配偶在其他單位工作或者無工作單位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就業指導,協助實現就業。
隨遷子女需要轉學、入學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予以及時辦理。對下列退役軍人的隨遷子女,優先保障:
(一)參戰退役軍人;
(二)屬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軍人;
(三)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或者特殊崗位服現役的退役軍人;
(四)其他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
第三十條 軍人退役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
第四章 教育培訓
第三十一條 退役軍人的教育培訓應當以提高就業質量為導向,緊密圍繞社會需求,為退役軍人提供有特色、精細化、針對性強的培訓服務。
國家采取措施加強對退役軍人的教育培訓,幫助退役軍人完善知識結構,提高思想政治水平、職業技能水平和綜合職業素養,提升就業創業能力。
第三十二條 國家建立學歷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并行并舉的退役軍人教育培訓體系,建立退役軍人教育培訓協調機制,統籌規劃退役軍人教育培訓工作。
第三十三條 軍人退役前,所在部隊在保證完成軍事任務的前提下,可以根據部隊特點和條件提供職業技能儲備培訓,組織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和各類高等學校舉辦的高等學歷繼續教育,以及知識拓展、技能培訓等非學歷繼續教育。
部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為現役軍人所在部隊開展教育培訓提供支持和協助。
第三十四條 退役軍人在接受學歷教育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學費和助學金資助等國家教育資助政策。
高等學校根據國家統籌安排,可以通過單列計劃、單獨招生等方式招考退役軍人。
第三十五條 現役軍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學校就學的學生,服現役期間保留入學資格或者學籍,退役后兩年內允許入學或者復學,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轉入本校其他專業學習。達到報考研究生條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三十六條 國家依托和支持普通高等學校、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專業培訓機構等教育資源,為退役軍人提供職業技能培訓。退役軍人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需要就業創業的,可以享受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等相應扶持政策。
軍人退出現役,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就業需求組織其免費參加職業教育、技能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或者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并推薦就業。
第三十七條 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動態管理,定期對為退役軍人提供職業技能培訓的普通高等學校、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專業培訓機構的培訓質量進行檢查和考核,提高職業技能培訓質量和水平。
第五章 就業創業
第三十八條 國家采取政府推動、市場引導、社會支持相結合的方式,鼓勵和扶持退役軍人就業創業。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退役軍人就業創業的指導和服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退役軍人就業創業的宣傳、組織、協調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采取退役軍人專場招聘會等形式,開展就業推薦、職業指導,幫助退役軍人就業。
第四十條 服現役期間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被評定殘疾等級和退役后補評或者重新評定殘疾等級的殘疾退役軍人,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意愿的,優先享受國家規定的殘疾人就業優惠政策。
第四十一條 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退役軍人提供職業介紹、創業指導等服務。
國家鼓勵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社會組織為退役軍人就業創業提供免費或者優惠服務。
退役軍人未能及時就業的,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求職登記后,可以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第四十二條 機關、群團組織、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在招錄或者招聘人員時,對退役軍人的年齡和學歷條件可以適當放寬,同等條件下優先招錄、招聘退役軍人。退役的軍士和義務兵服現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退役的軍士和義務兵入伍前是機關、群團組織、事業單位或者國有企業人員的,退役后可以選擇復職復工。
第四十三條 各地應當設置一定數量的基層公務員職位,面向服現役滿五年的高校畢業生退役軍人招考。
服現役滿五年的高校畢業生退役軍人可以報考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定向考錄的職位,同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共享公務員定向考錄計劃。
各地應當注重從優秀退役軍人中選聘黨的基層組織、社區和村專職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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