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說來,法律的溯及力問題就是某部法律是否可以適用于在其生效前發生的情況,適用就是有溯及力;不適用就是沒有溯及力。法律不溯及既往是各國普遍遵循的法治原則。我國也以無溯及力為重要立法原則之一,物權也不例外。,法律的溯及力和法律的生效時間一樣,都是確定法律效力時間范圍的重要因素,將影響到法律的貫徹實施。之所以不溯及既往,是因為法律要保護權利,維護秩序。特別是對于物權而言,以前依法成立的財產關系不論是否符合現在物權法的規定都應當保護其穩定,這樣才能保護合法取得的物權,避免因法律的變動帶來不必要的紛爭。,我國修訂后的刑法典第1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根據這一規定,對于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1997年10月1日修訂刑法生效前實施的行為,應按以下情況分別進行處理:,1、當時的刑法不認為是犯罪,現行刑法認為是犯罪的,只能適用修訂前的刑法,現行刑法不具有溯及力。對此,不能以新刑法典規定為犯罪為由而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2、當時的刑法認為是犯罪,但現行刑法不認為是犯罪的,只要這種行為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則應適用現行刑法,即現行刑法具有溯及力。,3、當時的刑法和現行刑法都認為是犯罪,并且按照現行刑法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原則上按當時的刑法追究刑事責任。此即從舊兼從輕原則所指的從舊。但是,如果當時的刑法處刑比現行刑法要重,則適用現行刑法。此即從輕原則的體現。,4、如果根據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了生效的判決的,該判決繼續有效。即使按現行刑法的規定,其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處刑較當時的刑法要輕,也不例外。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適用當時的刑法。對一種行為刑法的溯及適用,只限于未經審理或者雖經審理但尚未作出生效判決的場合;已經生效的判決,不應根據刑法的規定加以改變,以維護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嚴肅性和穩定性。,從法律學來看,溯及力是指,國家的法律法規在其指定的范圍(時間與空間)內有對民事法律行為等行為的有無效力是否合法的決定力。,5、《立法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的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1、所有權是構成物權的基礎,所有權制度是物權法的靈魂。擔保物權和用益物權是從所有權派生出來的。所有權是指權利人對自己的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的規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處分權是所有權區別于其它權利的重要特征。所有權包括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并派生出建筑物區分所有權。,2、用益物權,所有權是自物權,用益物權就是他物權(限制物權),是權利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物權法所規定的用益物權種類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地役權。,3、擔保物權,是指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設立擔保物權的目的就是為了擔保債權人的債權的實現。擔保分可分為物的擔保和財產權利擔保兩種方式。分為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也即擔保物權的分類。,根據我們國家的法律,以及法律的傳統,物權法是沒有溯及力的,物權的種類就比較多,需要我們加以熟悉便于今后的運用。
一、民法訴訟時效有沒有溯及力
民事訴訟時效,民事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經過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權利,依法律規定其勝訴權便歸于消滅的制度。
訴訟時效的性質是消滅時效,也就是說,當訴訟時效屆滿時,請求權人的時效利益已經享受完畢,喪失了請求司法強制保護的權利。在新法實施時,依舊法訴訟時效已經屆滿的情況下,新法不應具有溯及力。如果新法具有溯及力,就會出現“兩段未屆滿的訴訟時效之間存在著一段已屆滿的訴訟時效”。
二、民事訴訟時效的適用范圍
(一)適用于債權請求權,包括合同,侵權之債,不當得利與無因管理之債,締約過失之債等。
(二)不適用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等絕對權,但其受侵害而產生的債權請求權,也受訴訟時效約束。
(三)國家財產未授權給公民,法人經營,管理的,受到侵害時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四)具有強制性,不允許當事人約定排除或變更其適用。
三、民事訴訟時效期間的類型
(一)普通訴訟時效期間。《民法典》第188條第1款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即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有特殊規定的,為特殊訴訟時效期間。
(二)特殊訴訟時效期間。
1、《民法典》的規定。從《民法典》的規定來看,特殊訴訟時效期間有第594條規定的“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四年。”。
2、其他特別法規定。如《民用航空法》第135條規定的“航空運輸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民用航空器到達目的地點、應當到達目的地點或者運輸終止之日起算。”
3、最長權利保護期間。第188條第2款第句規定“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即,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賠償權利人未主張權利,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三)法院特殊情形下依申請可以決定延長訴訟時效。第188條第2款第句規定,如果遇著特殊情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訴訟時效。法律賦予了特殊情況下延長訴訟時效的職權,當事人的申請是法定要件。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和司法實踐來看,民法典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一般情況下沒有沒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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