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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靖律師:未成年人創作的作品,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嗎?(未成年人可以出書嗎)

首頁 > 知識產權2024-01-18 06:35:37

版權保護期限多少年

一、版權保護期限多少年
1、版權保護期限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在著作權的期限內,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著作權期限屆滿,著作權喪失,作品進入公有領域。著作權法律制度一方面要保護著作權人尤其是作者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鼓勵作品的創作;另一方面要滿足社會公眾的精神需求。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
自然人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創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視聽作品,其發表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創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二、軟件著作權的登記流程有哪些
1、填寫軟件基本信息采集表;
2、提供部分源程序,提供該軟件的電子版部分源程序;
3、提供手冊即軟件設計說明書或軟件使用操作手冊;
4、向工商局提交申請材料,報送審查;
5、版權中心復審;
6、受理通知書,公告發證。

《此間的少年》真的侵權嗎

武俠小說宗師金庸行走江湖數十年,十年磨成幾十劍。2016年10月11日,他將其中一劍指向了年輕的暢銷書作家江南,以其所寫的《此間的少年》一書侵犯自己的著作權及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為由,正式向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起訴江南等四名被告。
江湖恩怨多,軒然起大波。金庸迷罵江南小子不懂規矩亂抄襲,江南粉自然會回敬金庸倚老賣老太小氣,不明真相的吃瓜群眾開始期待看撕逼劇。不過,作為學法的,我們只想來討論一下《此間的少年》這樣的同人作品涉及的法律問題:同人作品在中國會構成侵權嗎?
啥是同人作品?
首先,我們要搞清楚什么是同人作品?同人作品這個概念在我國《著作權法》及相關的實施條例、司法解釋中還沒有明確的規定,所以對于同人作品在我國處于什么法律地位這個問題,無論是學界還是實務中都是存在爭議的。同人作品一般是指原著愛好者借助暢銷書、電影、游戲等作品中的人物、背景、世界觀等,對作品的故事情節、作品類型、作品風格等進行一定的創新,從而創造出新的作品。 [1]而在王錚的專著《同人的世界:對一種小眾文化的研究》中,對此所下的較為廣泛引用的定義也認為:“同人作品是同人同好者在原作或原型的基礎上,進行的再創作活動及其產物。” [2]
同人作品一般具有三個特點:
o 第一, 具有依賴性。同人作品往往是以他人的原作或原型為基礎,然后創造出新的作品。比如,之前網絡上十分流行的《悟空傳》就是《西游記》的同人作品。因為這個作品主要還是利用原作《西游記》里唐僧師徒四人去西天取經這個情節進行再創作。
o 第二, 具有創造性。雖然同人作品是以他人的原作或原型為基礎,但是它并不是對原作的簡單抄襲,而是獨立創作完成,是作者的創造性表達。
o 第三, 具有非盈利性。最初,同人作品的產生是源自于讀者或者觀眾的興趣愛好,然后通過同樣的愛好群體進行傳播,而在現代的網絡社會中,同人作品大部分是通過網絡傳播。在江南的《此間的少年》剛發表的時候,就是在互聯網上傳播的。 [3]
但是,筆者個人認為非盈利性僅是同人作品在產生之初的特點,在后來的發展中,特別是在同人作品豐富的日本,同人作品越來越多通過出版的方式向公眾傳播,所以,同人作品的本質特點在于其依賴性與創造性。
同人作品一定構成演繹作品?
盡管我國《著作權法》對同人作品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但是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至少可以發現,同人作品與我國《著作權法》中所規定的演繹作品最為接近。事實上,從著作權的角度來看,同人作品可以分為兩類:演繹類同人作品與非演繹類同人作品。[4]
演繹類同人作品實質上是在保持原有作品基本表達的基礎上,增加符合獨創性要求的新表達而形成的作品,最常見的就是對原作品的改編,比如完全的原著演繹(將小說改編成電影、漫畫),將原人物在原著設定下發展出的其他劇情(如《悟空傳》)。筆者認為這種演繹類同人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第十二條有關演繹作品著作權歸屬的規定所調整。因此,如果演繹類同人作品的著作權人(二次創作者)未經原作品的著作權人的許可,以發表或以其他方式利用該同人作品的話,那么該二次創作者即侵犯了原著作權人的著作權。
而非演繹類同人作品是指作品中原作的基本結構與情節已經基本消失,作品中借用原作的個別元素,常見的形式就是原著原人物在不同時空背景下發生其他故事。筆者認為這種非演繹類同人作品并非《著作權法》第十二條所規定的演繹作品,換句話來說,原作品的著作權人不能基于《著作權法》第十條的規定去控制非演繹類同人作品的著作人的創作行為及相關的利用行為。
為什么呢?
基于上面我們對同人作品的分析,可知同人作品具有依賴性與創造性,也就是必須以原作或原型為基礎。那么是否只要以原作或原型為基礎所創作的作品就是演繹作品呢?答案是否定的。
o 第一,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是表達,不保護思想、事實等表達以外的對象。因此,當原告訴請保護表達以外的對象時,不應該得到《著作權法》的支持。
o 第二,只有新作品與原作品在表達上相似,新作品才能成為原作品的演繹作品。換句話來說,演繹作品在包含演繹者的獨創性勞動成果時,必須同時保留了原作品的基本表達;如果原作品具有獨創性的表達在新作品中已經無法被客觀辨別了,那么新作品對原作的使用就只屬于對思想的使用。
o 第三,在法律上,通常是通過“抽象概括法”來尋找思想與表達的界限。簡單來說,由底端的具體文字表達到每節每章中的情節設計,再到故事梗概,再到頂端的主題思想,是一個不斷抽象的過程,中間必然存在思想與表達的界限。如果僅僅是利用了原著中的個別元素,比如人物名稱、特定場景,實際上相對于原作來說,是極度抽象化的借用的,難以承認在新作品中仍然保留原作品的表達。既然利用個別元素不是對表達的利用,那么原告關于非演繹同人作品侵犯自己著作權的主張就不能成立。 [5]
《此間的少年》屬于哪類同人作品?
具體到金庸訴江南一案中,我們來看看《此間的少年》一書究竟屬于哪種同人作品。筆者以前只讀過金庸的書,沒有讀過江南的作品(江南粉別噴我),所以花了一個上午大致瀏覽了一下《此間的少年》這本書,發現這本書是以金庸諸多武俠小說的人物為原型,但是講述了不同的故事。
《此間的少年》將時間設定在北宋年間,講述這群“武林高手”在汴京大學的大學生活。整部小說除了保留原作人物以外,與金庸原作沒有任何相似之處——當然人物性格還是基本相符的——甚至可以說完全不同,因為人物是古代的,但故事卻是完全是按照現代生活來講述的,他們開舞會、泡圖書館、泡妹子、打籃球賽等等。而在金庸的小說中,從《書劍恩仇錄》一直到《鹿鼎記》,基本上是講述一群武林人士如何腥風血雨地爭奪武林第一,俠士有著怎么的家國情仇的故事。
顯然,像《此間的少年》這種僅借用了原著個別元素(人物)的作品,應該屬于非演繹類同人作品。根據上面的論述,原作品著作權人不能基于《著作權法》第十條去控制他人非演繹創作行為,也就是說江南創作并出版《此間的少年》,并不侵犯金庸先生的著作權。
對于利用他人作品的人物進行創作是否侵犯著作權的問題,可以參考美國華納兄弟電影公司訴美國廣播公司侵犯《超人》著作權一案(以下簡稱“《超人》案”)。在該案中,原告以超人為主角拍攝了電影《超人》,被告也借用超人為主角拍攝電視劇《最偉大的美國英雄》,雖然兩人都擁有超能力,但兩人性格不太一樣。法院最終認定:被告的電視劇雖然使用了原告電影中超人的某些因素,但相似之處在于“思想”,而非“表達”。 [4]筆者想,可能這也是江南發表作品前向律師咨詢是否存在版權問題,而律師認為不存在法律風險的原因。
筆者的前述分析,其實和《超人》案的判決思路及理由同脈相承,也即電視劇所借鑒電影的因素是屬于“思想”還是“表達”。很多時候,這看似簡單的二分法并不好在實際案例中明確適用;但在《此間的少年》一案中,還是比較一目了然的。當然,以上純屬筆者個人觀點,最后結果仍待法院判決——2017年2月16日,此案將開庭公開審理。或許,本案將為我國同人作品的權利界限作出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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