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3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公安部、商務部、文化和旅游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等七部門聯合發布《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試行)》(簡稱《辦法》)。該《辦法》已于今年5月25日起施行。
《辦法》對直播營銷平臺提出了一系列的明確要求,涵蓋了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營銷行為規范、未成年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網絡和數據安全管理等方面。例如在消費者保護層面,《辦法》要求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應當依據平臺服務協議做好語音和視頻連線、評論、彈幕等互動內容的實時管理,不得以刪除、屏蔽相關不利評價等方式欺騙、誤導用戶。
在未成年人的保護方面,《辦法》要求直播營銷人員或者直播間運營者為自然人的應當年滿16周歲,未成年人需經監護人同意;網絡直播營銷中包含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直播營銷平臺應當在信息展示前以顯著方式作出提示。
網紅直播帶假貨最高可判處十年有期徒刑
網紅或明星利用自己的流量優勢,在直播帶貨過程中,對銷售產品進行虛假宣傳,存在明顯的欺詐消費者行為,還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如果直播間所銷售的商品存在假冒偽劣等情況,同樣適用退一賠三的規定,購買者可以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要求退貨、更換或修理;如果在銷售的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即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
針對直播帶貨領域的種種亂象,今年的兩會上,全國政協委員、重慶靜升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彭靜帶來建議:通過完善法律體系、加強行政監管等引導直播帶貨良性發展。
彭靜告訴記者,當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中對直播帶貨的廣告代言、宣傳、產品質量、售后服務等均有分散規定,但并未直接規范直播帶貨行為;中國廣告協會發布的《網絡直播營銷行為規范》屬于行業規定,法律位階不高,加大了實踐中直播帶貨的規制難度。
彭靜建議完善法律體系:根據網絡直播產業的發展趨勢、自身特點及立法現狀,出臺一部內容全面而兼顧各方訴求的專門性的網絡直播行業的法律已迫在眉睫。
應開展全面調研,汲取各方意見,掌握現行法的實施情況、突出問題及原因,有效整合相關法律,明確各網絡直播主體的法律地位及相互之間的法律關系。同時還應盡快促成《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的通過,明確直播帶貨的經營標識制度、提供回看功能制度的落實。
擴展資料
直播帶貨行為缺乏有效監管:
彭靜介紹,直播帶貨往往涉及主播、網絡服務平臺、生產商以及第三方推薦主體。其中,直播帶貨從業人員沒有明確的準入門檻和職責定位,其可能同時承擔經營者、廣告代言人等多個身份。直播帶貨糾紛發生后,消費者和監管機關難以確定具體責任主體,增加了維權和監管難度。
她認為,直播帶貨行為缺乏有效監管。“爆款”變“劣品”、“代購名品”變“山寨高仿”以及“三無產品”等直播帶貨質量問題現象頻現,甚至還存在無人售后或售后不力等問題。
但是,由于直播帶貨具有即時性和商品信息不充分性特點,“刷單”“買粉”“刷評論”等更是成為行業潛規則,消費者發現問題后難以聯系主播或商家進行退換貨,平臺和職能部門難以及時發現、全面取證和有效監管。
參考資料來源:澎湃新聞-直播帶貨亂象多,彭靜委員建議:出臺專門的網絡直播行業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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