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適用范圍上:簡易程序適用所有基層院管轄案件。速裁程序僅適用于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
2、對被告人認罪悔罪的程序要求:簡易程序要求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事實沒有異議,速裁程序要求被告人必須認罪認罰。
3、合議庭組成方式:簡易程序對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有期徒刑超過3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速裁程序只規定了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4、庭審方式:簡易程序在審理中,不受普通一審程序中關于送達期限、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序規定的限制,但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后陳述。速裁程序一般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但應當聽取辯護人意見和被告人的最后陳述意見。
5、對檢察院是否派員出庭法定規定:簡易程序要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法庭。速裁程序未對此做出規定。
6、審查起訴的期限:簡易程序人民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期一般為1個月,特殊情況下可延長15日。速裁程序人民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期限一般為10天,對可能判處1年-3年有期徒刑,可延長15日。
7、檢察院是否提出量刑建議要求:簡易程序無硬性規定。速裁程序適用于認罪認罰案件對量刑建議的規定。
8、審理期限:簡易程序一般審理期限為20天,對可能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速裁程序審理期限為10日,對可能判處1年至3年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長至15日
簡易程序是基層人民法院在管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且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時選擇的一種簡化于普通程序的訴訟程序。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刑事速裁程序的適用條件包括: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被告人認罪認罰并同意適用速裁程序。適用速裁程序的,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認罰并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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