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犯罪。即使鬧離婚,意義也不大。
就目前法律規定以及審判案例來看,即使有“捉奸在床”的直接證據,也不能必然得到法院對于精神損害賠償的支持;從司法實踐看,在離婚訴訟中,這些證據對申請“無過錯方多分財產”有一定的作用,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會堅持“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雖然這個“照顧”只是“量”的變化,而不是“質”的區別,但仍然是有利于無過錯方多分財產的。此外,從訴訟策略上考慮,如果有“捉奸在床”的證據,就可能在調解、訴訟中爭取更多的主動。
對于這類照片類證據,要注意以下幾點:1.自家床上“捉奸”拍照合法有效。如果破門進入自家,舉起攝像機拍下床上情況,被法院認定的可能性較大。
2.“別人家”床上“捉奸”,拍照是否合法,值得商榷。如果在他人住宅或賓館收集證據,不但取的證據不被法院采納,還有可能會吃“侵權”官司。因為取證的方式要合法,否則,取證即使反映了事實真相,結果也不能被法院采用。
3.在公園等公共場所取證被法院采信可能性大。雖然在大眾公共場所擁抱、牽手、親吻的多,過于親密接觸的少,但不排除有些人在野外或公園發生性行為的現象。如果發生的行為進入公共場所范疇,行為人的行為就失去了狹義的私密性,并且,一般認為,這是行為人自己放棄了隱私的權利,因此,取的證據被法院采納的可能性較大。
此外,在自家床上捉奸,行為不要過激,照片不要傳播,也不要對第三者進行人身侮辱等出格行為,證據僅用于庭審舉證,證據有效的可能性較大。
妻子看見丈夫和異性進了對方的住所或是到賓館開了房間一晚未出,這樣的證據在法律上能不能說明婚外情問題?這些只能是部分證據,還需要其他更有力的證據綜合起來認定。因此受害方應盡可能多的收集間接證據,如與第三者交往的一些書信、互贈的一些禮物、電話記錄、住宿賓館的票據、視聽資料、證人證言、村民 (居民)委員會的證明、派出所的證明、買房或租房合同等,形成一個嚴密的證據鎖鏈,來證實同居事實,對打贏官司可能更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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