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商標侵權 行為的種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 商標法 》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了五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1、經(jīng) 商標注冊 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該條又可分成四種商標侵權的形式:a、被控 侵權 的商標與注冊商標相同,被控侵權商標所使用的商品與該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也屬于同一種類。b、被控侵權的商標與注冊商標相同,被控侵權商標所使用的商品與該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類似。c、被控侵權的商標與注冊商標近似,被控侵權商標所使用的商標與該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屬于同一種類。d、被控侵權的商標與注冊商標近似,被控侵權商標所使用的商品與該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相類似。 2、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3、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α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4、經(jīng)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這種行為又稱之為“反向假e”。 5、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最高人民 法院 關于審理商標 民事糾紛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下列行為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guī)定的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1)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yè)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chǎn)生誤認的;(2)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3、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并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chǎn)生誤認的。 二、認定商標侵權的重點、難點 (一)撤銷之前的注冊商標均應受到保護 商標專用權是通過注冊產(chǎn)生的,其間經(jīng)過了法定的程序和嚴格的審查,因此,商標專用權確立后,就應當在法律范Χ內(nèi)予以保護,即使是認為注冊不當?shù)纳虡耍诔蜂N之前,也應如此。按照《 商標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或裁定,對在撤銷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做出并已執(zhí)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不具有溯及力。注冊商標有效期滿后,在法律規(guī)定的6個月寬展期內(nèi),如果原注冊商標所有人仍δ提出續(xù)展申請,或續(xù)展申請被駁回的,他人在此期間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不構成商標侵權;如果原注冊商標所有人提出續(xù)展申請且被核準,他人在此期間內(nèi)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構成商標侵權行為。 (二)準確認定近似商標 近似商標或標識的認定,是商標侵權判定不可或缺的重要環(huán)節(jié)。只有同時具備“商標或標識構成近似”和“在同一或類似商品上使用”兩個條件,侵權才能成立。3近似商標與相同商標有所不同,在視覺上雖有一定差異,但在其他方面如發(fā)音、含義等方面與注冊商標近似,并足以造成消費者的誤認或混淆。考察兩個商標是否屬近似商標,一般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商標外觀。即對兩個商標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的視覺形象從普通消費者的角度進行觀察,看是否能引起誤認或混淆。如 江蘇 某 公司 使用的“HOVER”圖形商標與英國某公司的已注冊的圖形商標“HOOVER”僅一個字母之差,視覺類似,加上發(fā)音基本相同,足以造成消費者誤認,應認定為近似商標。再如 天津 某公司使用的“SAFINO”與法國某公司在先注冊的“SANOFI”商標字母完全相同,僅最后4個字母排列順序稍有不同,但兩商標在文字整體結構和讀音上十分近似,極易使消費者誤認,因此構成了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2、商標讀音。從人們的聽覺出發(fā),判斷兩商標是否因讀音近似而導致混淆。如江蘇某公司以“夏奈爾(SUNNER)”作為商標,雖與法國“CHANEL”(中文譯音“夏內(nèi)爾”)含義不同,英文字母也不相類似,但因讀音近似,尤其是在漢語語言環(huán)境中使用,構成近似商標。再如“今日”和“金日”等。 3、商標含義。分析兩個商標是否含義相同或近似并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如“BLUESKY”與“藍天”,中文含義一樣,很容易使人誤解生產(chǎn)廠商與特定商品之間的關系,誤認為標注“藍天”的商品系“BLUESKY”的系列產(chǎn)品。
法律客觀:《商標法》
第六十一條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
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商標法》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jù)已經(jīng)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jù)或者舉報,對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有關當事人,調(diào)查與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有關的情況;
(二)查閱、復制當事人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fā)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當事人涉嫌從事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xiàn)場檢查。
商標侵權行為認定有如下幾種:
1、未經(jīng)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行為。
2、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這種行為在理論上也稱為\"反向假冒\"行為。
3、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結合《商標法》第56條第3款的規(guī)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這種形式的商標侵權行為是需要銷售者主觀明知為要件的。
4、偽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須注意的是,這種侵權行為是商標標識的侵權行為,包括\"制造\"和\"銷售\"兩種行為。
5、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擴展資料:商標使用與商標侵權的關系:“商標使用”的含義區(qū)分為以維護商標權為特征的積極使用和在商標侵權判定中的商標使用。這兩種含義并不能等同。關于商標使用與商標侵權行為的關系,在理論上有的學者認為非營利性組織的非商業(yè)性使用也可能構成侵權,而大多數(shù)觀點則傾向于認為判定商標侵權應以商業(yè)性使用為前提。在司法實踐中,絕大多數(shù)情況下判定商標侵權的前提條件是被告的行為屬于商標使用。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基本行為必須是在商業(yè)標識意義上對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使用,也即被訴侵權標識的使用必須是商標意義上的使用,或者說必須是將該標識作為區(qū)分商品來源的標志使用。倘若所使用的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等標識不具有區(qū)分商品來源的作用,這種使用就不是商標意義上的使用,不會構成對于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一般來說,對于直接侵害商標權的行為,其認定需要以被述侵權行為構成商標性使用為前提。而對于商標間接侵權行為或共同侵權行為則往往不屬于商標使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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