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鄰接權,也稱作品傳播者權,是指作品的傳播者在傳播作品的活動過程中,對其為傳播作品而創作的創造性勞動成果依法所享有的專有權利。我國著作權法及相關法規沒有直接使用鄰接權一詞,而稱作“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鄰接權有廣義與狹義之分,狹義的鄰接權是指傳統意義上的鄰接權,包括表演者權、音像制作者權和廣播電視組織者權,在不同的國家,上述三類狹義鄰接權的具體內容也稍有區別。廣義的鄰接權,又增加了包括出版者權在內,幾乎一切傳播作品的媒介所享有的專有權利,有些國家甚至將與作品尚有一定差距的含有“思想表達形式”的制品或產品的傳播權都歸人了廣義的鄰接權。我國著作權法雖然沒有直接使用鄰接權的提法,但著作權法的調整對象卻包括了廣義鄰接權的基本內容,包括出版者權、表演者權、錄音錄像制作者權以及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者權。
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二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未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以及無國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出版的,或者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版的,受本法保護。
鄰接權屬于廣義的著作權,原意是相鄰、相關的權利,我國《著作權法》將鄰接權稱之為與“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包括表演者對其表演活動、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廣播組織對其播出的廣播信號以及出版者對其版式設計所享有的專有權利。
鄰接權人除表演者以外,僅享有財產性權利。
鄰接權包含表演者權、廣播組織權、錄音錄像制作者權、版式設計者權。
1.《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20修正),發布部門:全國人大常委會,內容:第四章、第五章規定了鄰接權的內容及保護。
2.《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2013修訂),發布部門:國務院,內容:為實施《著作權法》的具體規定。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保護的意見》(2020發布),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內容:進一步加強著作權和鄰接權的保護。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內容:為了正確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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