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關于著作權的限制規定包括
法律主觀:
我國著作權法關于著作權的限制規定包括: 1、著作權行使范圍的限制; 2、著作權行使期限的限制。一般的著作權有效期限為五十年; 3、著作權行使的地域限制。
法律客觀:
《著作權法》
第二十五條
規定,為實施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圖形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前款規定適用于對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限制。
著作權的限制有哪些方面
著作權的限制包括三種情況:一是對權利行使范圍的限制;二是對著作權行使期限的限制;三是著作權的地域限制。
(一)著作權的時間限制
著作權的時間限制,是指著作權受法律保護的時間界限。具體來說,時間限制是對著作財產權和著作人身權中的發表權的限制,而著作人身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沒有時間限制。在著作權的保護期限內,著作權人享有相對完全的著作權;期限屆滿后,受限制部分的著作權就喪失,不再受法律保護。我國著作權法第21條對不同類型的作品保護期限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具體如下:
1、公民的作品保護期限
公民的作品保護期限,其發表權、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截至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則截至于最后一個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作品保護期限
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保護期限,其發表權、財產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至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品自創作完成后50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保護。
3、電影作品或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保護期限。
電影作品或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的保護期限,與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作品保護期限相同。
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保護期限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保護期限,發表權和財產的保護期為50年,截至于作品發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者的身份明確后,則適用于公民的作品保護期限的規定。
(二)著作權的地域限制
著作權法是國內法,只能在本國有效,即在本國所創作完成的作品,只能受到本國法律的保護,其他國家不予保護。這就是著作權的地域限制。
(三)著作權的權能限制
著作權的權能限制,是指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而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且不構成侵權的法律規定。著作權的權能限制主要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許可和強制許可。
1、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在一定的范圍內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同意,不支付報酬的法律制度。合理使用是針對使用人而言的,使用人必須在特定的條件下方能適用:使用的作品已經發表;使用的目的是非營利性的‘使用他人。作品時,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使用他人作品必須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和出處;合理使用必須有法律依據。
2、法定許可
法定許可,是指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在一定的范圍內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同意,但應支付報酬的法律制度。
3、強制許可
強制許可,是指在特定條件下,著作權主管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授權使用他人作品時,不須著作權人同意,但應支付報酬的制度。作品的使用者基于某種正當理由需要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與著作權人協商未果時,經申請授權后可使用該作品,但應支付報酬。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并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著作權人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改編、匯編、播放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已經發表的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向其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十四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并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著作權人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改編、匯編、播放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已經發表的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向其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適用于對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限制。
著作權限制的適用原則
著作權限制的適用原則:
1.合理使用;
2.使用許可;
3.著作權的窮竭
4.公共秩序保留
5.國家征用。
一、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由法律規定,他人可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也不支付報酬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
二、使用許可
使用許可是指不需經作者同意,只需支付報酬即可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的行為。這種著作權限制方法,通常包括法定許可和強制許可兩方面內容。
三、著作權的窮竭
著作權的窮竭是指著作權中銷售權的窮竭,即著作權人同意將作品的印刷品投放本國市場后,該著作權人對其作品的分銷就不能予以控制和干涉。這表明著作權人的銷售專有權只能行使一次。
四、公共秩序的保留
公共秩序保留是指凡被認為有意欺騙公眾、違背首先原則、低級下流、蔑視法律或宗教、誹謗他人等作品不得享有著作權保護。這種對違反公共秩序的作品著作權予以限制的做法,同樣也適用于作品著作權中的某一項專有權利。
五、國家征用
從國家利用作品的角度出發,還規定在必要時候,國家對正在使用中的作品的著作權予以征用(即收歸國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并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ㄒ唬閭€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ǘ榻榻B、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ㄋ模﹫蠹?、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著作權人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ㄎ澹﹫蠹?、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閷W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改編、匯編、播放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ò耍﹫D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ㄊυO置或者陳列在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已經發表的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ㄊ┮蚤喿x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向其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適用于對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限制。
第二十五條 為實施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圖形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前款規定適用于對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限制。
第二十六條 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本法規定可以不經許可的除外。
許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ㄒ唬┰S可使用的權利種類;
?。ǘ┰S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
?。ㄈ┰S可使用的地域范圍、期間;
(四)付酬標準和辦法;
(五)違約責任;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二條 圖書出版者出版圖書應當和著作權人訂立出版合同,并支付報酬。
第三十八條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第四十二條 錄音錄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六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未發表的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
第五十條 下列情形可以避開技術措施,但不得向他人提供避開技術措施的技術、裝置或者部件,不得侵犯權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提供少量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而該作品無法通過正常途徑獲?。?br> (二)不以營利為目的,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向其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而該作品無法通過正常途徑獲取;
?。ㄈ﹪覚C關依照行政、監察、司法程序執行公務;
(四)對計算機及其系統或者網絡的安全性能進行測試;
(五)進行加密研究或者計算機軟件反向工程研究。
前款規定適用于對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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