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鄰接權,也稱作品傳播者權,是指作品的傳播者在傳播作品的活動過程中,對其為傳播作品而創作的創造性勞動成果依法所享有的專有權利。我國著作權法及相關法規沒有直接使用鄰接權一詞,而稱作“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鄰接權有廣義與狹義之分,狹義的鄰接權是指傳統意義上的鄰接權,包括表演者權、音像制作者權和廣播電視組織者權,在不同的國家,上述三類狹義鄰接權的具體內容也稍有區別。廣義的鄰接權,又增加了包括出版者權在內,幾乎一切傳播作品的媒介所享有的專有權利,有些國家甚至將與作品尚有一定差距的含有“思想表達形式”的制品或產品的傳播權都歸人了廣義的鄰接權。我國著作權法雖然沒有直接使用鄰接權的提法,但著作權法的調整對象卻包括了廣義鄰接權的基本內容,包括出版者權、表演者權、錄音錄像制作者權以及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者權。
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二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未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以及無國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出版的,或者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版的,受本法保護。
鄰接權的內容:出版者權、表演者權、錄制者權和廣播電視組織權等方面。
鄰接權即與著作權相鄰的一種權利,但不同國家對鄰接權種類的規定又不盡相同,其確切含義應是有形作品的傳播者所享有的權利。
鄰接權一詞譯自英文neighboring right,又稱“作品傳播者權”,意思是與著作權鄰近的權利。鄰接權是在傳播作品中產生的權利。作品創作出來后,需在公眾中傳播,傳播者在傳播作品中有創造性勞動,這種勞動亦應受到法律保護。傳播者傳播作品而產生的權利被稱為著作權的鄰接權。鄰接權與著作權密切相關,又是獨立于著作權之外的一種權利。
在我國《著作權法》中,這種權利稱為“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鄰接權通常是指表演者、錄音制作者(也稱唱片制作者)和廣播電視組織(也稱廣播組織)對其表演活動、錄音制品和廣播電視節目享有的一種類似著作權的權利。在英美法系國家,著作權法很少引入鄰接權的概念。例如英國著作權法,將錄音制作者和廣播電視組織的權利都視為著作權。
“鄰接權”又稱作品傳播者權,是指與著作權相鄰近的權利,是指作品傳播者對其傳播作品過程中所作出的創造性勞動和投資所享有的權利。在我國,鄰接權主要是指出版者的權利、表演者的權利、錄像制品制作者的權利、錄音制作者的權利、電視臺對其制作的非作品的電視節目的權利、廣播電臺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 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被使用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權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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