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別人的漫畫做成視頻侵權嗎
法律分析:經過別人同意的情況下不構成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十四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并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著作權人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改編、匯編、播放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已經發表的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向其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適用于對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限制。
看書制作視頻賺錢會侵權嗎
可能會涉及到侵權問題,如果未經其作者授權就自己讀人家已經出版的小小說做視頻發出來算侵權,侵犯了著作權中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其實這種跟那些主播直播唱歌一樣都是侵權的行為,只是權利人沒有去告而已。法律賦予權利人維權的權利,但權利人可以選擇進行維權或者是暫時不進行維權,雖然權利人暫時還沒有進行維權,可這不代表著作出這些侵權行為的沒有侵權。
一般來說,這些讀小說的視頻和直播唱歌的人很少或者可以說近乎沒有會實現取得著作權權利人的授權,再者說,做讀小說的視頻和直播唱歌都不屬于合理使用的范疇,合理使用的情形中有一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這種情況下屬于合理使用的范圍,比如在廣場免費唱歌。但由于你是將其發布出來,哪怕是自己沒有主觀營利的目的,只是應粉絲的要求讀讀小說或者唱個歌,但直播平臺有送禮物的功能,而且發布作品是有流量的,在這個流量的時代,有流量就意味著有收入、有錢賺。所以就算是在知乎上發布讀小說的視頻從是否營利的角度來說也是進行了商用的。而一旦將他人的作品進行商用沒有取得授權就是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
當然有幾種情況下做讀小說的視頻是不侵權的,就是該小說不在著作權的保護期限內,比如,該作品的作者已經去世超過五十年了,那么這種情況下是不構成侵權的。還有就是在發布前取得了作者的授權并向其支付了報酬,那么這種情況也不構成侵權。
由于受到疫情的影響,短視頻行業出現了明顯的增長趨勢,也正是由于短視頻行業的前景高漲,使得各大短視頻平臺的著作權侵權糾紛不斷發生。不可否認,做小視頻這種形式促進了作品的傳播,也擴大了作品本身的影響力,但這個行業還不是很規范,存在著很多不當使用他人作品的行為,網絡作品傳播也帶來了很多的版權問題。
對于個人而言,如果長期通過展現他人作品的形式來獲取相應的報酬,包括但不止于直播唱歌、直播朗讀、直播游戲、直播看影視劇等,這就是商業行為,沒有取得授權,就涉及侵權,著作權方擁有維權的權利。
隨著網絡和科技的發展,短視頻平臺和用戶也在不斷的進行改變和演化,各種著作權的糾紛也持續出現,但法律也在順應著時代的發展不斷的修訂,明確法院對于網絡視頻侵權的相關細則,同時加強對于網絡著作權的司法保護。所以我們網絡上被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權時,可以尋求法律的幫助,如果有維權索賠的目的,可以向法院起訴,最好尋求專業人士的協助。比如說知識產權商業維權公司,他們是專門做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的代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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