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發明申請專利的權利歸單位,單位作為專利權人有權占有、使用、處分其專利,發明人或設計人享有署名權和獲得必要報酬的權利,無權占有、使用、和處分專利,不能擅自轉讓專利獲得利益。非職務發明,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都屬于發明人,只有他才能占有、使用和處分該專利。他既可出售專利,又可以轉讓專利技術使用權或自己實施專利,由此獲得經濟利益。專利權人除享有權利外,還應盡到哪些義務?專利權人應在獲得專利權后,按時繳納專利年費。不按時繳納專利年費,專利權就會喪失,發明成果將不再受專利法保護,任何人都可以隨時使用。
法律客觀: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專利權人享有下列權利:(1)獨占權。獨占權又稱之為“專有權”。《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2)許可實施權。許可實施權,也就是許可使用權,指專利權人有條件地允許他人使用其專利技術。具體地講,專利權人(稱“許可方”)通過簽訂合同的方式,允許他人(稱“被許可方”)在一定條件下使用其取得專利權的發明創造的全部或者部分技術的權利。(3)轉讓權。專利權的轉讓是指專利權人作為轉讓方,將其專利轉讓給他方(受讓方)所有的法律行為。專利權的轉讓,使專利權的主體專利權的所有人發生變更,原來的專利權人不再擁有專利權。專利權的轉讓有兩種方式:合同轉讓與繼承轉讓。合同轉讓是在自愿的基礎上發生的,比如通過買賣、交換、贈與、技術入股等方式轉讓專利權;繼承轉讓是由于法定原因而發生的轉讓,當專利權人(自然人)死亡后,專利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給有繼承權的人。《專利法》第十條規定:“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4)專利權人的其他權利。①標記權:指專利權人在其專利產品或者專利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權利。②放棄權:當專利權人認為自己不需要再繼續維持其專利權時,可以用書面形式聲明放棄專利權,也可以以不繳納專利維持費的方式自動終止專利權。③訴請保護權:即當專利權被他人侵害時,專利權人享有依法請求司法機關給以保護的權利。
法律分析:包括獨占實施權、許可實施權、轉讓權、放棄權、標記權。獨占實施權是指發明和實用新型及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許可實施權是指專利權人通過合同方式,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并收取使用費的權利;轉讓權是指專利權人作為轉讓方,將其發明創造專利的所有權或將持有權移轉受讓方;放棄權是指專利權人放棄其專利的權利;標記權是指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識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十一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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