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的規定,構成侵犯他人著作權的犯罪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是故意行為,并且是以營利為目的。這是罪與非罪的界限。“以營利為目的”是指行為人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是為了獲取非法利益。這里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主要是要區別于其他目的,如有些教學科研單位復制他人作品供教學、科研之用;有些個人復制了錄像制品是供個人觀賞、學習、使用,沒有將其作為商品進入流通領域。這些行為不是以營利為目的,不構成犯罪。2.行為人實施了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法律對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具體規定了四種情形:(1)未經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著作權人”是指著作權的主體,即著作權權利義務的承受者。根據的規定,著作權人可以是作者本人,也可以是其他依照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復制”是指以印刷、復印、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為。復制行為未得到著作權人的許可是構成犯罪的必備條件。“作品”是指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美術、攝影作品,電影、電視、錄像作品,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計算機軟件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出版”是指將作品編輯加工后,經過復制向公眾發行。“專有出版權”是指圖書出版者依據其與著作權人之間訂立的出版合同而享有獨家出版權。著作權法規定,圖書出版者在合同約定期間享有的專有出版權受法律保護,他人不得出版該作品。未得到專有出版權人同意,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是一種侵犯著作權的行為。(3)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錄音錄像制作者,通過對原著作品編輯加工,以聲音圖像直觀感性的形式把抽象的原著作品再現出來,對再現出來的作品形式享有專有出版權。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是一種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發行”是指通過批發、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復制品。(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美術作品”是指以線條、色彩或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立體的圖形造型藝術作品,包括繪畫、書法、雕塑、建筑、工藝美術等。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包括以下三種方式:一是臨摹他人的畫,署上他人的名,假冒他人的畫出售;二是以自己的畫,署上名畫家的名,假冒他人的畫出售;三是把他人的畫,署上名畫家的名,假冒名畫家的畫出售,從中牟利。3.行為人實施的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必須是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構成犯罪。對侵犯他人著作權的犯罪,刑法規定了兩個處罰檔次:即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 侵犯著作權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音像、計算機軟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獨占出版權的圖書,未經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展覽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一) 民事責任 《 著作權法 》第47條對上述 侵權行為 規定了以下幾種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 1、停止侵害。是指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正在實施的侵犯他人 著作權 的行為。無論侵權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過錯,都必須停止侵權行為,防止侵害擴大,以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被侵權人有權直接阻止侵權活動,也可以要求主管部門或法院責令停止侵害。 2、消除影響。侵權行為如果給權利人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具體適用原則是對等原則,即侵權行為造成影響的范圍有多大,就應在影響所及的范圍內消除影響。這種方式屬于非財產性責任承擔方式。 3、賠禮道歉。民事法律責任意義上的賠禮道歉具有法律上的強制性,與日常生活中的賠禮道歉不同。這種方式也是非財產性的責任承擔方式之一。 4、賠償損失。賠償損失是侵權行為人以自己的財產補償其行為給著作權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它以侵權行為給權利人造成實際經濟損失為前提,若未造成經濟損失,就不適用該責任方式。 (二)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對 侵犯著作權 行為人所給予的 行政處罰 ,行政責任的承擔方式包括: 1、沒收非法所得。即國家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對侵權人因侵權行為而獲得的收益,全部收繳國庫。 2、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以防止侵權行為人的復制品在公眾中繼續流傳而造成不良影響。 3、罰款。對于違反《著作權法》第48條的侵權行為,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非法經營 額5萬元以上的,可處以非法經營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經營額或者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下的,可根據其情節輕重,處以25萬元以下的罰款。 4、沒收用于制作復制品的材料、工具和設備等。以防止其繼續從事非法復制等侵權行為。 (三)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指侵權人實施的侵犯著作權的行為觸犯 刑法 ,依照刑法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我國《刑法》第217條明確規定“ 侵犯著作權罪 ”是以營利為目的,違反著作權管理 法規 ,侵犯他人著作權, 違法所得 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處或者單處 罰金 ;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構成侵犯著作權犯罪,行為人就應承擔刑事責任,受到刑法制裁。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人、表演者或者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 第五十三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民事責任;侵權行為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權的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無害化銷毀處理侵權復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違法經營額難以計算或者不足五萬元的,可以并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復制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的,故意制造、進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開、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為他人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
認定侵犯著作權罪,區分侵犯著作權罪與非罪的界限主要應把握以下幾點: 1、復制、出版或制作行為有無合法根據,是區分侵犯著作權罪與非法的重要標準。 合法的復制、出版或制作行為包括:(1)經著作權人許可的行為,根據《著作權法》第23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合同或者取得許可”。(2)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但在法律規定的合理范圍內使用其作品的行為。 2、要注意掌握數額標準,正確區別侵犯著作權罪和民事侵權行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是區別侵犯著作權罪和民事侵權行為的重要標準。雖有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但沒有達到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并不嚴重的,屬于一般民事侵權行為,不能作為犯罪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釋,這里的“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是指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
法律客觀:《著作權法》第二十九條 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等依照本法有關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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