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我國專利制度遵循“一發明創造只授予一專利權原則”和“先申請原則”,即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專利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時,專利權僅授予最先提出申請者。所以,專利申請日的確定不但是判別專利申請是否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的時間基準,也是判定多個專利申請人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時,專利權依法應當授予誰的事實根據。我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專利申請文件之日為專利申請日。如果申請文件是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申請日。這一規定說明,我國確定專利申請日有兩種方式,第一種方式是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及其設立的代辦處直接遞交合乎規范的專利申請文件,以受理部門收到專利申請文件之日為申請日;受理部門在收到相關專利申請文件后,應當發給專利申請人注明有專利申請日和專利申請號的受理通知書。第二種方式是通過郵局將合乎規范的專利申請文件的郵戳日作為申請日。但倘若寄出的郵戳不清楚以至于無法判定寄出之郵戳日,除專利申請人能夠提出證明外,以受理部門收到之日為申請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二十八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專利申請文件之日為申請日。如果申請文件是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申請日。
法律分析:確定專利申請日的方式如下:1、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及其設立的代辦處直接遞交合乎規范的專利申請文件,以受理部門收到專利申請文件之日為申請日;2、通過郵局將合乎規范的專利申請文件的郵戳日作為申請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八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專利申請文件之日為申請日。如果申請文件是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申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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