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注冊商標并不是一帆風順,可能會受到各種坎坷。從準備各種材料,到經過重重篩查,再到順利通過審核和初審通告,動輒兩三年時間。一個商標可以注冊下來,無異于孕育一個小生命,其難度和珍貴程度不言而喻。
那么,但當你發現你辛苦“養大”的商標竟然被其他人隨便拿來使用,你該怎么辦?
首先,我們要明白,不是所有使用“同名同姓”或相貌相仿商標的行為,都是商標侵權行為。
那么,什么才是商標侵權?
我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1.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2.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3.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4.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5.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6.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7.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也就是說,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冒用他人商標的山寨、高仿產品,銷售這些產品的,以及為這些產品提供偽造商標的,都是侵犯商標權的行為。
如何判斷一個行為是否已經屬于商標侵權行為呢?
現在教你“四步判斷法”:
第一步,判斷是否客觀存在損害事實;
第二步,判斷該行為的違法性;
第三步,判斷存在的損害事實是否是由違法行為造成的;
第四步,判斷該行為是否是故意的。
如果經過仔細辨別發現確實出現了商標被侵權的情況,那么,你有三種途徑可以解決這件事:
第一,與侵權方自行協商解決;
第二,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第三,向人民法院起訴。
一般來說,協商解決,或者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都有協商不成、未達成協議的可能,這種情況下,就不得不選擇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途徑。
下面,就著重講講提出商標侵權訴訟時應注意的幾點內容:
1.收集證據
證據是決定案件結果的重要因素,權利人對侵權證據收集的是否全面、準確、充分,直接關系到法院最終的事實認定和裁判結果,也是計算損失賠償的主要依據,起到切實維護商標權權利人合法權益的作用。
因此,收集證據是提出商標訴訟前非常重要的一步,我們要盡可能的去尋找與案件有關,并能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
(1)被侵權人的在先權利證明文件。(包括商標注冊證、專利證明、版權登記證明、與案件有關的獲獎情況證明等);
(2)被侵權人的產品樣本;
(3)侵權產品樣本;
(4)購買侵權產品的證明(主要是指購買發票。在發票上一定要注明,侵權產品名稱、購買侵權產品的地點、侵權產品的價格、銷售人的名稱等事項)。
2.咨詢專業機構
在對證據進行了初步的收集整理后,應該到專業的代理機構進行咨詢,專業人士會對案件進行初步的分析,并會對細節問題提供專業建議,有利于我們更好的辦理案件。
這里需要指出的是,對侵權案件的處理大體上有兩種途徑:
1、行政查處。這種方法的主要優勢在于,查處力度大,查處行動快。對制假者和售假者打擊迅速能有效制止侵權行為的蔓延。但單獨使用這一方法,很難將法律賦予投訴人的權利用盡。這里所指的就是損害賠償問題。一般來說,侵權行為人因實施了侵權行為會給被侵權人帶來經濟上的損失,同時投訴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會投入一定的資金和人力,許多企業都希望侵權行為人因實施了侵權行為對被侵權人提供一定的經濟賠償,以彌補被侵權人所遭受的損失。現行的《商標法》、《產品質量法》里也有明確的規定(詳見《商標法》)但由于通過行政機關請求賠償,在執行過程中存在一定的難度,因此被侵權人權利不能用盡。
2、訴訟程序。適用這一程序的優勢在于,查處力量大,投訴人可以依據有關法律規定,要求侵權行為人對其實施的侵權行為給被侵權人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但訴訟程序相對復雜,投訴人很難在沒有專業律師的協助下單獨實施。
具體兩種方法,那一種更好的問題,筆者認為這里存在價值選擇的問題,也要根據不同案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3.制作起訴書
起訴書同證據一樣,是直接影響案件進程的直接因素,因此也不可忽視。
起訴書作為一種法律文書,其格式與內容都有嚴格的要求,案件性質、文書種類、請求事項、事實和理由等等都要一一填寫清楚,在內容上,要以事實為根據,以具體法律條款為準繩,體現有法可依、有據可查的精神,訴訟請求要寫得明確、具體、詳盡、言簡意賅。另外,起訴書的制作還要注意將事實和語氣有效地結合在一起,這樣有利于案件的順利進行。
如果你對法律條款不熟悉,小知則建議委托專業人士來完成。具有專業法律知識和豐富經驗的專業人士制作的起訴書更為標準、精確,可以大大提高勝訴的可能。
4.訴前保護措施
在開始正式訴訟前,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自身利益,根據《商標法》第六十五條和第六十六條規定,權利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提出訴前證據保全和訴前臨時措施,避免發生證據滅失,或因商標被侵權而造成的難以彌補的損害,切實保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想要申請訴前臨時措施,申請人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即將實施侵犯其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并且該行為如果不能及時制止,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將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如果無法提供證據或證據不足,那么將無法申請訴前臨時措施。
商標注冊申請商標侵權所謂“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又稱商標侵權行為,是指一切損害他人注冊商標權益的行為。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需要四個要件:一是客觀性,即客觀上存在損害他人注冊商標權益的事實;二是違法性,即行為人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合法行為不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三是過錯性,即行為人在實施違法行為時,主觀上具有故意或者過失的過錯;四是關聯性,即損害事實與違法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損害事實是由違法行為造成的。一個行為,同時具備以上四個要件,即構成商標侵權行為。
根據新《商標法》第五十七條、《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2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印制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這就是通常所說的“假冒注冊商標”行為,是擅自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標(“兩同”使用),不考慮混淆因素,是新《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經濟形勢下知識產權審判服務大局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09〕23號)早就提出: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轉讓相同的商標的,除構成正當合理使用的情形外,認定侵權行為時不需要考慮混淆因素。
(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此類情形,以易導致混淆為侵權要件,是新《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
(三)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對此類情形,《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明確規定其《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
(四)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這是新《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通常發生在流通環節,是一種較為常見的商標侵權行為,認定侵權行為時無需考慮銷售者主觀上是否故意或明知(但在處罰上需考慮主觀因素)。在現實生活中,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有的是生產者自行銷售,有的要通過他人進行銷售。
(五)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這是新《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這里的“偽造”,是指沒有經過他人同意或者許可,依照他人注冊商標的圖樣及物質實體,制作出與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相同的商標標識。“擅自制造”,主要是指未經他人同意或許可,在商標印制合同約定的印數之外,又私自加印商標標識的行為。這里的“偽造”與“擅自制造”,其共同點是都是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的行為,其區別在于前者商標標識本身是假的,而后者商標標識本身是真的。“偽造”與“擅自制造”的客體是他人的注冊商標標識,“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與他人的注冊商標標識物質實體應當是相同的,而不僅僅是商標圖文相同。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是指采用零售、批發、內部銷售等方式,出售偽造或者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冊商標標識。
(六)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這是新《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在國外被稱為“反向假冒”,其立法目的不僅是為了保障消費者獲得商品來源真實信息的權利,更是為了保障商標注冊人通過自己的商品建立和傳播自己商譽的權利。
(七)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印制、隱匿、經營場所、網絡商品交易平臺等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這是新《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六項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則對“提供便利條件”情形予以前述列舉。
(八)商標印制單位違反《商標印制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承接商標印制業務,且印制的商標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印制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將此類情形明確其構成“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之商標侵權行為。
(九)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2號)第一條第一項,將此類情形明確為“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侵權行為。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雖未突出使用,仍誤導公眾的,不認定為商標侵權,而認定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應當依照新《商標法》第五十八條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條款處理。
(十)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2號)第一條第二項,將此類情形明確為“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侵權行為。
(十一)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并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2號)第一條第三項,將此類情形明確為“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侵權行為。
(十二)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這是新《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七項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屬兜底條款。的他人注冊商標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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