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自2007年2月1日起生效。
該司法解釋主要體現為以下四部分:
首先,該司法解釋針對《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規定的“知名商品”、“企業名稱”等概念的內涵作出了具體的解釋,并規定了相應的認定標準以及舉證責任。比如,明確規定“在中國境內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為“知名商品”,并詳細規定了認定“知名商品”所依據的標準,同時,明確“原告對其商品的市場知名度負有舉證責任”。
其次,對于實踐中常見的“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這種不正當競爭方式,該司法解釋明確了具體的認定標準。
對于假冒注冊商標、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作虛假宣傳、捏造事實損害競爭對手商業名譽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損害賠償額,可以參照確定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損害賠償額的方法進行。
再次,以不正當方式獲得其他商家的商業秘密,是一種常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我國現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把以不正當手段侵犯商業秘密規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一種,并明確規定了“商業秘密”的概念,該司法解釋對此定義中的“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權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商業秘密中的客戶名單”等制定了具體的認定標準,同時規定,主張商業秘密被侵犯的當事人對該侵權事實負有舉證責任。
該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商業秘密侵權案件中合法的訴訟主體,同時規定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損害賠償額,可以參照確定侵犯專利權的損害賠償額的方法進行;因侵權行為導致商業秘密已為公眾所知悉的,將根據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確定損害賠償額,并規定了商業價值的評估標準。
最后,考慮《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十條、第十四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民事一審案件的復雜性,該司法解釋規定,對于此類一審案件,一般由中級人民管轄。
是的。著名商標,是指具有較高市場聲譽和商業價值,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并依法被認定的注冊商標。中國的著名商標,指在一定地域范圍內(如省級地域)較有知名度的商標品牌。多出現在中國以省、(直轄)市一級名譽商標評選中使用,并常在地方法規中出現。
2019年1月24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局長張茅在接受央視采訪時說:“對于過去評名牌、評著名商標的政府行為,2019年將一律取消。”這意味著曾經風靡多年的“著名商標”終將告別歷史舞臺。
擴展資料:
申請著名商標的好處:
1、經認定的著名商標所指的商品視為知名商品。
2、自公告之日起,著名商標所有人、使用人可以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業務函件、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它業務活動中使用“***省著名商標”字樣。
3、做大品牌打造市場---“著名商標”有益于企業擴大商標的社會知名度和市場影響力。許多著名商標企業紛紛通過申請“著名商標”來推動企業制定實施商標發展戰略。同時,被認定為 “著名商標”,給企業爭創中國“馳名商標”創造了有利的條件。
4、在與著名商標所指商品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的商品上,將與著名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作為商品名稱、包裝、裝潢使用或者作為未注冊商標使用。
5、他人將與著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字號使用,并可能對著名商標的權益造成損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登記。但是,企業名稱、字號登記在先的除外。
6.、商標維權不用愁-- 《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對知名商品的保護中特別指出:禁止他人擅自使用其特有的名稱、包裝和裝潢。凡獲得湖南省著名商標認定的,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依據職能,對被認定的商標擴大保護到企業字號,即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相關行業內將著名商標用作企業字號。
參考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著名商標
著名商標和馳名商標有什么區別前面已經講了那么多與“著名商標”和“馳名商標”相關的事兒,就是為了讓大家快速分清二者的區別。1、認定機構不同。馳名商標是由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或人民法院按司法程序認定,著名商標則是由省工商部門認定。2、認定標準不同。馳名商標必須達到全國相關公眾知悉的程度,而著名商標滿足本省或本地(市)相關公眾知悉的程度即可。3、受保護的范圍不同。馳名商標不僅能得到不同程度的跨類別保護,還能根據認定部門的不同得到商標局及司法部門的保護。而著名商標受保護的范圍和程度明顯小于馳名商標。4、宣傳作用不同。《商標法》明確規定,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而經認定的著名商標可以用在商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業務函件、業務宣傳上。一、“著名商標”概念解析及優勢所謂著名商標是指具有較高市場聲譽和商業價值,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并依法被認定的注冊商標。著名商標在一定地域范圍內有較高知名度,其認定機構是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經認定的著名商標可以用在商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業務函件、業務宣傳上,其所指商品將被視為知名商品。任何人不得將著名商標或其近似商標用于商品名稱、包裝或裝潢上;也不得使用著名商品特有的或與之近似的名稱、包裝或裝潢。在與著名商品不相同或不類似的商品上運用與著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元素,可能造成相關公眾誤認的,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若有將與著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字號使用,會對著名商標的權益造成損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登記。當然,企業名稱、字號登記在先的除外。著名商標會得到更多的保護,也更加容易維權。《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明確指出禁止他人擅自使用著名商標的特有名稱、包裝和裝潢,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日常的市場檢查中,也經常將著名商標列為重點,開展專項執法活動。著名商標還有益于擴大企業的社會知名度及影響力,能幫助企業獲得更多的利潤,是企業制定實施商標發展戰略的重要推動力。二、“馳名商標”概念解析及保護措施馳名商標,是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根據企業的申請,官方認定的一種商標類型,在中國國內為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1、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普通商標只能在獲準注冊的商品或服務類別上受到法律保護,而馳名商標可以獲得不同程度的跨類別保護;馳名商標可以對抗他人的惡意搶注,其他公司也不得將馳名商標作為域名或公司名稱注冊。2、馳名商標的跨類別保護。馳名商標根據其馳名程度,可以獲得不同程度的跨類別保護。在實際執行中,由國家工商總局認定的馳名商標,在國家工商總局有統一備案和公告。即便有人在不相同或不類似的商品上申請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工商局一般也會主動不予核準注冊。而由司法認定的馳名商標,不會得到工商局的主動保護,只能在侵權情況發生時,由其所有者向法院提起訴訟,進行維權。3、馳名商標的司法保護。《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就不相同或者不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商標如果能變身“馳名商標”,市場效果絕對像加了特效一樣明顯。
法律客觀:著名商標和馳名商標的區別是什么一、含義區別1、所謂著名商標是指具有較高市場聲譽和商業價值,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并依法被認定的注冊商標。自著名商標被認定之日起,他人將與該著名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眾誤認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核準登記該企業名稱;已經登記的,著名商標注冊人可以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兩年內,請求工商機關予以撤銷該企業名稱。產品質量要達到雙優,公司質量、環境、安全管理達到國際標準,通過國家權威機構認證認可。2、“馳名商標”(Well-knownTrademarK)又稱為周知商標,最早出現在1883年簽訂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以下簡稱《巴黎公約》)。我國于1984年加入該公約,成為其第95個成員國。和其他加入《巴黎公約》的成員國一樣,依據該公約的規定對馳名商標給予特殊的法律保護,已經成為我國商標法制工作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容易導致混淆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責任。”二、關于馳名商標和著名商標1、馳名商標以國別區分,有中國馳名商標而沒有省市地方馳名商標;理論上其他國家的馳名商標在國內相同行業也受保護,中國馳名商標在國內理論上可以跨行業受保護,但也是不告不理。2、著名商標以省市區分,有省著名商標和市著名商標兩種。三、認定機關不同1、馳名商標的認定主要是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和人民法院兩種途徑;2、省、市著名商標認定由省、市工商局認定;3、中國名牌是國家質量監督局認定,省名牌由省質量監督局認定。四、作用功能不同1、商標是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省、市著名商標在相應地域新成立企業名稱預登記上有排他性;2、中國名牌側重其質量過硬,一般附帶宣傳其商標,但不具有企業名稱登記的排他性。3、省名牌是本省評定的一項榮譽,外省不一定認可;4、省、市著名商標首先是商標,所以該商標在全國相同行業范圍肯定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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