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創意/表達分離原則是指著作權只保護創意的表達,而不保護創意本身。《軟件保護條例》的規定:“本條例對軟件著作權的保護不延及開發軟件所用的思想、處理過程、操作方法或者數學概念等”。《TRIPs》第9條第2款和《WIPO著作權條例》第2條指出:“著作權保護應只延及表達,而不延及創意、過程、操作方法或數學概念本身。”(二)創意/表達合并原則是指在表達某種創意時,如果因為可供選擇的種類有限而引起兩個作品之間的相似,則不認為其中一個作品對另一個作品構成復制,也就不構成侵權。如《軟件保護條例》第29條的規定,“軟件開發者開發的軟件,由于可供選用的表達方式有限而與已經存在的軟件相似的,不構成對已經存在的軟件的著作權的侵犯”,就是該原則在法律規范上的體現。(三)SSO原則本原則產生于WhelanvsJaslow案,即對計算機程序的版權保護可以從其文章編碼擴展到它的結構、順序和組織。即計算機程序的功能是思想,其他的成份都是表達。整個程序只有一個思想,子程序內不再有思想成分。凡存在選擇余地的設計,都是受版權保護的。著作權是中國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一般體現在文學創作以及技術發明上,隨著計算機軟件的誕生,著作權也被相應沿用,公民的著作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加以侵占,一旦被發現,法律必將嚴懲不貸,從另一方面來說,著作者也應好好保護好自己的作品,畢竟創意這種東西無從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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