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軟件是違法行為
第二十三條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或者本條例另有規(guī)定外,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一)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發(fā)表或者登記其軟件的;
(二)將他人軟件作為自己的軟件發(fā)表或者登記的;
(三)未經合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開發(fā)的軟件作為自己單獨完成的軟件發(fā)表或者登記的;
(四)在他人軟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軟件上的署名的;
(五)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修改、翻譯其軟件的;
(六)其他侵犯軟件著作權的行為。
擴展資料:
破解軟件案例:
當前,通過購票軟件、OTA(在線旅行社)網站預定火車票,已成為很多消費者的習慣。然而,網頁上以默認勾選的方式,將租車、酒店優(yōu)惠、快速退改簽服務、交通意外險等五花八門的附加項目與火車票、飛機票進行捆綁銷售,
是普遍存在的現象。春運期間搶票環(huán)節(jié)爭分奪秒,消費者如果沒有留意這些隱蔽搭售產品而主動取消的話,訂單金額將比票面價格多出20~40元不等,在不經意間多花錢。
從法律的角度看,無論購票軟件的套路有多深,其實質都是經營者以隱蔽方式,搭售消費者不愿意或不需要購買的商品或服務,這種行為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首先,“花式”搭售違反了合同法中的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原則。購票軟件的搭售方式一般是在網頁的隱蔽位置默認勾選,除非消費者主動點擊取消,否則達成購買。這一做法有故意誤導消費者之嫌,違背消費者作為締約方享有締約自由的意愿,
利用消費者急于付款買票的心理搭售產品,有違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原則。
其次,“花式”搭售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諸多規(guī)定,侵犯了消費者合法權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但默認搭售行為,
使得消費者對所購產品或服務的真實情況并不知情,沒意識到自己在購票的同時還購買了附加服務項目,其知情權被侵犯。
再次,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這意味著消費者有權選擇買或者不買、向誰購買某種產品或服務,并且通過貨比三家選出最適合自己的一種。
而OTA網站默認勾選了附加套餐并置于頁面隱蔽位置,使消費者很難注意到,更無從比較、選擇附加套餐的具體內容,一旦付款完成,只能被動接受所搭售的產品,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事實上被剝奪。
最后,侵犯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OTA網站的默認搭售行為,違背消費者的真實意愿,強制消費者購買商家指定的產品或服務,侵犯其公平交易權。
此外,購票軟件搭售保險的行為也涉嫌違法。目前OTA網站搭售的保險主要有兩種:交通意外險和延遲出票險。對于前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使用格式條款的經營者應當履行說明義務。然而在默認勾選搭售保險的情況下,
商家顯然未盡到對該保險的理賠內容、保險責任等進行說明的義務。對于后者,商家涉嫌變相收費、破壞購票秩序,違背了公平交易的原則。一是火車票是由政府定價、具有公共利益屬性的產品,作為一種有限資源,火車票的分配應當具有普惠性,
并非出價高者得票。如果消費者花30元購買極速出票服務,真的能夠更早搶到車票,意味著他多花錢可以“插隊”,
侵犯了其他消費者購票的合法權益,無形中還推高了票價。二是2006年國家就發(fā)布了《關于依法查處代售代辦鐵路客票非法加價和倒賣鐵路客票違法犯罪活動的通知》,其中明確規(guī)定鐵路客票銷售服務費5元封頂,禁止加價或變相收費。
面對“花式”搭售,需要社會共治。一方面,監(jiān)管部門應當積極作為,加大執(zhí)法監(jiān)督力度,依法整治,明確要求OTA網站誠實守信,明碼標價,禁止默認搭售,規(guī)范OTA網站的售票行為。另一方面,各OTA網站也應當認識到,欺瞞、誤導消費者只能逞一時之快,
尊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營造和諧良好的交易氛圍,才是企業(yè)的長久之道。同時,消費者也需要提高法律和維權意識,謹慎識別各類“花式”搭售。
參考資料來源:光明網-購票軟件“花式”搭售侵犯消費者權益
法律分析: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九條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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