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行為認定有如下幾種:
1、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行為。
2、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這種行為在理論上也稱為\"反向假冒\"行為。
3、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結合《商標法》第56條第3款的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這種形式的商標侵權行為是需要銷售者主觀明知為要件的。
4、偽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須注意的是,這種侵權行為是商標標識的侵權行為,包括\"制造\"和\"銷售\"兩種行為。
5、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擴展資料:商標使用與商標侵權的關系:“商標使用”的含義區分為以維護商標權為特征的積極使用和在商標侵權判定中的商標使用。這兩種含義并不能等同。關于商標使用與商標侵權行為的關系,在理論上有的學者認為非營利性組織的非商業性使用也可能構成侵權,而大多數觀點則傾向于認為判定商標侵權應以商業性使用為前提。在司法實踐中,絕大多數情況下判定商標侵權的前提條件是被告的行為屬于商標使用。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基本行為必須是在商業標識意義上對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使用,也即被訴侵權標識的使用必須是商標意義上的使用,或者說必須是將該標識作為區分商品來源的標志使用。倘若所使用的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等標識不具有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這種使用就不是商標意義上的使用,不會構成對于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一般來說,對于直接侵害商標權的行為,其認定需要以被述侵權行為構成商標性使用為前提。而對于商標間接侵權行為或共同侵權行為則往往不屬于商標使用行為。
你知道商標侵權嗎?商標侵權是指行為人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者其他干涉、妨礙商標權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損害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商標侵權的相關法律知識。
商標侵權行為的種類一、商標侵權行為的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了七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商標侵權行為的種類有什么(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二、對侵犯注冊商標權行為認定的過程
對侵犯注冊商標權行為認定的過程,有以下三個基本步驟:
1、確定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范圍。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范圍是認定商標侵權的基本依據。判斷商標侵權行為能否認定或稱是否構成所考慮的一切因素都是圍繞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范圍來進行的。根據我國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顯然,從這條規定看,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范圍只限于核準注冊的商標和該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該范圍由兩個方面因素來確定,一是核準注冊的商標;二是該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二者的結合,構成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范圍,也就為認定商標權侵權行為確定了與被控侵權對象進行比較的標準,以便得出是否構成侵權的結論。
2、確定被控侵權的具體對象。
被控侵權對象的確定由兩個方面的因素所決定,一是被控侵權的商標,二是被控侵權的商標所使用的商品。確定被控侵權具體對象的意義,在于確定和固化被控侵權行為的載體,為下一步與商標權的保護范圍的比對打下堅實基礎。它與確定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范圍同樣重要,它是認定商標侵權行為的另一比較對象。
3、將被控侵權對象與注冊商標和該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進行比較,認定被控侵權的商標與注冊商標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控侵權商標所使用的商品與該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屬于同一種類或者相類似。
通過認定侵權行為的三個基本步驟,特別是經過將被控侵權對象與注冊商標和該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進行比較后,就能認定是否構成商標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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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原因淺析
1、高額利潤的誘惑。假冒國際品牌產品,通常情況下可以獲取高額利潤。而且因為品牌效應,銷售比較容易。由于高額利潤的驅使,致使侵權或假冒精品名牌產品的不法行為屢禁不止。
2、現行政策法規存在缺陷且執法力度不夠。近幾年來,為規范市場,雖然我國政策法規立法數量逐漸增多,但至今尚未有一部完整、系統的法律法規來確認市場執法和監督管理機構名稱、地位、取權與體制。
行政執法手段缺乏,難于震懾不法分子。作為商標侵權的一個重要執法部門,當前工商行政管理體制與嚴格依法行政、行政法治的建設與經濟的發展還有不相適應的環節。
3、許多消費者偏品牌而不重產品本身,這也是產生商標侵權的一個溫床。商標一開始就是用來讓顧客識別的,當這一信息被定位以后,顧客就只認牌子而不管其他了。其實,社會發生了分工,商標開始異化,"PRADA"、"LANCOME"等一些國際知名企業認為設廠不經濟,便把加工的任務交給了其他生產者,公司則全力創立品牌,并且也不一定做整個市場的營銷。但一些消費者只重視商標,而忽視了商標所代表的商品品質和內涵,從而導致一些打擦邊球的產品得以在市場上走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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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假冒注冊商標具備下述四個構成要件的,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侵權行為:
1、必須有違法行為存在,即指行為人實施了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行為;
2、必須有損害事實發生,即指行為人實施的銷售假冒商標商品的行為造成了商標權人的損害后果。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會給權利人造成嚴重的財產損失,同時也會給享有注冊商標權的單位等帶來商譽損害。無論是財產損失還是商譽損害都屬損害事實。
3、違法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即指行為人對所銷售的商品屬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事實系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4、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即指不法行為人的銷售行為與造成商標權人的損害結果存在前因后果的關系。
商標侵權糾紛如何解決根據我國《商標法》第39條規定,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可見,解決商標侵權糾紛,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行政途徑,也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司法途徑。
1、行政解決方式
(1)商標侵權案件的行政管轄,既可以是侵權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也可以是侵權行為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2)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受禮商標侵權案件后,通過調查取證、在認定事實的前提下,制止侵權行為,并根據侵權人違法事實和情節輕重、作出行政處罰。具體處罰措施包括:一、責令立即停止銷售;二收邀并銷毀侵權商標標識;三、消除現在商標上的侵權商標;四、收邀直接專門用于商標侵權的模具、印板或者其他作案工具;五、責令并監督銷毀物品;六、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發罰款,并可以責令侵權人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
(3)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在調查取證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一、詢問有關當事人;二、檢查與侵犯活動有關的物品,必要時,可以責令封閱;三、調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行為;四、查閱、復制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帳冊等業務資料。選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商標侵權案件,有其獨具優勢:受理案件的人員業務熟悉,處理程序簡便,結案較快,因而省時省力。但其明顯的不足之處是行政處理決定無終局效力,當事人如對工商行政機關處理不服的,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2、訴訟解決方式
(1)管轄。商標侵權案件可以由侵權行為地或者侵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此,被侵權人可以自主選擇侵權行為地或侵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同時,由于商標侵權案件較為復雜,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2)人民法院一般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采用民事制裁的方式。基于被侵權人行使的禁止請求權、損失賠償請求權、歸還不當利益請求權、恢復信譽請求權,人民法院可單獨采用或合并采用以下辦法:一、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害。可以銷毀構成侵權行為的物品,拆除侵權行為所用的設備,收邀直接專門用于侵權行為的工具、模板等;二、消除影響,恢復被侵權人的信譽,如責令被侵權人在報刊雜志上登載道歉聲明等,以恢復被侵權人的商業信譽;三、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辦法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另外,被侵權人因調查、取證、聘請訴訟代理人或非訴訟代理人所花的費用,侵權人也應予以賠償;四、除上述主要辦法外,人民法院還可以采取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沒收非法所得、罰款或拘留等措施。
(3)標侵權案件的訴訟解決適用民事訴訟程序。
起訴。商標被侵權人必須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才能發動訴訟。商標被侵權人起訴必須注意:
向人民法院遞交訴訟壯,并按被告人數提出副本;起訴要有明確的被告,即商標侵權人,有具體的起訴請求,如要求制止侵權行為,并請求一定數額的賠償,有事實和理由,即起訴時應附送注冊商標有關證明文件以及證明侵權人存在侵權行為的證據材料等;起訴要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理,并在法律許可范圍內選擇最有利于已方的法院起訴;起訴要在法律規定的起訴時效期提出,即自商標所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商標專有權被他人侵犯之日起2年之內提出起訴。另外,商標侵犯案件較為復雜,當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參加訴訟。選擇商標代理機構的人員或精通商標法的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對于有力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十分重要。
審理。人民法院對于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應當立案受理,在審理商標侵權案件時,必須依法定程序進行。人民法院通過對商標侵權案件的審理,查明案情,分清是非,明確責任,并在此基礎上,針對雙方爭執的焦點,即是否構成侵權和應否予以賠償及決定賠償額等作出判決。
財產保全。財產保全是商標侵權訴訟中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依法正確地采取保全措施對維護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意義重大。因此,財產保全在商標侵權訴訟中經常被使用的。財產保全是指為了及時、有效地保護厲害關系人或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在訴訟前或者作出判決前,根據厲害關系人、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主動依職權,采取的限制有關財產處分或者轉移的強制性措施。財產保全包括訴訟財產保全和訴前財產保全,分別適用于不同的法定情形。
訴訟財產保全適用的條件為:一、案件已經由法院受理,但尚未作出判決;二、本案件具體有給付的內容,由于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其它原因,有可能使將來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例如侵權人擅自轉、穩匿、銷毀、出賣有關物品等;三、申請人提供擔保(人民法院依職權作出財產產保全裁定的,當事人無需提供擔保)。
訴前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為:一、處于起訴前期間,存在緊急情況,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將會使申請人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二、必須由申請人提出申請,人民法院不能主動依職權作出保全裁定;三、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四、申請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內必須起訴,否則法院將依法解除訴前財產保全。
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一定的范圍限制。請求的范圍須是與本案有關財務或申請人要求保護的實體權利有直接聯系的財產,而不能涉及被申請人的人身權或被申請人以外的人的財產及人身權。在商標侵權案件中,申請保全的范圍包括侵權人的資金,制造、儲存、運輸侵權產品的產所、機器設備、工具以及侵權產品本身等財物。財產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方式。
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嚴格依法進行,因申請錯誤給被申請人造成了損失的,申請人應當負責賠償。
執行。執行是訴訟程序的最后階段,也是判決勝訴的當事人權益得以實現的重要途徑。根據商標法規定,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以罰款的決定,如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欺瞞又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發現處理無決定確有錯誤的,經院長批準,不予執行并通知行政機關;如無錯誤,即強制執行,由當事人交付罰款。如當事人不自動交付罰款,人民法院可發出通知書,從銀行強行劃撥,或采取查封、拍賣等強制執行手段。對于商標侵權的賠償費也可以強制執行。
如何計算商標侵權賠償?《商標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前款所稱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根據這條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商標侵權賠償有三種計算方式:1、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2、被侵權人因為侵權而受到的損失;3、法定賠償。
商標侵權民事賠償范圍包括因侵權造成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表現為權利人的產品因侵權行為導致銷售量減少、利潤下降。間接損失包括權利人可得利益的損失和為制止侵權行為、防止損失擴大而支付的合理費用。
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及商標適用法律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可知,商標侵權的直接損失計算方法是根據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商品單位利潤乘積計算,該商品單位利潤無法查明的,按照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計算;或根據權利人因侵權所造成商品銷售減少量或者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乘積計算。間接損失包括權利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和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
注冊商標的條件有哪些?(一)商標的顯著性
商標的顯著性,在于商標是否是新創的,是否具有個性。具有個性的、新創的商標無疑是具有顯著特征的。商標應有顯著特征,以便于區別要從商標本身的文字、圖形等構成要素諸方面進行綜合考察。過于簡單的圖形、線條、或過于復雜的圖案、普通數字,一般的日常生活用語或廣告宣傳用語,商品的通用名稱,商品的包裝、裝潢、容器等一般被認為不具有顯著特征。例如,以一條弧線為標志申請注冊在第3類、第9類、第18類、第24類、第25類、第28類的化妝品等商品上,就被以缺乏顯著性,不易被消費者識別為由不予核準注冊;而另一例以松柏、花草、太陽、仙鶴、流水、山石為背景圖案,以“松鶴迎春”為名稱的組合商標要求注冊在某日用品上,同樣未被核準注冊,其理由則是因“松鶴迎春”為民間約定俗成的吉祥用語,常使用于日常生活用品上,圖案作為裝飾性圖案也常使用在日常生活用品上,該商標無論從文字、圖形均不具有顯著特征,不具備識別作用。
要求商標具有顯著特征,目的在于使消費者通過商標識別商品的來源,有的商標即使其構成要素缺乏顯著特征,但由于商標的長期使用已具備了識別作用,同樣可以取得注冊,應予以保護,例如,將三角、半圓這樣一些再簡單不過的圖形與某一特定商品相聯系并反復使用,使其具備了識別作用,同樣應當給予保護。再如,用于運動服裝、運動鞋上的馳譽世界的“NIKE”商標,其信筆一揮的圖案,單從構成要素上看,簡單的幾無識別性可言,但也就是這再簡單不過的一筆卻具有了最為強烈的識別作用。所以商標的顯著特征更要從商標是否已實際使用,是否已形成了與某一商品的特定聯系的角度去判斷、認定。
(二)商標不得與他人的商標混同
混同是指商標與他人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兩種情形。一般來講,前述的獨創性商標是不會與他人的商標混同的,而暗示性商標、描述性商標,尤其是借義商標往往會與他人的商標相混同,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的注冊商標混同的,不能獲準注冊,而徑行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則會構成侵權。
商標相同是指使用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的商標的文字、圖形完全一樣或商標名稱讀音完全相同。商標相同消費者就難以區別不同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
商標近似是指使用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的商標的文字、圖形或名稱讀音基本相同。雖然存在著差別,但差別并不明顯,足以使消費者誤認誤購。例如,有人將“姓啥啥”申請指定使用在第30類的冰激凌、冰棍上,就與杭州娃哈哈集團已注冊的指定使用在第30類的冰制品上的“娃哈哈”商標近似。“姓啥啥”與“娃哈哈”兩商標雖然文字不同讀音不同,但字形極為相似。“姓啥啥”只是將“娃哈哈”的每一個字稍作改動,刻意將其“姓啥啥”與“娃哈哈”靠攏,利用消費者對娃哈哈商標的信任,使消費者產生誤認,導致誤購。商標近似主要表現為“形”(外觀)、“音”(讀音)、“意”(意思)近似的三種情況,通過比較兩個商標,如果其“形”、“音”、“意”近似,容易使消費者產生混淆的,即為近似商標。
無論是商標相同還是近似都須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所以除了判斷商標本身是否相同或近似,還需判斷它們使用的商品是否為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如果使用的商品并非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即使兩個商標相同或近似,也并不影響其顯著性和可識別性。所謂同一種商品,是指商品的性能、用途、生產工藝、主要原材料等相近的商品。
判斷是否為同一種商品不難,但判斷是否為類似商品比較復雜。因為除了要綜合考慮商品的生產制造部門、原材料、質量、用途,甚至銷售部門是否一致,還需從消費心理方面考察。而且對不同的商標也可能掌握不同的尺度。對于在消費者中間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只要可能產生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的誤認,那么也會將單從商品學的角度看并不類似的商品判定為類似商品。例如,某企業以與卡爾斯伯格有限公司在第32類啤酒上注冊的“嘉士伯”完全相同的標識申請注冊在第30類的糕點和燕麥片上。就被判定為在類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標而予以駁回申請,可見類似商品具有相對性。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提供的企業商標侵權,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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