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日確定了之后可以更改嗎依規定,申請人把申請文件直接遞交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受理處或者代辦處的,經當場審查,凡符合受理條件的,其提交日就確定為申請日。申請人郵寄的申請文件,凡符合受理條件的,以郵件寄出日為申請日。寄出郵件的郵戳日期不清楚的,以郵件寄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郵戳日為申請日。郵件的郵戳都不清楚的,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日為申請日。申請日確定后,不能隨便更改。只有在下述兩種情況下允許更改申請日:①由于郵戳不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以收到日為申請日,或者申請人認為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確定的申請日有誤時,申請人可以提供寄出申請文件的掛號收據或其它證據,要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改正。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經查證核實后,可以更改申請日。②對于已經提交的,申請人自己或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審查發現,說明書中寫有附圖的說明,但實際未交或少交、漏交附圖的,申請人可以主動補交或者在接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補正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內補交附圖。按規定補交附圖的,以附圖的最后提交日確定為該申請的申請日。凡更改申請日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及時通知申請人。專利申請日專利申請日是專利法規中使用的術語,申請日是從專利申請文件遞交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之日算起。如果申請文件是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申請日。申請人享有優先權的,優先權日視為申請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專利申請文件之日為申請日。”指申請人向專利機關提出申請的日期。當專利申請人向專利局提交了有關的申請文件后,就表明他正式提出了專利申請。而專利局在收到申請文件后,也應當就有關的申請案確定申請日和申請號,并通知申請人。如果獲得了專利權,專利權的保護期限也從申請日起算。一件專利申請的首次申請日的確定對于專利申請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首先此后再有相同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就會因為喪失新穎性而不能獲得專利。其次,自首次申請日以后,發明人或申請人就可以實施申請案中的發明創造或在出版物上發表有關的技術信息,不會由此而破壞專利申請的新穎性。在以后進行的專利審查中,判定新穎性和創造性的"現有技術"都是以首次申請日以前的技術為準。第四,當申請人要求專利申請程序中的國際優先權時,首次申請日可以作為"優先權日"。以上就是關于這些問題的答案,希望對大家有幫助。如果您需要關于這方面的幫助,網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一十九條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文件或者辦理各種手續,應當由申請人、專利權人、其他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代表人簽字或者蓋章;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由專利代理機構蓋章。請求變更發明人姓名、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國籍和地址、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代理人姓名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著錄事項變更手續,并附具變更理由的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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