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通過這幾點判定外觀專利是否侵權:1、確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根據專利法的規(guī)定,其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外觀設計專利權人在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時向專利局提交的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包括主視圖、俯視圖、側視圖等。其中主視圖最為重要,因為它最能體現(xiàn)該項外觀設計的美感。2、確定外觀設計專利產品與侵權產品是否屬于相同或者類似商品。如果外觀設計專利產品與被控侵權產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確定二者是相同或者類似商品,并繼續(xù)進行第三步的比較。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認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類似商品,到此就可以結束我們的侵權判定步驟,認定專利侵權不成立。3、將外觀設計專利與被控侵權產品進行對比。以普通消費者的眼光,對被授予專利的外觀設計與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進行觀察和判斷。這個要從整體進行判斷,整體和局部特征綜合比較。
法律分析:判斷外觀專利侵權的步驟主要是:1、判斷外觀專利是否近似,首先要根據造型不同區(qū)別對待。2、通過肉眼從整體直接對比,外部結構并無太大區(qū)別,僅僅在局部有細微變化的,那么就可以判斷為侵權產品。3、產品的大小、材質、內部構造,不得作為判定兩者是否相同或者近似的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六十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不愿協(xié)商或者協(xié)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法律分析:認定專利外觀侵權有下列三個步驟1、確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其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外觀設計專利權人在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時向專利局提交的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包括主視圖、俯視圖、側視圖等。2、確定外觀設計專利產品與侵權產品是否屬于相同或者類似商品3、將外觀設計專利與被控侵權產品進行對比
即以普通消費者的眼光,對被授予專利的外觀設計與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進行要部觀察,整體判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五十九條 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申請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以合理的條件請求專利權人許可其實施專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時間內獲得許可。
第六十一條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不享有獨占的實施權,并且無權允許他人實施。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侵權判定 1、在與外觀設計產品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上,采用與授權外觀設計相同或者相近似外觀設計的,應當認定被訴侵權外觀設計落入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范圍
2、進行外觀設計侵權判定,應當用授權公告中表示該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與被訴侵權外觀設計或者體現(xiàn)被訴侵權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進行比較,而不應以專利權人提交的外觀設計專利產品實物與被訴侵權外觀設計進行比較
但是,該專利產品實物與表示在專利公告文件的圖片或照片中的外觀設計產品完全一致,或者與專利權人應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在專利申請程序中為更清楚地了解圖片或照片中的內容而要求提交的樣品或者模型完全一致,并且各方當事人均無異議的除外
3、進行外觀設計侵權判定,應當通過一般消費者的視覺進行直接觀察對比,不應通過放大鏡、顯微鏡等其他工具進行比較
但是,如果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產品外觀設計在申請專利時是經過放大的,則在侵權比對時也應將被控侵權產品進行相應放大進行比對
4、進行外觀設計侵權判定,應當首先審查被訴侵權產品與外觀設計產品是否屬于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
5、應當根據外觀設計產品的用途(使用目的、使用狀態(tài)),認定產品種類是否相同或者相近
確定產品的用途時,可以按照下列順序參考相關因素綜合確定: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產品的功能以及產品銷售、實際使用的情況等因素
如果外觀設計產品與被訴侵權外觀設計產品的用途(使用目的、使用狀態(tài))沒有共同性,則外觀設計產品與被訴侵權產品不屬于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
6、判定是否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應當以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為標準,而不以是否構成一般消費者混淆、誤認為標準
7、應當以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判斷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而不應以該外觀設計專利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設計人員的觀察能力為標準
8、一般消費者,是一種假設的“人”,對其應當從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兩方面進行界定
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是指,他通常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日之前相同種類或者相近種類產品的外觀設計及其常用設計手法具有常識性的了解
一般消費者的認知能力是指,他通常對外觀設計產品之間在形狀、圖案以及色彩上的區(qū)別具有一定的分辨力,但不會注意到產品的形狀、圖案以及色彩的微小變化
對外觀設計產品的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作出具體界定時,應當針對具體的外觀設計產品,并考慮申請日前該外觀設計產品的設計發(fā)展過程
9、判斷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相近似時,不應以外觀設計創(chuàng)作者的主觀看法為準,而以一般消費者的視覺效果為準
10、判斷外觀設計是否構成相同或相近似時以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為原則,即應當對授權外觀設計、被訴侵權設計可視部分的全部設計特征進行觀察、對能夠影響產品外觀設計整體視覺效果的所有因素進行綜合考慮后作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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