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商標無效宣告與撤銷,不存在任何關系,兩者具有不同的定義和適用范圍。注冊商標無效是指因商標注冊不當,有關機關做出的行政決定或裁決,使已經核準注冊的商標專有權視為自始既不存在的情況。注冊商標的撤銷是指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法撤銷已注冊商標的制度,有時也簡稱為商標撤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 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商標局做出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對商標局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申請后,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辯。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維持注冊商標或者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裁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無效民事行為是指不具備或者不完全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因而不能產生行為人預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為,其本質是一種法律上當然無效并確定不發生效力的行為。這里所說的法律上的無效和不發生效力,是指不能產生行為人預期的民事法律后果,而不是說不產生任何法律后果。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無效民事行為共有七類: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6、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7、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又稱相對無效的民事行為,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可以因行為人自愿的撤銷行為而自始歸于消滅的民事行為。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具有以下特點:(1)在撤銷前,其效力已發生,而且未撤銷,其效力不消滅。(2)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效力消滅,以撤銷行為為條件。(3)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撤銷,應由撤銷權人為之,非撤銷權人不得主張其效力消滅;(4)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撤銷權人,對權利的行使擁有選擇的自由,撤銷權人可以撤銷其行為,也可以通過承認的表示使撤銷歸于消滅。(5)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一經撤銷,其效力溯及于行為的開始,即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時無效。根據《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主要有兩種:(1)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2)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另外我國合同法規定了一方以脅迫、欺詐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之下訂立的合同,受害方也可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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