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強制許可的種類有哪些
法律分析:根據《專利法》的規定:專利強制實施許可的種類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且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四年,專利權人自己不實施而且無正當理由不允許他人實施(二)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以后,為消除或者減少壟斷行為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的;
(三)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正常情況時,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而許可他人實施的;
(四)為了公共健康目的,對取得藥品專利權的專利給與強制實施許可。
需要注意的是:專利強制許可的范圍一般限于中國境內,被許可人需要支付費用,不享有獨占權,不得他人再次許可,強制實施許可的條件消除可終止許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一)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且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四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其專利的;
(二)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為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的。
適用專利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有哪些?
適用專利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各成員國可以采取立法措施,規定在一定條件下核準強制許可,以防止專利權人可能的濫用權利。但是只有在專利權人自提出專利權申請之日起,滿4年或自被批準專利權之日起,滿3年未實施專利,而又提不出正當理由時,專利授予國才可以采取強制許可。那么適用專利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有哪些?適用專利實施強制許可適用專利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根據我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專利實施強制許可辦法》的相關規定,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后,如果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以合理的條件請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而未能在合理長的時間內獲得這種許可時,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給予實施該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以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于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后一專利權人可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前一專利權人也可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給予實施后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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