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耕地的承包期是多少年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二、 草地、林地的承包期限
草地是指生長草本植物為主,用于畜牧業的土地,包括天然草地、改良草地和人工草地。草原是草地的主體。我國是草原資源大國,天然草原近60億畝,占國土總面積的41.7%。草原總面積僅次于澳大利亞,居世界第二位。從1984年開始,在全國推廣草原承包工作。目前,我國草原承包面積2.08億公頃,占可利用草原面積的76.9%。在實踐中,一些地方對草原實行50年的承包期。
林地是指生長喬木、竹類、灌木、沿海紅樹林的土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以及跡地和苗圃等。我國林業用地面積38.5億畝,其中集體所有的林地約占59%,國家所有的林地約占41%。林地承包經營政策是我國農村林業的基本政策。到2001年6月,全國集體林地70%已承包到戶,已核發林權證的林業用地面積為33億畝,占全國林業用地面積38.5億畝的85.7%。林地的承包期一般為30年至50年。
對于草地、林地的承包期限,我國法律未明確規定。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30年。草原法也只是規定,全民所有的草原、集體所有的草原和集體長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由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從事畜牧業生產。國家政策也曾原則規定, 土地承包期 再延長30年不變,營造林地和“四荒”地等開發性生產的承包期可以更長。
三、林地的特殊性
首先,林地上一般生長著多年生的喬木、竹類、灌木等,而耕地主要是用于種植農作物,一般是一年一季或者兩季,有的是三季,很少種植多年生植物。
其次,從事林業開發投資大,林木生長期、收益期長,風險也比較大。如櫸木、水青岡、紅豆杉、柚木的采伐或經營期限至少在50至60年。再如我國特有的銀杏樹,其木材、果實、葉子等均有較高的經濟價值,但生長極為緩慢,所以又稱“公孫樹”,形容祖輩種樹到孫子輩才結實。目前我國的很多寺廟中都生長著千年以上的銀杏樹。浙江東陽地區種植的香榧樹,15年開始結果,100年才進入豐產期,并可延續四五百年,有的可達上千年。
第三,我國對森林實行限額采伐制度,林地上種植的林木不能任意采伐。采伐必須申請采伐許可證并按照要求完成更新造林任務。因此,承包方的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的權利受到較多限制。
鑒于林地的上述特殊性,許多地方都將林地的承包期限適當延長。在立法過程中,許多地方、部門建議,同耕地相比,林地的承包期應當適當長一些,以規定30年至70年為宜。對有些特殊的樹種,70年的承包期仍顯不夠,應當更長。
《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條,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
一、農村耕地承包期限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1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同耕地相比,草地和林地有其特殊性。以林地為例:首先,林地一般生長著多年生的喬木、竹類、灌木等,而耕地主要是用于種植農作物,一般是一年一季或者兩季,甚至三季。
二、具體承包期限規定是什么?
耕地的承包期
據統計,我國耕地總面積約為14億畝,人均1畝多一點。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耕地占耕地總面積的97%左右。我國農村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的土地主要是耕地。我國法律和有關政策對承包期限都有明確規定。如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有關政策也指出,土地承包再延長三十年不變,營造林地和“四荒”地等開發性生產的承包期可以更長。現實中,全國已有98%左右的村組開展了延包工作。在開展延包工作的地方,承包期達到三十年的耕地面積占92%,如果扣除沿海發達地區、城鎮郊區實行招標承包的責任田以及各地預留的機動地,實行家庭承包的耕地承包期達到三十年的占95%以上。土地承包期限的長短,應考慮到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根據農業生產經營的特點,農業經濟的發展趨勢以及當前的農業承包經營政策等因素確定。
期限太短,不利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穩定和農業的發展;期限太長,則不利于對土地利用方式的適當調整以及有關利益的協調。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符合有關法律的規定和目前農村的實際做法,同有關政策也是一致的。
(二)草地、林地的承包期
我國草原承包面積31.2億畝,占可利用草原面積的76.9%。集體林地70%已承包到戶,集體林地占全國林業用地面積38.5億畝的59%。對于草地、林地的承包期限,我國法律和有關政策未明確規定。國家政策曾原則規定,營造林地和“四荒”地等開發性生產的承包期可以更長。在實踐中,一些地方對草原實行五十年的承包期,林地的承包期一般為三十年至五十年。
同耕地相比,草地和林地有其特殊性。以林地為例:首先,林地一般生長著多年生的喬木、竹類、灌木等,而耕地主要是用于種植農作物,一般是一年一季或者兩季,甚至三季。其次,林業生產投資大,林木生長期、收益期長,風險大。第三,我國對林木實行限額采伐制度,承包方的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的權利受到較多限制。鑒于草地和林地的特殊性,農村土地承包法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精神和農村土地承包的實際做法,規定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在當代的社會,農村耕地的承包期限,在我們國家是有非常明文規定的,比如說如果是農村的耕地,那么承包的期限最長是可以達到30年的時間的,有一些比較特殊的經過,國務院的批準之后可以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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