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的民事權利有哪些?舉例說明
(一)主體的平等性
我國公民的平等性,主要表現為:
1.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無論民族、種族,性別、年齡、職業,政治態度、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職務高低、財產狀況和居住年限等方面有何差異,但他們在民事權利能務方面都是平等和無區別的。
2.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有資格平等地參加民事法律關系,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不受有無行為能力的限制。
3.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當其合法民事權利受到侵害時,都有權依法向人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通過法律手段制裁違法行為人,給公民合法民事權益的實現提供法律保障。
(二)內容的統一性
公民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是指法律賦予公司可以享有原各種民事權利和應當承擔的各種民事義務的范圍。公司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和承擔的民事義務是統一的,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
(三)實現的現實可能性
我國公民享有的民事權利能力具有實現的現實可能性,它體現為:
(1)我國公民享有的民事權利能力具有實現的物質基矗國家的社會經濟政策、公共設施及公民實際掌握的物質財富,可以保障他們行使各種民事權利。
(2)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為公民實現其民事權利能力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民事權利
公民有哪些民事權利?
民事權利是民事主體依據民事法律取得的可以實施一定行為或獲取一定利益的法律資格。民事權利的內容可以概括為三個方面,即享有權利的人可以在法定范圍內直接享有某種利益,或實施一定的行為;享有權利的人可以要求負有義務的人實施一定的行為或是不實施一定的行為;享有權利的人在其權利受到侵犯時,有權請求法律予以保護。
民事權利是公民在社會上存在和生活的最基本的權利,也是與公民日常生活聯系最為密切的一項權利。從權利的具體內容來分,民事權利主要包括財產權和人身權。財產權是指以財產為客體、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的民事權利,如物權、債權等;人身權是指以特定的人身利益為客體,并不體現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有些民事權利既有財產權性質,又有人身權性質,如知識產權、繼承權等。
我國的民法通則中,集中規定了以下幾類民事權利:
1.財產所有權和與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包括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采礦權、相鄰權、繼承權等。
2.債權。包括合同債權、不當得利債權、無因管理債權等。
3.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專利權、注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發明權等。
4.人身權。包括生命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婚姻自主權等。
我國民法授予公民有哪些民事權利?
我國目前沒有民法典,規定民事權利最主要也是最多的是《侵權責任法》,該法第二條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民事權利主要包括了兩大類,即人身權和財產權。如果你想了解更多的民事權利可以參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該規定有424個案由,每個案由都是一個具體的民事權利。
公民的民事權利包括:
(1)人身權:指與民事主體的人身不可分離而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可以分為人格權和身份權兩種:
人格權是指民事主體所享有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一種民事權利。這種權利為民事主體人身所固有并為法律所承認。主要包括:生命權、 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
生命權是自然人維持生命和維護生命安全利益的權利。健康權是自然人保持身體機能正常和維護健康利益的權利。生命健康權是自然人人身權中最重要的權利。
姓名權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和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名稱權是指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等依法享有的使用、轉讓自己名稱的權利。法律賦予自然人有姓名權,法人等有名稱權,一方面是確認他們能夠保持自己獨有的權利主體名義,另一方面是為了明確民事權利義務的歸屬者。
肖像權。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制作和使用自己肖像的權利。《民法通則》規定,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本人的肖像。
名譽權。它是指自然人、法人依法享有的維護自己名譽的權利。自然人、法人的名譽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說毀他人的名譽,否則,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隱私權。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對其與社會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人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
身份權是指民事主體因某一特定的身份而產生的權利。主要包括:榮譽權、署名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以及公民在家庭中的身份權 。
榮譽權。它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就有關國家機關或有關組織授予的榮譽稱號或嘉獎獲得利益而不受他人非法剝奪的權利。榮譽權既不能轉讓,也不能被非法剝奪。
其他身份權。身份權包括家庭成員之間的身份權和知識產權中的身份權。家庭成員之間的身份權是指自然人基于一定的婚姻和血緣關系而產生的人身權利。它包括配偶權、親權、親屬權及監護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身份權是民事主體依法對自己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權利。它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發明僅、發現權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權等。
(2)物權
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財產所有權的內容包括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
占有權。占有權是指財產所有人對其財產的實際控制和支配的權利。通常情況下,占有權由所有人享有,但也可以由非所有人享有,如借用、租賃等。非所有人對財產的占有又可分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兩種:合法占有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或所有人的意志而由非所有人享有占有權。非法占有是指沒有法律依據,又沒有取得所有人的同意而占有他人的財產。法律保護合法占有關系,所有人不能請求返還。對于非法占有則要根據其占有是善意還是惡意,確定是否應向所有人返還和賠償損失。
使用權。使用權是指按照財產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的權利。使用權可分為所有人的使用權和非所有人的使用權,非所有人的使用權又可以分為合法使用權和非法使用權。非所有人必須依照法律規定或與當事人的約定來行使使用權,如果沒有法律的規定或者未經所有人許可使用他人財產,就是非法使用,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收益權。收益權是指在財產上獲得經濟利益的權利。收益在法律上也稱為孳息,孳息可分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就是物依自然規律產生的收益,如果樹結的果實,母牛所生的仔牛等。法定孳息就是依據民事法律關系產生的收益,如在銀行存款所得的利息,出租人收取的租金等。
處分權。處分權是指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對財產進行處置的權利。處分權是財產所有權的核心,是所有人最基本的權利。處分權通常情況下由所有人行使,但在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情況下,非所有人對他人的財產也可以行使處分權。如抵押權人依法對抵押財產的處分權;鐵路部門對逾期無人認領貨物的處分權等。
由上可見,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構成了財產所有權的內容。這四項權利中的每一項,都有相對獨立性,具有可分性。四項權能中的某一項或某幾項權能暫時脫離財產所有人,財產所有人并不喪失對該項財產的所有權。四項權能的分離和回復,是民事活動的客觀需要,也是財產所有人行使所有權的具體表現。
財產共有:是指兩個以上的權利主體對同一項財產享有所有權。財產共有關系具有以下特征:(1)共有關系的主體是兩個以上。即所有權主體的非單一性,多個主體共有一物,該物只有一個所有權,由多人享有。(2)共有關系的客體是同一項財產。各共有人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只能是同一項財產,只有在兩個以上權利主體對同一項財產都享有所有權的條件下,才產生共有關系。(3)共有關系的內容包括雙重的權利、義務關系。即既存在共有人之間的對內關系,也存在共有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對外關系。
(3)債權:債是指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
債的發生根據。債的發生根據,是指民事主體之間依照民事法律規范發生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事實。民法通則規定,債的發生根據主要有:
合同所生之債。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它是最普遍的法律事實,是債最主要的發生根據。
不當得利所生之債。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或者合同的根據,使他人受損失而自己獲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無因管理所生之債。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 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行為。無因管理發生后,管理人與受益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管理人有請求受益人給付報酬及償付為管理其事務支出的必要費用的權利。
侵權行為所生之債。侵權行為是指非法侵害他人的人身權或財 產權的行為。因侵權行為在侵害人和受害人之間會產生損害賠償的債權債務關系,所以它也是債的發生根據。
其他債的發生根據。如遺贈、搶救公物、拾得遺失物、發現埋藏物、隱藏物等。
(4)知識產權:是指民事主體對其創造性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特征:(1) 無形性(2) 雙重性(3) 專有性(4) 地域性(5) 時間性。
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
(5)財產繼承權:是指依法將死者的個人財產轉歸有權接受此項財產的人所有的一種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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