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轉讓是企業獲取商標的途徑之一,而商標質押通俗來講就是一家企業將已經注冊核準成功的商標因為某些原因抵押交換某件事物的交易,那么商標質押期間能否可以進行商標轉讓嗎?
商標權質押制度是以商標權的價值作為實現債權的擔保。為擔保質權得以順利實現,動產質押制度通過轉讓占有的方式來限制出質人對質物的處分。
與此類似,商標權質押制度也對商標權的處分作出了一定限制。原則上禁止商標權出質人許可他人使用商標,便是其中一種限制。
這種限制反映在《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款。該款規定:“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后,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按此條規定,在商標權質押期間,出質人許可他人使用商標,除非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同意。
有立法部門人士對此原則上禁止許可的規定作出了如下解釋:
“如果允許出質人自由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和專利權、著作權中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則無論是有償轉讓還是無償轉讓,無論是許可他人有償使用還是許可他人無償使用,都將損害質權人的利益。
因為一方面轉讓的費用和許可他人使用的費用都要歸出質人所有,質權人難以控制和取得,另一方面出質人有權無限制地轉讓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必然導致該注冊商標專用權和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財產權價值的下降,最終的結果必然損害質權人的利益,不利于擔保債權的實現。”
商標轉讓與商標許可本身性質相似,因此商標許可需要雙方協商,商標轉讓也需要經過雙方協商,當然在一般情況下商標轉讓在商標質押期間是不被允許的,其他因時因地因人而異。
法律分析:專利發明人隨時可以更改,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因漏填或者錯填發明人而提出變更請求的,應當提交全體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和變更前全體發明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證明文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四條 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后,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專利權簡稱“專利”,是發明創造人或其權利受讓人對特定的發明創造在一定期限內依法享有的獨占實施權,是知識產權的一種。那么專利權能不能轉讓呢?答案是可以轉讓。專利轉讓是擁有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人把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讓給他人的一種法律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規定: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國有企業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必須經上級主管機關批準;中國人(或者單位)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轉讓專利申請或專利權的當事人必須訂立書面合同,經國家知識產權局登記和公告后生效。專利轉讓包括出售、折股投資等多種形式。書面形式和登記及公告是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生效的法定條件,未簽訂書面合同或未經國家知識產權局登記和公告的專利權轉讓不發生法律上的效力。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條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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