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以上合作的作品著作權歸誰
法律主觀:
合作作品的著作權歸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的著作權由合作作者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許可他人專有使用、出版以外的其他權利。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 當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經歷為題材完成的自傳體作品,當事人對著作權權屬有約定的,依其約定;沒有約定的,著作權歸該特定人物享有,執筆人或整理人對作品完成付出勞動的,著作權人可以向其支付適當的報酬。
合作作品的著作權歸屬
合作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原則上認定歸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致行使著作權,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合作作品的權利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義務由合作作者共同承擔,各合作作者的著作權是平等的。
(一)一般原則--著作權屬于作者。
作者是指:
1)自然人作者--創作作品的公民;
2)法人或其他組織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
3)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為作者。
(二)著作權屬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按照《民法典》、《公司法》、《民法典》、《著作權法》分別處理。
1、職務作品作品的著作權。職務作品是指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
其歸屬:
1)、署名權歸作者,其他權歸單位:
(1)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單位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計算機軟件、地圖;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單位享有的職務作品。
2)、其他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創作者享有,單位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三條
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第十四條
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合作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如何確認
摘要:一般來說,著作權歸屬于作者,即創作作品的人,而如果是公司法人或是其他組織主持創作的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則被視為作者。然而,由于不同出版作品的創作情況有別,著作權的歸屬存在不同的情況。下面就來一起詳細了解下。合作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如何確認
我國《著作權法》第13條規定:“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即合作作品可能存在整體著作權與單立著作權的問題。整體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中可以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的部分的作者對該部分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的整體著作權。
合作作品之共同享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著作權人按照各自創作的那一部分作品所應得的權利份額,分享權利和承擔義務,即按份共有。著作權按份共有的每個共有人,有全將自己的財產份額轉讓,但在轉讓時,其他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共同共有著作權,即共有的著作權人不劃分各自對著作權所占有得份額,共同對合作作品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共同共有的著作權人在分割財產權力時,一般是平均分配。
軟件著作權的歸屬怎么確定
1、合作開發軟件
合作開發軟件是指由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作開發的軟件。合作開發的軟件著作權歸屬由合作開發者簽定書面合同約定。未簽定合同或者合同未明確約定的,合作開發的軟件可以分割使用的,開發者對各自開發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合作開發的軟件不能分割使用的,由各合作開發者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致行使。
2、委托開發軟件
委托開發軟件是指接受他人委托開發的軟件。委托開發軟件的著作權歸屬由委托人與受托人簽定書面合同約定;無書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確約定的,著作權歸受托人享有。
3、國家機關下達任務開發軟件
由國家機關下達任務開發的軟件,著作權的歸屬與行使由項目任務書或者合同規定;項目任務書或者合同未作明確規定的,軟件著作權由接受任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
4、職務開發軟件
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中任職期間所開發的軟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軟件著作權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對開發軟件的自然人進行獎勵:
①針對本職工作中明確指定的開發目標所開發的軟件;
②開發的軟件是從事本職工作活動所預見的結果或者自然的結果;
③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金、專用設備、未公開的專門信息等物質技術條件所開發并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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