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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和著作權之間的區別?

首頁 > 知識產權2020-10-01 22:57:58

著作權與版權的聯系與區別分別是什么?

版權與著作權有什么區別
在我國,版權就是著作權,沒有區別。版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包括財產權、人身權)。版權的取得有兩種方式:自動取得和登記取得。在中國,按照著作權法規定,作品完成就自動有版權。所謂完成,是相對而言的,只要創作的對象已經滿足法定的作品構成條件,既可作為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在學理上,根據性質不同,版權可以分為著作權及鄰接權,簡單來說,著作權是針對原創相關精神產品的人而言的,而鄰接權的概念,是針對表演或者協助傳播作品載體的有關產業的參加者而言的,比如表演者、錄音錄像制品制作者、廣播電視臺、出版社等等。
《著作權法》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與版權的聯系與區別分別是什么?著作權也稱版權,是指作者及其他權利人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總稱。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其中著作人格權的內涵包括了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他人以扭曲、變更方式,利用著作損害著作人名譽的權利。著作財產權是無形的財產權,是基于人類智識所產生之權利。我們一起來看看著作權與版權的聯系與區別分別是什么?著作權與版權的聯系與區別著作權與版權的聯系與區別分別是什么?一、著作權與版權的聯系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著作權與版權系同義語。知識產權界也有人將版權和著作權等同看待。二、著作權與版權的區別若要嚴謹區分版權與著作權的不同之處,可以歸納為五點:第一點、主體不同。從狹義上看,版權是指出版者權,其主體是出版者。第二點、客體不同。出版者權的客體為書刊及音像出版物。而著作權的客體是作品,著作權法保護的只是作品,而非作品的載體,因為作品載體可以有許多種,而作品本身只能是一個。第三點,形成機制不同。版權是一種從屬于著作權的派生權利,出版者版權只能由著作權人授予而產生。而著作權是基于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依法產生的權利。第四點,內容不同。以我國為例,出版者對其出版作品享有的版權,包括專有出版權、版本權、出版作品的形式和內容 的修改權、刪除權。第五點,期限不同。在我國,出版者對作者授權出版的作品享有一定時限的專有出版權。時限長短由出版人與著作權人 協商簽約產生,并規定合同有效期限不超過10年。著作權與版權的聯系與區別分別是什么?想要了解更多內容,歡迎撥打八戒知識產權在線客服。八戒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專注:商標、專利、版權、域名等知識產權業務方向。主營業務三大板塊:常規知識產權、涉外知識產權、知識產權交易。互聯網+知識產權行業的黑馬型企業。

版權和著作權是一回事嗎?

公司小白...這兩個的區別是什么啊?

沒有區別,版權和著作權一樣,內容相同,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包括:著作權包括以下權利:(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八)展覽權,(九)表演權,(十)放映權,(十一)廣播權(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十三)攝制權,(十四)改編權,(十五)翻譯權,(十六)匯編權;(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在我國,兩者是一回事。我國《著作權法》同時借鑒了兩大法系的制度,該法第57條明確規定,“本法所稱的著作權即版權”,亦即在我國立法中“著作權”與“版權”為同義詞。
版權為英美法系之概念,最初指復制權,是為了阻止他人未經許可復制作品、損害作者經濟利益而由法律創設的權利;著作權為大陸法系之概念,原意為作者權。
區別

1.所屬法系不同
版權屬于英美法系的概念,而著作權屬于大陸法系的概念。
2.保護的側重點不同
版權側重點在于保護作者的財產權利,因為英美法系國家將版權視為鼓勵、刺激創作作品的公共政策的產物;而著作權更為注重保護作者的人身權利,因為大陸法系的著作權法將作品視為作者人格的延伸和精神的反映。
3.權利限制不同
因大陸法系的著作權法非常注重保護作者的人身權利,其相對于英美法系的版權,對著作權的轉讓施加了較多限制,其中著作人身權一般不允許轉讓或放棄。
版權與著作權的區別

基于上文筆者對著作權概念的界定,立足社會實踐,筆者認為版權與著作權有五點明顯區別:

其一:主體不同。

從狹義上看,版權是指出版者權,其主體是出版者。在中國,出版業被當作意識形態的重要領地長 期為國家專營,由國有的出版機構(出版社或出版公司)具體運作。所以,在我國版權的主體只能是國有出版機構,自然人不能成為版權的主體。而著作權的主體是 作品的作者。客觀上,只有自然人是作品的唯一事實作者,自然人以外的其他社會組織和民事主體;只能在特定情況下才能被視為“法定作者”。

其二,客體不同。

出版者權的客體為書刊及音像出版物。而著作權的客體是作品,著作權法保護的只是作品,而非作品的載體,因為作品載體可以有許多種,而作品本身只能是一個。

第三,形成機制不同。

版權是一種從屬于著作權的派生權利,出版者版權只能由著作權人授予而產生。而著作權是基于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依法產生的權利。在我國,作品一經創作產生,只要具備了作品的屬性,即自動依法產生著作權。

第四,內容不同。

以我國為例,出版者對其出版作品享有的版權,包括專有出版權、版本權、出版作品的形式和內容 的修改權、刪除權。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人身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及保護作品完整權。財產權包括復制權(出版權、 發行權、復制權、演繹權、翻譯權、演繹權)、傳播權(表演權、播放權、展示權、朗誦權)等權利。

第五,期限不同。

在我國,出版者對作者授權出版的作品享有一定時限的專有出版權。時限長短由出版人與著作權人 協商簽約產生,并規定合同有效期限不超過10年。著作人身權的保護一般不受限制,其中某些內容具有一身專屬性的權利理應受到永久的保護。對于著作財產權, 各國都規定了一定的時間界限,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和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去世后50年,截止于作者去世后第50年的12 月31日止。
  版權與著作權有什么區別
  在我國,版權就是著作權,沒有區別。版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包括財產權、人身權)。版權的取得有兩種方式:自動取得和登記取得。在中國,按照著作權法規定,作品完成就自動有版權。所謂完成,是相對而言的,只要創作的對象已經滿足法定的作品構成條件,既可作為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在學理上,根據性質不同,版權可以分為著作權及鄰接權,簡單來說,著作權是針對原創相關精神產品的人而言的,而鄰接權的概念,是針對表演或者協助傳播作品載體的有關產業的參加者而言的,比如表演者、錄音錄像制品制作者、廣播電視臺、出版社等等。
  版權是作者在自然法上的財產權(所有權)還是社會作為讓步而由法律授予作者的有限的法定壟斷權(調整權)?對這一問題做出正確回答的前提是確定版權的理念:
  版權是為了保護作者的權利而設立還是為了知識的進步和公眾的福祉而確立?當然版權法律同時擁有這兩種功能,但是那一項是它的基本理念呢?當作者權利和公眾的福祉發生矛盾的時候誰是第一位的呢?
  版權的主要目的是以知識的進步促進公眾的福祉,為了鼓勵新作品的復制和在公眾中的傳播,版權通過賦予作者復制和分發的專有權以激勵創作者的創作活動。為了促進公眾的福祉的目的,作者的這些權利有很多的限制,這些限制主要是通過合理使用制度體現來。版權調整的權利涉及到三個利益群體——作者、發行者和使用者。版權法作為支持知識進步的基礎既要考慮給與創造者和傳播者報酬也要重視支付這些報酬的使用者的合理的權利。從18世紀早期英國開始制定版權法開始,版權一直是為了試圖平衡創作者(和他們的出版者)的權利與使用者的權利的產物,現在是將來也是。三個利益群體都在使用版權作品,使用的目的不同,作者用來穿作新的作品,發行人在市場上分發作品,消費者在家中、學校和辦公室使用作品,作者進行創造性的使用,發行者進行商業使用,消費者進行可能涉及也可不涉及商業問題的個人使用。對版權資料的創造性使用和私人使用會與發行人和企業主控制商業使用的目的發生沖突,這使得平衡各種
  競爭利益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了。使事情更復雜的是,不同團體的成員在不同的時間會有不同的立場。例如,一個作者會希望可以自由的引用他人的作品,卻不希望別人引用自己的作品而自己得不到補償;一個出版商會希望可以出版他人的一本書的一部分,但卻不愿給與別人這種優惠;只有消費者的立場是不變的:他們希望可以自由的使用這些資料。
版權和著作權其實內容是基本相同的,沒有太大的區別。

著作權和版權的區別在哪里?

著作權是大陸獨有的法律概念嗎?

沒有區別,版權和著作權一樣,內容相同,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包括:著作權包括以下權利:(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八)展覽權,(九)表演權,(十)放映權,(十一)廣播權(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十三)攝制權,(十四)改編權,(十五)翻譯權,(十六)匯編權;(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狹義著作權僅指作者和從作者手中繼受權利的人對作品所享有的一系列權利;版權為英美法系之概念,最初指復制權,是為了阻止他人未經許可復制作品、損害作者經濟利益而由法律創設的權利;著作權為大陸法系之概念,原意為作者權。
區別:
1.所屬法系不同
版權屬于英美法系的概念,而著作權屬于大陸法系的概念。
2.保護的側重點不同
版權側重點在于保護作者的財產權利,因為英美法系國家將版權視為鼓勵、刺激創作作品的公共政策的產物;而著作權更為注重保護作者的人身權利,因為大陸法系的著作權法將作品視為作者人格的延伸和精神的反映。
3.權利限制不同
因大陸法系的著作權法非常注重保護作者的人身權利,其相對于英美法系的版權,對著作權的轉讓施加了較多限制,其中著作人身權一般不允許轉讓或放棄。
我國《著作權法》同時借鑒了兩大法系的制度,該法第57條明確規定,“本法所稱的著作權即版權”,亦即在我國立法中“著作權”與“版權”為同義詞。
著作權與版權有區別嗎
沒有區別,著作權和版權是同一個東西,著作權法所稱的著作權也就是版權,只是由于翻譯等原因出現了不同的說法。所以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著作權與版權有區別嗎?著作權與版權的定義是什么的全部內容。
一、著作權與版權有區別嗎
在我國,版權就是著作權,沒有區別。著作權法稱呼的理由:
1、民法通則和繼承法均用著作權,稱著作權符合我國現行法律的固定用法。
2、我國歷史上在正式場合均稱著作權,如清王朝、北洋政府、中華民國政府制定的著作權法。
3、從版權一詞原僅指對作品出版印刷的專有權這一起源情況來看,使用版權容易產生誤解。版權一詞,人們往往理解為出版者的權利,是“版權所有,翻印必究”意義上的版權,這與本法保護的對象主要是創作者大相徑庭。
4、從法律體系上看,我國的法律更多地接受了大陸法系的傳統,大陸法系的國家一般稱作者權,轉譯為著作權。
著作權與版權有區別嗎
二、著作權與版權的定義是什么
版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包括財產權、人身權)。版權的取得有兩種方式:自動取得和登記取得。在中國,按照著作權法規定,作品完成就自動有版權。所謂完成,是相對而言的,只要創作的對象已經滿足法定的作品構成條件,既可作為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在學理上,根據性質不同,版權可以分為著作權及鄰接權,簡單來說,著作權是針對原創相關精神產品的人而言的,而鄰接權的概念,是針對表演或者協助傳播作品載體的有關產業的參加者而言的,比如表演者、錄音錄像制品制作者、廣播電視臺、出版社等等。
三、著作權的內容
著作權包括:著作人身權、著作財產權。
著作人身權:又稱精神權利,指作者對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種與人身相聯系或密不可分而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作者終身享有著作人身權,沒有時間的限制。作者死后,作者的著作人身權可依法由其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國家的著作權保護機關予以保護。一般認為,它不能轉讓、剝奪或繼承。
著作財產權:又稱經濟權利,是著作人身權的對稱,指作者及傳播者通過某種形式使用作品,從而依法獲得經濟報酬的權利。
1.版權(copyright)是英美法上生長出的概念,顧名思義,圍繞“復制權”而來,注重財產性權利,起初是不怎么涉及人格性權利的。這是因為普通法系中的作品權利是從保護出版者權利發展而來。但是從安娜女王法之后,整體立法的中心點已經向作者移動(當然起初也是
以確認作者的首次出版權為標志,結束了書商的壟斷,將法定壟斷還給了作者)。但是從很多細節來看,還是比較重視從客觀角度認識作品上權利的,比如一般不會
認為作者的創作意圖對版權的獲得有什么影響,無意識的“創作”一樣能得到法律承認。
2.著作權(author‘s right),
還是顧名思義,“作者的權利”,是大陸法系上的概念,比較重視人格性權利,認為作品上的權利是和創作者綁定的,在作品權利的轉讓方面限制相對較多,多通過
許可使用方式解決作品轉讓的問題。鄰接權在大陸法系不屬于狹義的著作權內容,有些大陸法系國家會以“著作權和鄰接權法”的題目立法。
3.宏觀來看 ,兩者區別是哲學基礎不同導致。
英美法系的版權在整體上作為一種對作者的激勵和報酬來看,美國憲法的知識產權條款直截了當地說明促進作品和知識傳播是目的,版權保護只是手段,因此鄰接權
(傳播者權)是題中之義。而大陸法系的著作權體系從“天賦人權”角度闡發,“當然,作品的經濟利益也不能被排除”,更受重視的是創作行為本身。
從狹義上來看,兩者的區別主要包括:
第一:主體不同。版權是指出版者權,其主體是出版者。在中國,出版業被當作意識形態的重要領地長
期為國家專營,由國有的出版機構(出版社或出版公司)具體運作。所以,在我國版權的主體只能是國有出版機構,自然人不能成為版權的主體。而著作權的主體是
作品的作者。客觀上,只有自然人是作品的唯一事實作者,自然人以外的其他社會組織和民事主體;只能在特定情況下才能被視為“法定作者”。
第二:客體不同。出版者權的客體為書刊及音像出版物。而著作權的客體是作品,著作權法保護的只是作品,而非作品的載體,因為作品載體可以有許多種,而作品本身只能是一個。
第三:形成機制不同。版權是一種從屬于著作權的派生權利,出版者版權只能由著作權人授予而產生。而著作權是基于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依法產生的權利。在我國,作品一經創作產生,只要具備了作品的屬性,即自動依法產生著作權。
第四:內容不同。以我國為例,出版者對其出版作品享有的版權,包括專有出版權、版本權、出版作品的形式和內容
的修改權、刪除權。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人身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及保護作品完整權。財產權包括復制權(出版權、
發行權、復制權、演繹權、翻譯權、演繹權)、傳播權(表演權、播放權、展示權、朗誦權)等權利。
第五:期限不同。在我國,出版者對作者授權出版的作品享有一定時限的專有出版權。時限長短由出版人與著作權人
協商簽約產生,并規定合同有效期限不超過10年。著作人身權的保護一般不受限制,其中某些內容具有一身專屬性的權利理應受到永久的保護。對于著作財產權,

各國都規定了一定的時間界限,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和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去世后50年,截止于作者去世后第50年的12
月31日止。
剛才在知乎上看到了一個一模一樣的問題。。。簡單說下吧,版權(copyright) 是英美法上生長出的概念,顧名思義,圍繞“復制權”而來,注重財產性權利,起初是不怎么涉及人格性權利的。這是因為普通法系中的作品權利是從保護出版者權利發展而來。但是從安娜女王法之后,整體立法的中心點已經向作者移動(當然起初也是以確認作者的首次出版權為標志,結束了書商的壟斷,將法定壟斷還給了作者)。但是從很多細節來看,還是比較重視從客觀角度認識作品上權利的,比如一般不會認為作者的創作意圖對版權的獲得有什么影響,無意識的“創作”一樣能得到法律承認。著作權(author‘s right) ,還是顧名思義,“作者的權利”,是大陸法系上的概念,比較重視人格性權利,認為作品上的權利是和創作者綁定的,在作品權利的轉讓方面限制相對較多,多通過許可使用方式解決作品轉讓的問題。鄰接權在大陸法系不屬于狹義的著作權內容,有些大陸法系國家會以“著作權和鄰接權法”的題目立法。宏觀來看 , 兩者區別是哲學基礎不同導致 。英美法系的版權在整體上作為一種對作者的激勵和報酬來看,美國憲法的知識產權條款直截了當地說明促進作品和知識傳播是目的,版權保護只是手段,因此鄰接權(傳播者權)是題中之義。而大陸法系的著作權體系從“天賦人權”角度闡發,“當然,作品的經濟利益也不能被排除”,更受重視的是創作行為本身。因此:1 嚴格來說,“著作權”的范圍比“版權”更廣 ,不必形成可復制的物質載體也可以受到保護,比如口頭作品,ls的說法是錯誤的,而且某種意義上剛好相反;2 英美法系更重視作品的傳播 ,作者、傳播者、公眾三者是平等看待的,貫徹合同自由原則;大陸法系以作者利益為第一位,傳播者、公眾為第二位(有些國家沒有法人作品概念——法國民法上甚至沒有法人概念);3 如果說著作權/版權的日常行使中人格權和財產權比例為1:9 ,英美法系中實際也是這么操作的,精神性權利不僅少, 也可以轉讓,而大陸法系則認為人格權這個“1”大概有“5”那么大,人格性權利是不能轉讓的(存在例外,如發表權存在事實上的“轉讓”);4 英美法 對促進作品傳播更感興趣,因此 合理使用和強制性許可的名目更多 ,大陸法系反之。其他具體分別不一而足。兩大法系的著作權/版權法已經在伯爾尼公約下取得了大量共識。不過哲學基礎的區別還是明擺著的。(個人認為英美法系的版權精神更加適合這個滿溢信息的時代)我國的著作權法是從大清著作權律而來,選擇了“著作權”命名,但是現代意義上的中國著作權法充分體現了知識產權領域兩大法系相互交融的特色:說好聽些是博采眾家之長,說不好聽是這里抄抄那里抄抄。不過進入21世紀之后著作權法的幾次修改已經越來越科學了。

著作權和版權的區別是什么?

沒有區別,版權和著作權一樣,內容相同,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包括:著作權包括以下權利:(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八)展覽權,(九)表演權,(十)放映權,(十一)廣播權(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十三)攝制權,(十四)改編權,(十五)翻譯權,(十六)匯編權;(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過去稱為版權。版權最初的涵義是copyright(版和權),也就是復制權。此乃因過去印刷術的不普及,當時社會認為附隨于著作物最重要之權利莫過于將之印刷出版之權,故有此稱呼。
不過隨著時代演進及科技的進步,著作的種類逐漸增加。世界上第一部版權法英國《安娜法令》開始保護作者的權利,而不僅僅是出版者的權利。
“著作權”與“版權”這兩個術語從詞源來看存在很大差別。
“版權”(copyright)是英美法系的概念。從其英文原詞可以看出,版權的最初意思就是“復制權”,是為了阻止他人未經許可復制作品、損害作者經濟利益而由法律創設的權利。英美法系國家從未將版權看成所謂的“天賦人權”或“自然權利”,而是將它視作鼓勵、刺激創作作品的公共政策的產物。與此相適應,版權的側重點也在于保護作者的經濟權利。作品長期以來被單純視為作者財產,而與作者的精神、人格關系不大。
因此,版權可以像其他有形財產那樣自由轉讓。同時,雇員在受雇期間為了完成雇主交付的任務而創作的作品,也被視為是雇主而非雇員的財產,其版權由雇主享有。有的英美法系國家甚至規定在這種情況下視雇主為作者。
“著作權法”是大陸法系的概念,其原意為“作者權”(author's right)。與英美法系的版權法相比,大陸法系的著作權法將作品更多的視為作者人格的延伸和精神的反映,并非普通的財產。因此大陸法系的著作權法更為注重保護作者的人身權利。對著作權的轉讓施加較多限制,對人身權利則一般不允許轉讓和放棄。有的大陸法系國家甚至不允許著作權轉讓。
同理,對于雇員為了完成雇主交付的工作任務而完成的作品,一般情況下雇員仍然能夠原始取得著作權,雇主只能通過合同受讓或者被許可使用其中的著作財產權。
但是,隨著兩大法系的主要國家均加入了《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簡稱《伯爾尼公約》)以及兩大法系之間的相互借鑒和融和,“著作權”和“版權”在概念上差別也在縮小。不過,版權制度與著作權制度的詫異畢竟沒有消失。
順便說一句,我國的法律主要是從日本“借鑒”過來的,而日本又是接受的德國法律體系,而德國是典型的大陸法系國家。因此我國雖然在《著作權法》上面規定了“著作權”和“版權”系同義詞,但是在敘述時還是按照大陸法系國家的特點使用“著作權”的說法。
版權與著作權有什么區別
在我國,版權就是著作權,沒有區別.版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包括財產權、人身權).版權的取得有兩種方式:自動取得和登記取得.在中國,按照著作權法規定,作品完成就自動有版權.所謂完成,是相對而言的,只要創作的對象已經滿足法定的作品構成條件,既可作為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在學理上,根據性質不同,版權可以分為著作權及鄰接權,簡單來說,著作權是針對原創相關精神產品的人而言的,而鄰接權的概念,是針對表演或者協助傳播作品載體的有關產業的參加者而言的,比如表演者、錄音錄像制品制作者、廣播電視臺、出版社等等.
版權是作者在自然法上的財產權(所有權)還是社會作為讓步而由法律授予作者的有限的法定壟斷權(調整權)?對這一問題做出正確回答的前提是確定版權的理念:
版權是為了保護作者的權利而設立還是為了知識的進步和公眾的福祉而確立?當然版權法律同時擁有這兩種功能,但是那一項是它的基本理念呢?當作者權利和公眾的福祉發生矛盾的時候誰是第一位的呢?
版權的主要目的是以知識的進步促進公眾的福祉,為了鼓勵新作品的復制和在公眾中的傳播,版權通過賦予作者復制和分發的專有權以激勵創作者的創作活動.為了促進公眾的福祉的目的,作者的這些權利有很多的限制,這些限制主要是通過合理使用制度體現來.版權調整的權利涉及到三個利益群體——作者、發行者和使用者.版權法作為支持知識進步的基礎既要考慮給與創造者和傳播者報酬也要重視支付這些報酬的使用者的合理的權利.從18世紀早期英國開始制定版權法開始,版權一直是為了試圖平衡創作者(和他們的出版者)的權利與使用者的權利的產物,現在是將來也是.三個利益群體都在使用版權作品,使用的目的不同,作者用來穿作新的作品,發行人在市場上分發作品,消費者在家中、學校和辦公室使用作品,作者進行創造性的使用,發行者進行商業使用,消費者進行可能涉及也可不涉及商業問題的個人使用.對版權資料的創造性使用和私人使用會與發行人和企業主控制商業使用的目的發生沖突,這使得平衡各種
競爭利益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了.使事情更復雜的是,不同團體的成員在不同的時間會有不同的立場.例如,一個作者會希望可以自由的引用他人的作品,卻不希望別人引用自己的作品而自己得不到補償;一個出版商會希望可以出版他人的一本書的一部分,但卻不愿給與別人這種優惠;只有消費者的立場是不變的:他們希望可以自由的使用這些資料.

著作權跟版權的區別和聯系是什么?

版權與著作權有什么區別
在我國,版權就是著作權,沒有區別。版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包括財產權、人身權)。版權的取得有兩種方式:自動取得和登記取得。在中國,按照著作權法規定,作品完成就自動有版權。所謂完成,是相對而言的,只要創作的對象已經滿足法定的作品構成條件,既可作為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在學理上,根據性質不同,版權可以分為著作權及鄰接權,簡單來說,著作權是針對原創相關精神產品的人而言的,而鄰接權的概念,是針對表演或者協助傳播作品載體的有關產業的參加者而言的,比如表演者、錄音錄像制品制作者、廣播電視臺、出版社等等。
《著作權法》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著作權與版權系同義語”。知識產權界也有人將版權和著作權等同看待。

版權與著作權的區別

基于上文筆者對著作權概念的界定,立足社會實踐,筆者認為版權與著作權有五點明顯區別:

其一:主體不同。

從狹義上看,版權是指出版者權,其主體是出版者。在中國,出版業被當作意識形態的重要領地長 期為國家專營,由國有的出版機構(出版社或出版公司)具體運作。所以,在我國版權的主體只能是國有出版機構,自然人不能成為版權的主體。而著作權的主體是 作品的作者。客觀上,只有自然人是作品的唯一事實作者,自然人以外的其他社會組織和民事主體;只能在特定情況下才能被視為“法定作者”。

其二,客體不同。

出版者權的客體為書刊及音像出版物。而著作權的客體是作品,著作權法保護的只是作品,而非作品的載體,因為作品載體可以有許多種,而作品本身只能是一個。

第三,形成機制不同。

版權是一種從屬于著作權的派生權利,出版者版權只能由著作權人授予而產生。而著作權是基于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依法產生的權利。在我國,作品一經創作產生,只要具備了作品的屬性,即自動依法產生著作權。

第四,內容不同。

以我國為例,出版者對其出版作品享有的版權,包括專有出版權、版本權、出版作品的形式和內容 的修改權、刪除權。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人身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及保護作品完整權。財產權包括復制權(出版權、 發行權、復制權、演繹權、翻譯權、演繹權)、傳播權(表演權、播放權、展示權、朗誦權)等權利。

第五,期限不同。

在我國,出版者對作者授權出版的作品享有一定時限的專有出版權。時限長短由出版人與著作權人 協商簽約產生,并規定合同有效期限不超過10年。著作人身權的保護一般不受限制,其中某些內容具有一身專屬性的權利理應受到永久的保護。對于著作財產權, 各國都規定了一定的時間界限,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和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去世后50年,截止于作者去世后第50年的12 月31日止。

法律上沒有區別。著作權過去稱為版權。版權最初的涵義是copyright(版和權),也就是復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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