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間唱歌算侵權嗎
網絡主播是一個新興的工作,網絡主播可以分為游戲主播、唱歌主播、跳舞主播等,主播的收入主要包括平臺工資和觀眾打賞兩部分,網絡主播在直播間唱歌,會收到各種名義的打賞,所以屬于收費表演,不能構成合理使用的情形,如果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是會構成侵犯著作權的。下面由小編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一、直播唱歌是否侵犯著作權 1、網絡主播在直播間唱歌,會收到各種名義的打賞,所以屬于收費表演,不能構成合理使用的情形,如果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是會構成侵犯著作權的。 2、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并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二、著作權侵權如何賠償 1、直接損失,即指:(1)對侵權直接造成的著作權使用費等收益減少或喪失的損失;(2)因調查、制止和消除不法侵權行為而支出的合理費用;(3)因侵犯著作權人身精神權益而造成的財產損失。 2、間接損失,即指權利人受到侵害的著作權在一定范圍內的未來財產利益的損失,它屬于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中規定的其他重大損失的范圍。著作權的間接損失是由于造成了權利人不能正常利用該著作權進行經營活動而遭受的。 3、精神損害,著作權人身精神權益的賠償主要指著作權的精神損害的賠償。在侵權人侵犯著作權人人身權或者表演者人身權情節嚴重情形下,判令侵權人向著作權人或表演者支付一定數額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網絡主播在直播間唱歌,會收到各種名義的打賞,所以屬于收費表演,不能構成合理使用的情形,如果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是會構成侵犯著作權的。
直播用的音樂侵犯版權嗎
直播用的音樂可能侵犯版權,比如在直播間演唱,然后收到打賞的,這種行存在一定的盈利性,那么是構成侵權的,但是只是播放的,比如在直播打游戲的時候,放點音樂,則不屬于侵權。可能構成侵權的,但是只是播放的,比如在直播打游戲的時候,放點音樂,則不屬于侵權。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進行演出,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如主播未獲授權,想唱就唱,則侵犯著作權人的表演權。如果主播將直播形成的視頻放置在平臺上,供用戶在其選定的時間、地點進行回看,還侵犯著作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直播用的音樂,有侵犯版權的風險,播放本身不侵權,但直播平臺屬商業平臺,有侵權的風險。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法律依據:
《著作權法》第四十二條
錄音錄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錄音錄像制作者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為什么直播唱歌不算侵權
前不久,“PDD直播唱歌被起訴”上了熱搜。原因是他在一次直播中唱了《向天再借五百年》,被歌曲著作人起訴,要求賠償10萬元。PDD為某直播平臺的一名游戲主播,擁有1900多萬粉絲。其在直播中表示:沒想到唱歌會被起訴,以后不會再唱了。 實際上,隨著各大網絡平臺及網紅經濟的發展,不少主播都會在直播間唱歌,與粉絲互動。為何PDD在直播間演唱就構成了侵權?侵權的賠償金額如何確定?在直播間演唱他人歌曲應該注意什么才能避免侵權?帶著這些問題,《法治日報》記者近日進行了采訪。 據了解,《向天再借五百年》是電視劇《康熙王朝》主題曲,目前該歌曲的版權屬于北京四季光芒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為什么PDD在直播間哼唱了幾句《向天再借五百年》就被訴侵權了呢? 只要使用他人作品而不符合合理使用或法定許可情形,都構成著作權侵權。如果純屬自娛自樂,也沒有收取或變相收取費用,這種情況屬于對他人作品的合理使用,不構成侵權。而PDD的直播有打賞等其他收費事項,且粉絲眾多,其行為應當被認定為營利行為,而非合理使用范圍。“直播間通常有大量的在線觀眾,并且通常存在打賞行為,而主播往往是為了吸引粉絲、與粉絲互動才進行演唱,這種情況一般很難構成‘合理使用’的免責情形。在直播間未經許可演唱他人的歌曲,還可能同時涉及對著作權和鄰接權的侵犯。在網絡直播中演唱歌曲是通過非交互式的方式公開傳播作品,屬于現行著作權法下廣播權控制的行為,如果沒有事先獲得詞、曲作者的許可,就可能侵犯其著作權。 什么情形屬于“合理使用”?如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而使用作品;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針對在直播間唱歌被起訴一事,PDD也已經作出了回應:目前經過與版權方律師的友好溝通,已經獲得了《向天再借五百年》詞、曲作者的諒解。他呼吁各位主播和視頻創作者,在直播和內容創作中,一起注重提高音樂版權保護意識,尊重和保護版權方的合法權益,共同維護音樂市場的健康繁榮發展。 記者了解到,類似直播唱歌侵犯音樂著作權而被訴的案例不止一起。 2018年,由于主播馮提莫在直播時播放未經過授權的歌曲《戀人心》,直播平臺被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訴至法院。某直播平臺未經歌曲《小跳蛙》版權方授權,12名主播59次在直播間演唱《小跳蛙》被起訴,2021年法院判決直播平臺向版權方賠償4萬余元。 隨著直播平臺的發展,目前已經有不少博主以在直播間唱歌營生。據悉,一些直播平臺會給主播提供一個曲庫,曲庫里的歌曲都是獲得授權的,平臺會定時向音錄協繳納一筆費用,因此,主播唱平臺曲庫里面的歌曲不會出現侵權問題。 而一旦發生侵權問題,賠償金額又如何確定呢? 趙占領告訴記者,著作權賠償的標準首先是原告的實際損失,其次是被告的侵權所得,如果前兩者都無法證明,則由法院根據侵權的主觀過錯、侵權持續時間、影響范圍等因素酌定。“我國著作權法和知識產權法,近幾年修改的特點和大趨勢是大幅度提高賠償額,法定賠償由原來的最高50萬元提高了十倍。”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法研究所所長馮曉青教授說,具體賠償金額,要考慮侵權行為造成的具體損失、侵權者的既定利益、著作權所有者許可合同的許可費、侵權人主觀上有無惡意等因素。 就如何提高對音樂版權的重視,共同營造一個尊重知識產權的生態環境?馮曉青建議,直播平臺應該注意提高著作權的意識,形成良性的合作機制。“著作權所有者與直播平臺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關鍵在于解決授權問題。有以下幾種方式,一是各大直播可以與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合作,音著協門下登記授權的歌曲量很大,平臺與之合作可以降低法律風險;二是直接與歌曲的權利人或代理人、經紀公司、管理公司取得聯系獲得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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