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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許可是指注冊商標權利人將自己的商標許可給他人使用,從而獲得一定收益的行為。《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并未對商標許可的種類進行劃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商標許可使用的種類劃分為三類,即獨占使用許可、排他使用許可、普通使用許可。
獨占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注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注冊人依約定不得使用該注冊商標。該許可使用方式除了獨占被許可人,其他人包括注冊人自己均不能使用該注冊商標。同時,當商標被侵權時,被許可使用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獨立提起商標侵權訴訟。
排他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注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注冊人依約定可以使用該注冊商標但不得另行許可他人使用該注冊商標。排他使用許可與獨占使用許可相比較,雖然都是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但不同的是,排他使用許可的商標注冊人自己是可以使用的。如果出現商標侵權行為,被許可使用人可以和商標注冊人共同提起商標侵權訴訟,當商標注冊人不起訴或者怠于起訴時,被許可使用人可以單獨提起訴訟。
普通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并可自行使用該注冊商標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該許可使用方式是目前比較普遍的許可方式,如各種加盟連鎖店的品牌許可通常都是普通許可的方式。普通許可使用方式下,當出現商標侵權行為時,被許可人只有在商標注冊人明確授權的情況下,才有權利提起商標侵權訴訟。
商標許可使用可以使許可人獲得經濟收益、實現品牌迅速擴張和價值增值,同時也可以防控他人提出三年不使用撤銷的風險。對于被許可人來說,使用現成的商標,借助現有商標已經具有的商譽等可以實現穩定的獲利。但在這些優勢的背后也潛藏了各種風險,因此,有效的防控風險、避免和減少糾紛的產生,對于許可人和被許可人都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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