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專利糾紛管轄法院是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 高級法院管轄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法律分析:(一)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專利申請權糾紛、專利權歸屬糾紛案件均屬于專利糾紛案件,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對于這類糾紛,當事人可以向專利管理機關請求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而不是必須先向專利管理機關請求處理,不服行政機關作出行政決定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訴。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專利申請權糾紛和專利權歸屬糾紛不是訴訟的前提和必經程序。人民法院不應以當事人未先向專利管理機關請求處理,而拒絕受理專利申請權糾紛和專利權歸屬糾紛案件。
(二)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對專利權屬糾紛案件的管轄,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專利案件管轄分工的規定執行,即可以作為第一審法院的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各經濟特區的中級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根據實際需要,報經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為第二審法院。
(三)關于地域管轄
對于專利權屬糾紛案件,在地域管轄分工上應當依據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的原則。有人認為,將本來不歸屬于自己的發明創造申請了專利,也是一種侵權行為,因此,可以按照侵權行為地確定管轄法院。這種認識顯然不妥,在專利權屬最終歸屬尚未明確的情況下,根本談不上侵權,因此,不應按侵權行為地確定管轄。也有人認為,專利權是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授權的,將來法院確權后仍要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變更,因此,應當歸國家知識產權局所在地的法院管轄,這種認識也是不妥的。因為,這種糾紛是一種純民事爭議,最終權利歸屬明確之后,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也是根據當事人提出的變更申請、依據法院生效的專利權屬判決作出權利主體的變更,這一行為與法院的管轄權分配毫無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五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二)海關處理的案件;
(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六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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