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的公司名稱是作為商標的主體信息,商標可為公司擁有或自然人擁有。公司名稱一定要有,但是一個公司商標可以沒有。
公司的名稱與商標沒有關聯,公司名稱是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而商標是由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核準的,你想要把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名稱注冊成商標,那必須另外向國家商標局申請。小建議:為防止他人將您公司字號搶注為商標,您可以將公司名稱與商標統一起來。公司字號可以與商標相同,也可以不同。商標可以注冊多個。關于商標和公司名字沖突的情況一般關系不是很大,因為商標和公司名字所代表的含義不同。當然也有人故意把商標和公司名稱定為一個。這個更有利于推廣和品牌打造。總結:在目前的客觀情況下,應當承認商標與企業名稱沖突是普遍存在的,既有惡意搭車的侵權行為,也有正常的“撞車”現象,不應寄希望通過訴訟解決一切權利沖突現象。在現有法律框架下法院處理商標與企業名稱沖突問題,應當堅持有告處理、被動保護和個案處理的原則;突出重點,加強對馳名、著名商標、高知名度的涉外商標和馳名、著名的字號的保護;確認權益時要體現合理歸屬,保護在先權利人利益的同時兼顧社會利益。企業名稱權與商標權沖突解決方法
企業名稱權糾紛與商標權沖突主要體現在將與他人企業名稱沖突的字號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商標,引起相關公眾誤解的。下面是我為大家整理的企業名稱權與商標權沖突解決方法,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企業名稱權與商標權的沖突主要包括:
1、將與他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商標,引起相關公眾對企業名稱所有人與注冊商標人的誤認或者誤解的;
2、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記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引起相關公眾對商標注冊人與企業名稱所有人的誤認或者誤解的。這就引起注冊商標與企業名稱的混淆,使國家對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和對企業名稱權的保護發生沖突。
(一)商標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關系
我國現行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于商業標識的保護均以授權為基礎,給予其特定的保護范圍。當權利越界產生沖突時,在先使用是法律的思路。如我國現行商標法第九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此外,基于專門法對于商業標識的保護具有局限性。
反不正當競爭法為商業標識的保護提供了相應補充,以排除非道德性競爭手段的方式,通過審查和回應當事人的訴求為商業行為設限。不過,當各持商業標識的沖突雙方都具有一定合法性時,且在先使用不足以達成合理性,則需要援引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相應條款,對知識產權權利進行更加完善的保護。
(二)商標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制模式
商標權首先要保護的是注冊商標權利人的利益。將商標作為企業字號突出使用在同種或類似商品上,使公眾產生誤認,系將企業字號作為商標進行使用,突破了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范圍。
當前,關于商標權和企業名稱權利出現沖突時,主要有3種解決途徑:
1、企業字號與在先已注冊商標相同或類似,為企業字號的商標性使用,屬于商標侵權的規制范圍。要構成此類商標侵權,其要件為:被侵權的在先商標為已注冊商標;企業字號采用與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用于相同或類似商品;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
2、企業字號與在先注冊商標或未注冊的馳名商標相同,雖未突出使用,但足以產生混淆,屬于反不正當競爭的規制范圍。要構成此類不正當競爭,其要件為:在先他人已注冊商標或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企業字號與該商標相同;其使用足以產生混淆。
3、在《關于當前經濟形勢下知識產權審判服務大局若干意見》中,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指明了超出以上兩種方式的處理意見,如果注冊商標和企業名稱的權利沖突是由歷史原因造成的.,而當事人不具有惡意,不能簡單認定商標侵權或不正當競爭,把歷史因素和使用現狀考慮在內,公平合理地解決沖突。
因此,企業名稱與商標產生的權利沖突,應由何種法律進行保護,由于牽涉到對不同權利主體、權益的保護范圍和保護方式,需要結合個案的具體情況進行考量。
(三)與老字號相關的商標侵權與反不正當競爭糾紛的解決
通常對商業標識使用順序即在先權利的追溯,在我國的商標注冊和企業名稱登記的制度框架內,是相對容易確定的。然而沖突一旦涉及老字號,便以在先使用為最重要的權利來源依據的做法則不一定合理,還需追溯沖突各方的使用歷史。
其特點在于,確定主觀惡意的法律事實因素在考量權衡中占比下降,而在評估被訴行為主體的客觀行為表現時,將在縱向時間線上把評價范圍進行擴展,進而以歷史為被訴主體的行為抗辯,使推斷轉向對權利來源合理性的支持,最終排除被訴行為的惡意。惡意地排除將使得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再成立,但是否構成商標侵權仍需結合個案認定。如在混淆已產生的狀況下,司法機關就肩負著使商業標識的使用盡量避免混淆的責任。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