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哪些權利
法律分析: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下列權利:(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三)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并獲得報酬;(四)許可他人錄音錄像,并獲得報酬;(五)許可他人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并獲得報酬;(六)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并獲得報酬。被許可人以前述第(三)項至第(六)項方式使用作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三十八條?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下列權利:(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三)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并獲得報酬;(四)許可他人錄音錄像,并獲得報酬;(五)許可他人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并獲得報酬;(六)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并獲得報酬。被許可人以前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方式使用作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表演者的權利有哪些
表演者權利的主體是演員、演出單位,或者其他表演藝術作品的人。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十八條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第四十條
演員為完成本演出單位的演出任務進行的表演為職務表演,演員享有表明身份和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權利,其他權利歸屬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職務表演的權利由演出單位享有。
作品的表演者權利?
表演者根據自己對作品的理解和闡釋,以自己的聲音、動作、表情或者借助樂器等道具表現作品的內容,表演者的表演活動對作品的傳播至關重要。但是由于表演活動的創造性比較低,難以達到著作權法對獨創性的要求,著作權法難以將表演活動直接作為作品保護;另一方面,這些活動促進了作品的傳播,所形成的勞動成果面臨著未經許可被復制和傳播的風險,又需要法律加以保護。所以著作權法對于表演者對其表演活動設定了專有權利。
《著作權法》第三十八條,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下列權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并獲得報酬;
4、許可他人錄音錄像,并獲得報酬;
5、許可他人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并獲得報酬;
6、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并獲得報酬。
被許可人以前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方式使用作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雖然表演者對其表演活動享有專有權利,但是表演者如果公開表演他人作品,除屬于合理使用的免費表演之外,應當經過原著作權人的許可。
在現實生活中演藝圈的藝人往往與某個娛樂公司簽約,演藝活動均由公司安排,其表演活動已不是個人行為,而是職務行為。同時許多表演活動是由組織者安排、策劃的,表演者是受邀參加,在這種情況下,要求表演者個人直接取得著作權人對表演權的許可是不現實的,因此要適用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的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表演者對其表演依法享有哪些權利
表演者擁有以下權利:(1)表明身份權、(2)保護表演形象權、(3)許可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權、(4)許可錄音錄像權、(5)許可復制、發行權、(6)許可信息網絡傳播權。其中表明身份及形象不受歪曲的權利兩項權利屬于精神權利(人身權)的范圍。其他的屬于財產權。
表演者的權利是依據作者的權利模式來構想的,但是基于表演者作品傳播者的法律地位、表演本身并無獨創性以及表演者權利依附于著作權并與技術傳播者的權利相互依賴的特點,表演者的權利也有—定的限制。
我國新修訂的著作權法對表演者的權利安排作了新的調整,豐富了表演者的權利內容,使表演者的權利內容和保護期限更為明晰,并與國際公約的規定保持某種協調,依據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下列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表明表演者身份;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許可他人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并獲得報酬。對表演者人身權的保護不受時間的限制;表演者財產權利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該表演發生后第5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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