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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行為判定方法是什么?(商標侵權怎么認定)

首頁 > 知識產權2024-04-08 23:49:58

logo侵權的界定是什么?

商標侵權行為認定有如下幾種:

1、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行為。

2、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這種行為在理論上也稱為\"反向假冒\"行為。

3、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結合《商標法》第56條第3款的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這種形式的商標侵權行為是需要銷售者主觀明知為要件的。

4、偽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須注意的是,這種侵權行為是商標標識的侵權行為,包括\"制造\"和\"銷售\"兩種行為。

5、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擴展資料:商標使用與商標侵權的關系:“商標使用”的含義區分為以維護商標權為特征的積極使用和在商標侵權判定中的商標使用。這兩種含義并不能等同。關于商標使用與商標侵權行為的關系,在理論上有的學者認為非營利性組織的非商業性使用也可能構成侵權,而大多數觀點則傾向于認為判定商標侵權應以商業性使用為前提。在司法實踐中,絕大多數情況下判定商標侵權的前提條件是被告的行為屬于商標使用。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基本行為必須是在商業標識意義上對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使用,也即被訴侵權標識的使用必須是商標意義上的使用,或者說必須是將該標識作為區分商品來源的標志使用。倘若所使用的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等標識不具有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這種使用就不是商標意義上的使用,不會構成對于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一般來說,對于直接侵害商標權的行為,其認定需要以被述侵權行為構成商標性使用為前提。而對于商標間接侵權行為或共同侵權行為則往往不屬于商標使用行為。

商標怎么樣才算侵權

如果使用他人注冊的商標,符合以下條件,屬于侵權:
1、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了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2、沒有獲得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的許可;
3、不符合在先使用條件或者不符合其他不構成商標侵權的情形;
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等行為之一,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怎樣的行為才算是商標侵權呢
(1)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為商標侵權行為。這里所稱的同一種商品是指與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的商品;類似的商品是指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原料、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生產經營者等方面,易使消費者難于辨別其來源而產生誤認、誤購現象的商品;相同商標是指在視覺上無差別或差別甚為細微的商標;近似的商標是指對商標進行整體比較,不易辨別,使消費者產生混同的商標。
(2)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為商標侵權行為。這是指作為商品的銷售者不應當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如果銷售就是一種商標侵權行為。但是要使每一個經銷商品的人,弄清數以千計、數以萬計的商品的使用商標的狀況,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所以要考慮實際情況,正確地理解和運用這項法律規定。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為商標侵權行為。這里應當強調的是,商標作為區別商品來源的標志,它的有形載體是商標標識,商標是通過商標標識發揮識別商品的作用。商標標識包括帶有商標的包裝物、標簽、封簽、說明書、合格證等物品。正是由于商標標識是體現商標專用權的一種載體,所以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這些商標標識的行為是商標侵權行為。
(4)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為商標侵權行為。這項侵權行為的產生是由于在經營行為中未經商標注冊人的同意而更換商標,所謂經營行為是將商品更換了商標后再投入市場。
(5)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也屬于是商標侵權行為。這一項是概括上述四項不能包含的其他商標侵權行為,從這一項規定中表明了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最基本的特征,就是給他人的商標專用權造成損害,可以說,是否造成損害是是否侵權的重要標志。
商標的侵權怎么賠償呢?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對于確定是否是商標侵權行為,最重要的就是確定原告是否享有商標權和原告的商標與被告的商標之間的相似性是否足以構成,或者說是達到商標侵權的程度,這個是需要專業的商標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的,對于構成商標侵權的,法院必須首先判決其停止使用侵權商標,避免繼續對商標權人構成損害。
商標侵權賠償如何計算
商標侵權賠償數額的計算一般是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確定的。如果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都難以確定的,可以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商標侵權行為侵權怎么認定

一 、名為使用商品實為銷售商品行為的認定使用侵犯商標權的產品的行為是指,用戶通過購買或其他方式獲得侵權商品并為自身需要而使用該商品的行為。
實踐中,需要將使用產品的行為與加工承攬行為進行區分。在包工包料的加工承攬活動中,承攬人將自購的侵犯商標權的商品在施工活動中使用,表面上是一種使用侵權商品的行為,但實質上是承攬方將侵權產品轉售給定作人,定作人支付的對價中包含了購買侵權商品的費用。使用侵權商品的最終用戶并非承攬方,而是定作人。因此,承攬方在經營活動中為定作人需要而使用侵犯商標權的商品應是銷售行為,而非使用侵權商品的行為。
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的企知道查詢的《商標侵權判斷標準》第25條規定:“在包工包料的加工承攬經營活動中,承攬人使用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筆者注:即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行政執法實踐中亦有類似案件。
例如,在“泰山"案中,當事人從案外人處購買了假冒“泰山"注冊商標的石膏板,準備用于其承攬的威海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裝修工程。行政機關認為,該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構成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決定沒收侵權產品并處以罰款。執法者進一步解釋認為,本案當事人所謂的“供自身使用"就是一種變相的銷售,與商品最終用戶的純消費性使用是不同的,應當按照《商標法》中的有關商品銷售行為進行定性。
二 、使用侵犯商標權商品行為可能轉化為商標使用的情形
用戶使用侵犯商標權商品的行為原則上不構成侵權,但某些特殊情形則值得探討。
例如,在電商平臺上有店鋪未經許可銷售貼附有“美團外賣"商標字樣的騎手服,某從事外賣投送服務的公司購買該服裝后供其騎手使用。
這類情形雖然也屬于使用侵犯商標權的商品,但由于該使用產品行為可能會導致消費者誤認為提供外賣服務的公司為美團公司,則這種使用產品的行為與使用“美團外賣"商標并無實質區別,此種使用商品的行為已經轉化成商標使用行為,構成商標侵權。
因此,如果經營者在提供服務時,使用侵犯商標權商品的行為導致消費者對提供服務的主體產生了混淆,則使用商品行為應轉化為商標使用行為,不能再單純依照使用商品行為進行認定。

法院如何商標侵權認定

司法實踐中,判斷被訴標識是否為商標使用,應當綜合考慮使用人的主觀意圖、使用方式、行業慣例、相關公眾的認知等因素。
首先,從客觀使用方式來審查被訴標識是否突出使用。應遵循整體觀察為主、局部比較為輔的比對原則,結合標識的使用位置、標識大小、使用顏色、使用環境及有無其他參照標識等因素來綜合認定。例如,標識標注于商品及包裝或服務場所的顯眼位置,標識的字體進行加大加粗,標識的顏色與該標識的背景形成反差,沒有標注或不規范標注、不顯著標注自己的商標、企業名稱信息等,均構成對被訴標識的突出使用。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被訴標識僅是偶爾使用,相關公眾難以將這些商品或服務與商標權人的商品或服務產生混淆,就不能認定為突出使用。
對如何理解“突出使用”,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的觀點。如在2018年第12期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慶豐包子鋪”案中,一審、二審法院均認為被告并未突出使用“慶豐”商標標識。而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認為,被告在其公司網站上開設“走進慶豐”“慶豐文化”等多個欄目,在經營場所掛出“慶豐餐飲全體員工歡迎您”的橫幅,屬于對“慶豐”商標標識的突出使用,其行為構成商標性使用。
其次,從使用人的主觀意圖來判斷其是否具有將被訴標識作為識別來源的意圖。企知道查詢顯示《商標法》主要禁止行為人擅自對他人商標商譽攀附的主觀故意,規制的結果側重于混淆的可能。因此,商標使用的主觀意圖,主要考慮使用人是否有意將該商標用于混淆商標權人與自己的商品或服務。如果使用人并沒有使用他人商標以期混淆相關公眾的意圖,那么,該使用行為就難以認定為商標侵權行為。
被訴侵權人是否具有使用他人商標的主觀意圖,并不需要當事人舉證證明,事實上也難以舉證。但是,可以從被訴標識的客觀使用方式來判斷。被訴標識如果被突出使用,或是構成標識顯著識別部分進行使用,這種使用方式容易讓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就應推定使用人有主觀使用意圖。如在最高人民法院第30號指導性案例“小拇指”案中,被告作為汽車維修相關市場的經營者,對原告及其商標等經營資源應當知曉,卻在從事汽車維修及通過網站進行招商加盟過程中,多處使用涉案商標標識,且存在單獨或突出使用涉案商標標識的情形,主觀上具有搭便車及攀附他人商譽的意圖。因此,該使用行為屬于商標使用。
最后,是否屬于商標使用還應考慮相關公眾的認知。在商業活動中,相關公眾看到某個商標標識可能會識別該標識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務來源。商標只有獲得相關公眾更強、更佳的認可,才能獲得更高的商譽和更好的經濟利益。依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相關公眾是指與商標所標識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和與前述商品或者服務的營銷有密切關系的其他經營者。司法實踐中,被訴標識的使用使相關公眾客觀上對該標識產生或可能產生來源識別的認知,被訴行為便構成商標使用,而無需考察使用人是否具有將被訴標識用作商標的主觀意圖。
無論被訴標識是直接貼附于商品或服務場所,還是以廣告宣傳等間接方式使用,只要其使用方式能使相關公眾產生或可能產生來源識別的認知效果,都可能構成商標使用。此時,原告只需證明被告的行為使用了被訴標識。被告可以抗辯該被訴標識的使用構成正當使用,或者辯稱被訴標識的使用不會導致相關公眾產生識別來源的效果。人民法院則應綜合被訴侵權行為,以相關公眾的認知為標準來判定被訴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使用。
判斷被訴標識的使用方式是否容易引起相關公眾認知時,還應考慮相關公眾的認知能力和認知環境。相關公眾的性別、年齡、生活經歷、知識背景、經濟條件等因素都會影響他們對商標的認知能力。例如,男性和女性消費者對汽車品牌或化妝品品牌的認知可能不同,經濟條件不同的相關公眾對奢侈品牌的認知也可能不同。另外,相關公眾在不同的消費環境下對商標也會產生不同的認知。如在超市購物,公眾會通過商標和商品的包裝獲取商品的信息;而在網上購物,可能更關注商品的文字描述、銷售記錄及用戶評價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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