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近似的判斷標準
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審查標準;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對比,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中分別進行。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商標使用在所對應的產品。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判斷商標近似的標準是什么?
首先要知道什么是商標近似,商標近似是指文字 、 圖形 、字母 、數字 、三維標志 、顏色組合和聲音等商標的構成要素在發音 、視覺 、含義或排列順序等方面雖有一定區別 , 但整體差異不大 , 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 。文字商標的近似應主要考慮形 、音 、義三個方面 , 圖形商標應主要考慮構圖 、外觀及著色 , 組合商標既要考慮整體表現形式 , 還要考慮顯著部分。而商標近似的判定應從商標本身的形 、音 、義和整體表現形式等方面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 , 采用隔離比對 、整體比對和要部比對相結合的方法 , 判斷商標標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隔離比對是指在判定商標近似時 , 不能將商標并排放置進行比對 , 而只能在隔離的狀態下分別進行 。但在審查商標時 , 比對只能是直接的 , 非隔離的 , 因此 , 隔離觀察在審查中應當盡可能模擬消費者選購商品 、服務的場景去判斷。整體比對是指應當將兩商標進行整體的對比 , 不能以局部代替整體判斷。要部比對是指應對比商標中顯著識別的部分。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 , 可以理解為具有普通知識和經驗的消費者 , 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對該商品或者服務施加的注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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