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直接侵權的構成要件
著作權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是:
1、行為人具有主觀侵權故意;
2、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擅自發表、出租、出售他人作品,或為前述行為提供條件等行為;
3、產生了實際損失;
4、實際損失與前述侵權行為具有因果關系;
5、其他條件。
所侵害的標的應當在著著權法保護的范圍內
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標的,隨著科技的發展,逐漸的擴張,幾乎涉及到一切智力勞動的創作成果。為了包容各類的創作,以及適應未來可能發展出的新的傳播方式,各國著作權法一般采概括性的規定與列舉式的規定相結合,以靈活運用。至于所列舉的作品形式不外乎下列數項:
(1)、文學作品(包括文字、語言);
(2)、音樂作品(包括曲與詞);
(3)、戲劇作品(包括配樂);
(4)、舞蹈及啞劇創作;
(5)、圖畫、雕刻及雕版等美術作品;
(6)、攝影作品及圖片;
(7)、電影及其它視聽作品;
(8)、地圖、科技及建筑圖形。隨著科技的發展,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范圍不得不極度的擴張,以涵蓋一切形式的作品,甚而在一些國家還擴及到對錄音錄像制品、廣播電視節目及表演的鄰接權。
須為著作權法所明文保護的排他性權利
隨著著作權保護客體的擴大,著作權的權利的種類也相應增加。一般地說,包括以下各項:
(1)、復制權;
(2)、發行權;
(3)、出租權;
(4)、展覽權;
(5)、表演權;
(6)、放映權;
(7)、廣播權;
(8)、信息網絡傳播權;
(9)、攝制權;
(10)、改編、翻譯、匯編權。著作權除包涵上述的經濟利益外,還有人身上的價值。英美法系國家雖未在著作權法中明文規定著作人身權的內容,但仍然委諸于習慣法上的法理,如違反契約、侵權行為、侵害隱私權、誹謗、不正當競爭等觀念來保護。美國著作權法規定凡聯邦著作權法未曾規定的范疇,各州有權另行制定法律來規范,也不排斥著作人身權的觀念。
被害人須有著作權
原告提起著作權侵權之訴,首先應當證明其享有著作權。在我國,不采著作權取得須先經行政機關審查登記的制度,而采“創作”主義,作品一經創作完成,作者就取得著作權。但在訴訟中,原告仍須證明其著作權的存在。著作權的存在,除上述應屬于成文法所保障的客體和權利范圍以外,原告還須證明:
(1)作品具有原創性。著作權的取得要件與專利權不同,后者須具有新穎性、創造性與實用性。而著作權只要具有原創性就夠了,即只要是經過個人心血努力、獨立創作而非盜用、抄襲他人著作而成即可。
(2)具有我國國民的身份或屬于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受害人須證明對方有侵權行為,亦即侵害著作權人受法律保護的幾種特別權利
復制、展覽、表演、發行等都是客觀的行為,較易判斷侵害是否發生。但是對于“抄襲”,即因“觀念”等不受保護,須先分出“觀念”以外的“表現形式”為保護的標的。而抄襲又不能局限于一字不易的雷同,其判斷難免有主觀的價值判斷,而缺乏客觀標準。
被告不得以“合理使用”原則為抗辯
著作權法既然以公益的保護為重,在某種程度內,即使是未經許可而使用作品,被告尚可以“合理使用”為理由以為免責抗辯。各國法律也都明定哪些行為為合理使用。此外,對于“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明示如下:(1)、使用的目的和性質,即依其為商業性使用或非營利的教育性目的而區別;(2)、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的性質;(3)、使用的數量及實質在整個受保護作品上所占的比例;(4)、使用對有著作權保護的作品經濟市場的價值的影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 未經權利人許可,不得進行下列行為:
(一)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版式設計、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廣播、電視上的權利管理信息,但由于技術上的原因無法避免的除外;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品、版式設計、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廣播、電視上的權利管理信息未經許可被刪除或者改變,仍然向公眾提供。
著作權侵權的構成要件都有哪一些
侵權行為 ,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財產或 知識產權 ,依法應承擔 民事責任 的違法行為。 一、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1、行為的違法性 行為人實施了違法行為是其承擔 侵權責任 的前提要件。 2、損害事實的存在 損害事實,既包括對公共財產的損害,也包括對私人財產的損害,同時還包括對非財產性權利的損害。 3、因果關系 侵權行為中的因果關系是指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客觀聯系,即特定的損害事實是否是行為人的行為必然引起的結果。 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過錯是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中的主觀因素,反映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的心理狀態。 二、 特殊侵權 行為需要依照法律特別規定的具體要件,通常不需要行為人主觀具有過錯,適用無 過錯責任 。其行為是一種間接侵權行為,往往與責任人有關的其他行為或事件構成,在責任承擔上需要依照相關的法律規定。 根據《 民法典 》第1165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侵犯著作權刑事立案標準
侵犯著作權罪立案標準:
1、違法所得數額三萬元以上;
2、非法經營數額五萬元以上;
3、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品數量合計五百張(份)以上;
4、其他情節嚴重,應當立案追訴的情形。
侵犯著作權的構成要件有:
1、侵權客體必須為著作權所保護的范圍;
2、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侵犯他人著作權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擅自發表、出租、出售,或偽造剽竊等行為;
3、具有損害結果;
4、損害結果與前述侵權行為具有因果關系;
5、侵犯著作權的其他構成要件。
著作權爭議可以申請仲裁嗎
仲裁是當事人解決爭議的一個重要途徑,具有當事人自愿、程序簡便、專家斷案、氣氛平和、保密性強、裁決具有終局效力等特點。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前提是雙方訂有書面仲裁協議。
仲裁協議有兩種類型:
其一是在著作權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仲裁條款是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訂立的,是當事人在簽訂著作權合同時,就解決爭議的方式在合同中預先約定愿意把將來在履行合同時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一項內容。
其二是以其他方式單獨訂立的仲裁協議。它是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者發生之后,專門簽訂的愿意將糾紛提交仲裁解決的協議。無論是仲裁條款還是以其他方式單獨訂立的仲裁協議,也無論是涉及未來的爭議還是既存爭議的仲裁協議,其作用是相同的,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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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文字作品、音樂、美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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