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認定具有壟斷行為
判斷市場是否被壟斷的最主要標準是市場份額。如果某種商品的市場上只有一個賣家,就認為市場是處于壟斷狀態。壟斷是一個經濟學概念,壟斷行為是一個法學概念,兩者的邏輯有差別,但都與競爭有關聯。按照一般邏輯,壟斷行為就是壟斷者的行為,然而法學上的壟斷行為是指排斥、限制競爭的行為,也稱為反競爭行為。
一、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1)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
(2)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
(3)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
(4)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
(5)聯合抵制交易。
(6)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二、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1)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
(3)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三、行政壟斷
1、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即通常所稱“行政壟斷”。這種行為的主體不是經營者,而是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2、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的以下行為是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壟斷行為具體包括:
壟斷協議;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四)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行為
法律分析:我國法律所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一)壟斷協議;(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四)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第九條 國務院設立反壟斷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反壟斷工作,履行下列職責:(一)研究擬訂有關競爭政策;(二)組織調查、評估市場總體競爭狀況,發布評估報告;(三)制定、發布反壟斷指南;(四)協調反壟斷行政執法工作;(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的組成和工作規則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條 國務院規定的承擔反壟斷執法職責的機構(以下統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反壟斷執法工作。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相應的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有關反壟斷執法工作。
第十三條 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一)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 (三)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 (四)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 (五)聯合抵制交易; (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本法所稱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
學說上的壟斷協議有哪些?
壟斷協議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經營者(包括行業協會等經營者團體)通過協商或其他協同一致的行為,實施固定價格、劃分市場、限制產量、排除其他競爭對手等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
壟斷協議的特征包括:一是實施主體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經營者;二是共同或聯合實施;三是以排除、限制競爭為目的。前些年部分家電生產企業共同形成的“價格聯盟”,就屬于固定價格的壟斷協議。
我國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規定,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其他協同行為。該法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以下壟斷協議:
1. 固定或變更商品價格;
2. 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銷售數量;
3. 分割銷售市場或原材料采購市場;
4. 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
5. 聯合抵制交易;
6.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此外,該法還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以下壟斷協議:
1. 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
2. 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
3.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相關推薦:
公司商標是什么(什么是商標 有什么用途)
如何進行商標網上申請(如何網上自己申請商標)
什么是專利交叉許可(簡述專利權限制中的交叉強制許可)
公民個人申報發明的程序(發明專利申請流程與時間)
版權與著作權有什么區別(版權與著作權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