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專利申請權糾紛、專利權歸屬糾紛案件均屬于專利糾紛案件,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對于這類糾紛,當事人可以向專利管理機關請求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而不是必須先向專利管理機關請求處理,不服行政機關作出行政決定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訴。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專利申請權糾紛和專利權歸屬糾紛不是訴訟的前提和必經程序。人民法院不應以當事人未先向專利管理機關請求處理,而拒絕受理專利申請權糾紛和專利權歸屬糾紛案件。
(二)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對專利權屬糾紛案件的管轄,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專利案件管轄分工的規定執行,即可以作為第一審法院的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各經濟特區的中級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根據實際需要,報經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為第二審法院。
(三)關于地域管轄
對于專利權屬糾紛案件,在地域管轄分工上應當依據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的原則。有人認為,將本來不歸屬于自己的發明創造申請了專利,也是一種侵權行為,因此,可以按照侵權行為地確定管轄法院。這種認識顯然不妥,在專利權屬最終歸屬尚未明確的情況下,根本談不上侵權,因此,不應按侵權行為地確定管轄。也有人認為,專利權是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授權的,將來法院確權后仍要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變更,因此,應當歸國家知識產權局所在地的法院管轄,這種認識也是不妥的。因為,這種糾紛是一種純民事爭議,最終權利歸屬明確之后,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也是根據當事人提出的變更申請、依據法院生效的專利權屬判決作出權利主體的變更,這一行為與法院的管轄權分配毫無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五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二)海關處理的案件;
(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六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法律分析:知識產權案件的管轄包括專利,商標與著作權案件的管轄。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商標民事糾紛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在較大的城市確定1至2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 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指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專利糾紛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
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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